凌文超: 西北漢簡中所見的「庸」與「葆」
西北漢簡中所見的「庸」與「葆」
凌文超
簡牘文書學研究是簡牘學研究中的重要領域。過去,中外學界在研究以居延漢簡爲代表的西北邊塞簡的過程中,運用古文書學研究方法積累了不少的成功經驗,逐漸形成了以簡册復原、集成爲代表的研究模式。[1]簡册的復原、集成,爲深入研究文書行政提供了可靠的依據。[2]然而,同爲西北邊塞簡的肩水金關漢簡,[3]自刊布以來,運用古文書學研究方法對零散簡牘進行復原、集成整理的成果並不多見。肩水金關漢簡是經科學考古發掘而來的,很多出土信息通過探方及簡號得以保留,圖版的質量也大大提高,綜合利用這些條件,對聚集出現於同一探方中的同類簡牘加以集成整理是可以實現的。
與主要是屯戍文書的新、舊居延漢簡不同,肩水金關漢簡遺存了大量的通關文書。通關文書雖然過去就有刊布,但是,因爲極其零散而難以整理爲相對完整的簡册。肩水金關漢簡則爲這類簡册的整理提供了條件。對出入關簡册進行整理,了解其内容構成,很多過去因材料的限制而遺留的相關難題,將由此得到釋解。本文即試圖綜合運用探方及簡牘遺存信息,對肩水金關漢簡第30探方中聚集出現的淮陽郡戍卒名籍簡進行初步整理,在簿書的解釋框架内,明確以往漢簡研究中存在爭議的「庸」之身份,并進而結合其他出入關人名簡,對漢簡中常見的且爭論頗多的「葆」之身份進行再探討。
一 罷卒名籍與「庸」之身份
在肩水金關第30探方中有不少戍卒名籍簡,其中,淮陽郡戍卒名籍簡如下:
(1) 戍卒淮陽郡陳宜民里不更苛城年廿四(73EJT30:3)
(2) 戍卒淮陽郡苦魯里不更葉横年卅四(73EJT30:14)
(3) 戍卒淮陽郡陳隱丘里不更趙從年卅(73EJT30:118)
(4) 戍卒淮陽郡陳安夷里不更鄴廬年廿四(73EJT30:262)
(5) 戍卒淮陽郡苦平陽里不更金椩(?)[4]廣年卅二 (73EJT30:25)
(6) 戍卒淮陽郡苦平川里大夫蔡外年(73EJT30:140)
(7) 戍卒淮陽郡陳安衆里不更舒畢年廿四 庸同里不更夏隨[5]來年廿六(73EJT30:12)
(8) 戍卒淮陽郡陳高里不更宋福年廿四 庸張過里不更孫唐得年卅(73EJT30:13)
(9) 戍卒淮陽郡陳逢卿里不更許陽年廿七 庸進賢〔里〕不更皮[6]常年卅三(73EJT30:15)
(10) 戍卒淮陽郡陳思孝里不更蓋寛年卌八 庸[7](73EJT30:135)
簡1—10的出土地、格式及内容相同,且皆爲淮陽郡戍卒及庸的人名簡。在該探方中有枚結計簡:
(11) ■右第五十二車十人(73EJT30:5)
所記録的人數爲十人。西北漢簡中每車跟隨戍卒十人較爲常見,[8]在肩水金關漢簡中也有簡例:
(12) ■右第十一車十人(73EJT3:94)
(13) ·右第十車十人 (73EJT26:185)
(14) ·右第十五車十人 (73EJT28:24)
(15) ·右第九車十人 (73EJT37:435)
(16) ■右第六車十人 (73EJT37:619)
(17) ·右第二車十人(73EJT37:1090)
(18) 右第五車蒲反亭長樂賀 主,十人 丿 (73EJT37:1516)
簡1—6僅記録戍卒,而簡7—10戍卒與庸連記。對於簡文中連記的「戍卒A」與「庸B」的關係,學界針對居延簡中的同類簡例作出了不同的理解。高敏先生認爲A和B都是戍邊者。A是僱工,B是僱主,A與B「同在一起服役。由此可見,戍卒之間彼此有僱傭關係存在」。[9]謝桂華先生認爲,庸應指取庸代戍,即被僱者代僱主戍邊。A是僱主,B是被僱者,A與B「分居兩地。僱主應居原籍,而被僱者則應在邊陲」。[10]薛英群先生在A、B僱傭身份的問題上與高敏先生的意見相同,但薛先生認爲前往邊陲戍邊的只有僱工A。黎明釗、馬增榮先生亦認爲,A是傭作者,B是僱主。他們的理由是:A冠以「戍卒」的職稱,反映他已被編制入邊塞系統;A一般較B年輕,戍邊之事極爲艱辛,年齡關係到應役者的身體素質,較年輕的A是收取傭錢,代替較年長的B戍邊的傭作者。[11]
肩水金關漢簡相關簡文爲解决這一疑難問題提供了比較直接的證據:
(19) ·右第十車十人 四人身六庸 (73EJT26:51)
(20) □六人庸人身 (73EJT37:584)
(21) 人身人庸 [12](119.37)[13]
簡19同簡11一樣,爲同類名籍的結計簡。簡19在結計一車人數的同時,還按「身」「庸」分别結計人數。僅記録戍卒的即所謂的「身」,「身」指本人充任戍卒者;而連記戍卒與庸的則只按「庸」結計,「庸」爲代役之人。本應戍邊的戍卒出錢假人自代後,其本人留在本籍,「庸」則實際前往戍邊。B爲代役者、受僱者,還有名籍簡本身的證據,例如:
(22) 田卒淮陽郡新平景里上造高千秋年廿六 取寧平駟里上造胡部年廿四爲庸 丿(73EJT26:9)
(23) 廿四 以[14]固里公士丁積年廿五爲庸自代(508·26,508·27)
據簡22,A取B爲庸。據簡23,A以B爲庸自代,即A僱請B代替自己服役。總之,「戍卒A」與「庸B」連記的名籍簡中,A是僱主,留在本籍;B是受僱者,前往戍邊。
簡7—10雖然連記戍卒與庸,但戍卒與庸並不在一起,隨車返鄉的只有「庸」。據此,簡1—10隨車的戍卒與庸一共只有十人,與簡11記録的人數相一致。簡11可能爲簡1—10的結計簡。[15]
不僅如此,在第30探方中還有兩枚簡可能與簡1—11有關:
(24) 今移名籍如牒書(73EJT30:91)
(25) 罷卒名籍移敢言之(73EJT30:87)
從簡11「第五十二車」以及簡25「罷卒名籍」來看,[16]并參照懸泉漢簡中關於迎罷卒送致原籍的文書:
(26)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獲(護)神爵六年戍卒河東、南陽、潁川、上黨、東郡、濟陰、魏郡、淮陽國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罷卒送致河東、南陽、潁川、東郡、魏郡、淮陽國并督死卒傳槥。爲駕一封軺傳。御史大夫望之謂高陵,以次爲駕,當舍傳舍,如律令。(Ⅰ0309③::27)[17]
簡1—11、24、25可能是服役期滿後隨從第五十二車復員返鄉的罷卒名籍。
在肩水金關第30探方中,除了淮陽籍戍卒名籍簡外,還有田卒名籍簡,如:
(27) 田卒淮陽長平東陽里不更鄭則年卅八(73EJT30:8)
(28) 田卒淮陽郡長平北親里不更費畢年卌五 庸西陽里不更莊登年卅八(73EJT30:263)
(29) 田卒淮陽郡長平高閭里不更李范年廿六 庸南垣不更費充年廿五(73EJT30:267)
其簡文格式與簡1—10戍卒名籍簡完全相同,可能同爲淮陽郡復員返鄉的罷卒名籍簡。肩水金關漢簡涉及罷戍卒、田卒的文書簡不少,例如:
(30) 陽朔五年三月甲申朔己亥,句陽長立移過所縣邑爲國迎四年罷戍卒,當舍傳舍、郵亭,從者 (73EJT7:23)
(31) 罷戍卒穎川郡郟邑東(73EJT10:196)
(32) 之,謹移罷田卒名籍一編敢言之(73EJT37:1)
還有簿記人數衆多的居延罷卒的文書,如:
(33) 日勒守尉道人將居延罷卒三百一十二人
屋蘭右尉千秋將居延罷卒三百一十人
觻得守丞忠將居延罷卒三百一十二人,八月丁酉
昭武左尉廣將居延罷卒二百八十七人,八月
删丹右尉長安將居延罷卒三百一十一人
删丹守尉賢將居延罷卒三百六十九人,八月庚
昭武守丞安上將[18]居延罷卒三百一十八人,八月庚□(73EJT22:111A)
據簡26,送迎戍卒應爲全國性的行動,由丞相史之類的中央官吏專門負責。具體承擔這項任務是各縣,如簡30句陽縣爲定陶國迎回陽朔四年罷卒(經常性的做法可能是郡國安排一個屬縣接送戍卒)。從簡33來看,每年罷卒的人數不少,並且得到邊縣長吏的重視,丞、尉親自爲罷卒送行。「將」,當即送行,如《詩·邶風·燕燕》:「之子於歸,遠于將之」,鄭玄箋:「將亦送也。」[19]《淮南子·覽冥訓》:「不將不迎。」[20]内縣與邊縣在互相迎送過程中,當移交了「罷戍卒」「罷田卒」(簡32)等名籍、文書。爲了方便通關,津關過所當收到相應的簿籍。因此,肩水金關會出土大量的戍卒、田卒名籍簡。
肩水金關漢簡戍卒、田卒名籍簡本身,對於新卒與罷卒似乎並未作明顯的區分,從中没有發現明確記爲罷卒的名籍簡(簡31疑似)。但是,這些戍卒、田卒名籍簡顯然應分屬於新卒名籍和罷卒名籍,這是今後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前引罷戍卒、田卒所記之「庸」,多爲同縣甚至同里的僱請者。取庸代役在當時可能還有其他方式,如:
(34) 錢入其縣,邊以見錢取庸。往者姦黠民受錢爲庸,去署亡、犯法不已,事漸不可長。諸庸卒不已事(73EJT37:1164)
從簡34來看,應該是内縣將代役錢輸送邊縣,邊縣再用以僱傭代役者,從而省去迎送戍卒的煩務。然而,有姦黠民拿到錢,卻離開崗位逃亡,或經常做違反法令之事,致使這種做法逐漸難以爲繼。由此看來,漢代屯戍方面的取庸代役應當是以内地僱傭轄内的代役者輸送邊塞爲主,反映在肩水金關漢簡中,就是不少戍卒名籍簡爲「戍卒」與「庸」連記的形式。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初步整理了肩水金關漢簡中可能同屬一車的淮陽郡罷戍卒名籍簡,在此基礎上,確認了「戍卒A」與「庸B」連記的名籍簡中,A是僱主,留在本籍,B是受僱者,前往戍邊,「庸」是代役制下的身份稱謂。
二 漢簡中所見「葆」的研究史回顧
肩水金關汉简中,還能見到與「庸」身份連用的「葆」,如:
(35) 橐佗候官與肩水金關爲吏妻子葆庸出入符,齒十從一至百,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 (右齒)(73EJT22:99)
(36) 橐佗[21]候官與肩水金關爲吏妻子葆庸出入符,齒十從第一至百,左居官,右移金關,葆〈符〉[22]合以從事 第卅一(左齒)(73EJT24:19)
「葆」,有時又寫作「保」,如:
(37) 保河内曲陽里孫眀[23]年七十,長七尺五寸 (73EJT23:867)
(38) 充保魏郡陰安倉正里士五張武年卅□□(73EJT37:1394)
(39) 要害隧長張順保 妻請年卅五 牛車一兩用牛三頭(73EJF3:89)
「葆庸」,當即保庸、庸保。《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載:「相如身自著犢鼻褌,與保庸雜作,滌器于市中。」「保庸」,《漢書·司馬相如傳》作「庸保」。顏師古注:「庸,即謂賃作者。保,謂庸之可信任者也。」[24]庸保,即受僱充任雜役的人,保(葆)相比庸更可信任。然而,關於西北漢簡中所記「葆」的理解,學界爭議極大,至今仍未有定讞。
早期研究對於「葆」的解釋大致可分爲如下七种:一,保舉、保釋。這是陳直先生前期的觀點。[25]二,保護區。魯惟一先生認爲,「葆」是地理學概念,當即「保護區」,受楊聯陞外、内部人質及「葆宫」研究的影響,[26]他認爲,「葆」的觀念與漢人對人質的習慣做法有關,作爲過渡地帶的「葆」既保護漢人官吏、士卒,又安置外族人質。[27]三,庸保之「保」。裘錫圭先生根據一則新出居延簡,首次斷定「葆」是一種身分,是爲他人所「葆」的一種人,應該讀爲庸保之「保」,解釋爲吏所收養保護的人。[28]四,葆(保)質。張政烺先生利用《墨子》《三國志》及居延漢簡,對睡虎地秦簡中的「葆子」展開了研究,他認爲「葆子」「葆」都是國家保護的人,即傳世文獻中記載的「葆(保)質」。[29]五,保宫之省稱。陳直先生後來對「葆」的理解有所改變,他認爲「葆」爲保宫之省稱,知漢代戍所吏卒,亦用質保制度,而非指庸保之事。[30]六,出入關擔保。李均明先生注意到與「葆」有關的人員是流動的,他認爲「葆」不可能是在押人質,而是擔保、保證,指出入關擔保而言。[31]七,具有依附身份的自由民。吴礽禳先生認爲,馬圈灣漢簡中的「私從者」與「葆」當爲同一身份,即具有依附身份的自由民。[32]其中,第三、四、七種意見明確指出「葆」是一種身份。
先行研究之所以對「葆」存在不同的理解,其原因主要在於漢簡所記之「葆」存在多種用法。例如,西北漢簡中常見「葆塞」「葆(塞)天田」:
(40) 其一人葆塞(2000ES9SF4:10)[33]
(41) 賫候長候史治名、葆塞延袤道里(175.19B)[34]
(42) 十五步,凡葆天田四里八十七步半步(E.P.T51:532)[35]
(43) 葆塞天田延袤三里七十□(99ES17SH1:12)
(44) ●葆天田四里百五十步(2000ES9SF4:47)
「葆塞」,即保塞,居邊守塞。「葆塞」之「葆」雖然與身份性名詞「葆」無關,但影響了第二、五種意見的理解。[36]
隨着居延新簡、敦煌漢簡、肩水金關漢簡等的陸續公布,記録「葆」的人名簡日益增多,學界越來越肯定「葆」是漢代西北邊塞一種常見的身份。只是,對於「葆」之具體身份,究竟是上述意見中的哪一種,則仍然存在分歧。
王愛清、賈麗英先生在第三、七種解釋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闡釋。王先生認爲,漢代出入關塞簡中「葆」的身份不是秦代「葆子」的延續,他們雖然與「庸」身份相近,但還是有所區别,「葆」是一個身份受到較强限制的依附階層。[37]賈先生認爲,「葆」爲僱傭勞動者,與「庸」不同的是,這種僱傭關係帶有長期性,「葆」多從事雜務勞作,帶有私人隨從性質。[38]
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先生傾向於第四種意見,他們認爲,居延新簡「吏所葆」之「葆」指當時生活在居延、肩水地區並受官府保護或質押相保的一種有特殊身份的人。[39]
馬智全先生受第六種意見的影響,將「葆」視爲一種爲通關而進行的擔保以及由此產生的身份特征。[40]沈剛先生同樣認爲「葆」爲擔保之意;同時,受第七種意見的啓發,進而指出,「葆」和「私從者」皆標示漢代在邊塞地區爲出入關隘或其他目的而對相關人員確定連帶責任的身份名詞。[41]
毫無疑問,同一歷史時期官文書中的身份名詞必然是指代明確的用詞,漢簡中「葆」的身份也應如此。肩水金關漢簡出入關人名簡中記録的「葆」,以及罷卒名籍中「庸」身份的確認,爲「葆」之身份具體内涵的確定提供了新材料、新參照。
三 出入關名籍中所見的「葆」「庸」及其身份之别
隨着肩水金關漢簡的陸續刊布,越來越多的出入關人名簡中記録了「葆」。值得一提的是,《居延漢簡》中所記「葆」的人名簡如15.5、51.5、62.26、62.43、119.67、334.29等亦出土于金關。[42]可以説,西北漢簡中所記「葆」之身份主要存在於出入關人名簡中,這是我們在分析「葆」身份時需要注意的地方。
與罷卒名籍性質相同的出入關名籍中,有一些格式與簡7-10大致相同的人名簡記録了「葆」,如:
(45) 成漢里公乘章嚴年十九·葆姑臧休神里任昌年卌五、字幼(73EJT2:10A)
(46) 里公乘孫宣年七十 葆觻得當富里公乘任賞年卅 軺車二用馬三(73EJT24:374)
(47) 居延廷掾衛豐年卌 葆居延平明里劉弘年十九 軺車一乘,用馬一匹,騧,牡,齒五歲,高五尺八寸 十月癸未北嗇夫豐出(73EJT37:1584)
(48) 年廿五 葆西鄉成漢里公乘張望年卅 車三兩 葆同縣敬老里公乘侯歆年五十 牛□頭(73EJT37:69)
簡45—48記録「葆」的位置,與簡7—10記録「庸」的位置基本相同。不過,與「庸」(不與僱主在一起)不同的是,「葆」常隨從其主家出入關。這在肩水金關漢簡中有諸多例證:
(49) 永光二年五月辛卯朔己未,都鄉嗇夫禹敢言之:始樂里女子惠青辟自言:“爲家私使之居延,與小奴同、葆同縣里公乘徐毋方偕”。謹案:青辟、毋方更賦給,毋官獄事。當得取傳,敢言之。五月己未,刪丹長賀、守丞禁移過所寫移,毋苛留止如律令 / 兼掾嘉、令史廣漢。(73EJT33:40A)
(50) □鳳四年四月辛丑朔甲寅,南鄉嗇夫□敢言之:□石里女子蘇夫自言:“夫延壽爲肩水倉丞,願以令取□□過 所[43],□□□與子男□、葆延壽里段延年□□所占用馬一匹,軺車一乘。”·謹案户籍在鄉,□夫□延年皆毋官獄徵事。當以令取傳,敢言之。……移過所如律令 /佐定(73EJT23:772A)
(51) 地節二年八月辛卯朔壬辰,西鄉有秩安敢告尉史:溫夕阿里上造桃禹與葆同里龔縣自言:“取傳爲家私市張掖郡中”。案毋官獄徵事。當爲傳謁移過所縣邑侯國,以律令從事,敢告尉史。/有秩安。八月壬辰尉史弘敢言之。(73EJT25:7A)
(52) □寅朔己酉,都鄉嗇夫武敢言之:龍起里房則自言:“願以令取傳,爲居延倉令史徐譚葆,俱迎錢上河農。”·謹案户籍臧鄉者,則爵上造,年廿歲,毋它官獄徵事。當得以令取傳,與譚俱謁移過所縣道河津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九月庚戌,居延令彊、守丞宮寫移過所如律令。/兼掾臨、守令史襃。(73EJT37:1491)
(53) 萬歲里公乘藉忠年卌八,爲姑臧尉徐嚴葆,與嚴俱之官。正月庚午入。丿(73EJT6:52)
(54) 居攝二年三月甲申朔癸卯,居延庫守丞仁移卅井縣索、肩水金關,都尉史曹解掾葆與官大奴杜同俱移簿大守府,名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T8:51A)
(55) 建平元年九月庚寅朔丁未,掾音敢言之:官大奴杜勝自言:“與都尉五官掾石博葆俱移簿大守府。”願已令取傳謁移過所縣道河津關,毋苛留如律令,敢言之。(73EJT37:780)
(56) 建平元年十二月己未朔辛酉,橐他塞尉立移肩水金關,候長宋敞自言:“與葆之觻得,”名縣里年姓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T37:1061A)
(57) 鴻嘉四年二月丁卯朔辛未,肩水守候長謂關嗇夫,吏督蓬史張卿、葆從者名縣爵里年姓各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C:2A)
(58) 鴻嘉五年吏妻子及葆出入關名籍(73EJT21:35A)
鴻嘉五年五月吏妻子出入關及葆名籍(73EJT21:35B)
簡49—52記録了吏民因公、私之事,取傳謁移過所,「葆」與吏民同行。簡53—59記録了官吏之葆與官吏、官大奴在各地各部門的遷移。簡58是吏與其妻、子、葆出入關名籍的籤牌。主家還經常差遣葆去辦理公、私事宜,如:
(59) 永光三年十一月壬午朔丁未,酒泉北部千人禹移過所河津關,遣葆平陵宜利里韓則年卅五、杜陵華陽里公乘呂義年廿九,乘軺車一乘、牡馬一匹之居延收責,毋苛留如律令。(73EJT37:525)
(60) 永光五年正月乙巳朔壬申,肩水城尉奉世行成宣等自言,遣葆□□之官,如牒,書到,出入如(73EJT3:109)
(61) 建平元年四月癸亥朔□□□水守城尉賞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史[44]自言:“遣所葆爲家私使居延,”名縣里年姓如牒書,出入如律令。(73EJT37:640A+707A)
(62) 朔乙卯,肩水城尉畢移肩水金關,千人令史李忠等自言:遣葆(73EJF2:45A)
(63) 建始四年十一月癸卯朔癸丑,廣地候仁移肩水金關,遣葆爲家私市酒泉郡中,書到,出入如律令,皆十二月癸未出。(73EJD:43A)
從這些簡例來看,「葆」與其本主的關係緊密,常隨從出入,又常爲吏民所任使、差遣。
出入關名籍中,「葆」與「庸」身份的區别主要體現在與僱主的關係上。「葆」常隨從主家,供其驅使;而「庸」代替僱主服役,僱主出錢而不必親自戍邊。「庸」與「葆」身份的這種差異,在出入關名籍記録的格式、内容上也有所反映。
從格式來看,由於庸所替代的戍卒,實際上並未戍邊,爲了方便管理「取庸代役」,戍卒及其庸的籍貫、爵位、人名、年紀一般都會在同一枚簡上完整記録(如簡7—9),從而明確庸與戍卒的對應關係。當「庸」攜家人赴役時,在出入關名籍中,不僅要記録庸,也要記録應役者,如:
(64) 聞憙邑高里傅定
男弟二人 □□□□
庸同縣魚廬里郅羌 弟婦二人 同里傳孫□任
□八 同里傳□□
同里閻□任 (73EJT24:321)
應役者「聞憙邑高里傅定」與「庸同縣魚廬里郅羌」並列大書,且無主次之分。傅定並不赴役,郅羌爲主要責任人。
而葆與主家在一起居處在當地,吏民及其葆的關係是比較明確的。因此,當「葆」單獨外出時,其主家可以簡記,甚至不記,或寫在不同的簡上,如:
(65) 居 延[45]丞葆同里大夫王威年廿七歲,黑色(73EJT10:245)
(66) 肩水都尉屬令狐賞葆屋蘭大昌里孫聖年廿八,長七尺五寸,黑色(73EJT14:3)
(67) 居延令史薛宣 葆居延當遂里男子張武 軺車一乘,馬一匹 十月(73EJT37:32)
(68) 居延守令史董並 葆居延始至里男子徐嚴軺車一乘,馬一匹 十月壬午北嗇夫豐出(73EJT37:1588)
(69) 居延都尉書佐陳嚴丿 葆鞮汗里徐襃年□ 軺車一乘,馬一匹,駹(73EJT37:837)
(70) 都倉置佐程譚 葆屋蘭大昌里趙勤年卌八 十二月癸亥北嗇夫豐出,已入(73EJT37:129)
(71) 廣利隧長魯武葆 觻得當富里成彭年卌三 大車一兩用牛二頭(73EJF3:373)
(72) 廣利隧長魯武葆 觻得悉意里丁業年六十丿(73EJF3:376)
亭長閻得葆昭武破胡里公
(73) 五鳳四年六月戊申橐他故駮亭長符 葆觻得承明里大夫王賢年十五□
葆昭武破胡里大女秋年十八歲(73EJT37:1376)
(74) 觻得始樂里公大夫封賢年五十長七尺二寸黑色 十月壬辰出 爲平利里侯畢成葆 十月庚子入(73EJT37:745)
(75) 廣地 士吏護葆觻得都里公乘張徙年卅五歲長七尺五寸黑色 (73EJT37:759)
(76) 廣地 毋患隧長安世葆居延中宿里公乘徐孺年七十歲,長七尺一寸黑色 (73EJT37:1057A)
(77) 充漢葆屋蘭千秋里蘇仁年十五(73EJT37:225)
(78) 安葆同里公乘馮未央年十九 長七尺二寸黑色 丿 卩(73EJT37:802)
(79) 千秋葆京兆新豐西宮里官大夫被長壽年廿一,長七尺三寸,黑色 六月乙亥出 丿(73EJT37:1002)
(80) 充保魏郡陰安倉正里士五張武年卅□□(73EJT37:1394)
(81) 葆淮陽國陽夏北陽里公乘張不武年廿三,長七尺二寸,黑色 (73EJT10:118A)
(82) 葆觻得安國里大夫韓禹年廿 (73EJT10:288)
(83) 葆河内曲陽里孫眀年七十,長七尺五寸 (73EJT23:867)
(84) 葆觻得富里陳聖公乘年卅六 (73EJT26:133)
(85) 葆茂陵萬延里陳廣漢年卌二,長七尺六寸 (73EJT37:669)
(86) 葆扶風槐里東回里李可年卅(73EJT37:741)
(87) 葆東郡荏平邑始里公乘呂壽王年廿,長六尺七寸 □(73EJT37:844)
(88) 葆梁樂成里蔡臨年廿丿(73EJT37:1566)
(89) 葆同縣長息里上造張惲年卅,長七尺寸,黑色(73EJF3:137)
即使「葆」與主人連記,也有主次之分,一般記載在主人之後(參簡65—80)。
另外,因爲取庸代役必須符合兵役制的規定,「庸」的年齡一般不能小於其傅籍年齡,也不能大于睆老的年齡(迄今所見西北漢簡中尚未發現反例)。而「葆」多爲私人之間的僱請關係,國家並未對葆的年齡有所限制,僱主只需從勞役强度來考慮僱請勞力的大小。[46]因此,在漢簡中,我們既能見到傅籍年齡乃至十五歲以下、免老年齡以上的「葆」,又能見到女性爲「葆」(簡73),如:
(90) 葆鸞鳥息眾里上造顔收年十二,長六尺,黑色——皆六月丁巳出 不(15.5)
(91) 置佐孫宏葆 奉眀故廣里公乘王尚年三十五 從者觻得富昌里公士張惲年十二 □[47](73EJF3:511+306+291)
(92) 保河内曲陽里孫眀年七十,長七尺五寸 (73EJT23:867)
(93) 廣地 毋患隧長安世葆,居延中宿里公乘徐孺年七十歲,長七尺一寸,黑色 (73EJT37:1057A)
從上述簡例來看,西北漢簡出入關名籍中所記録的「庸」「葆」身份存在明顯的差異。「庸」爲代役之人,代替戍卒前往戍邊,其僱主則留在本籍。「葆」爲本主的隨從,供其任使、差遣,與其主家的關係緊密。
四 葆「私使」與葆「家屬」
與上述單記「葆」身份的簡例不同,肩水金關漢簡中還有「葆從者」與「葆作者」的記録,如:
(94) 槖他守尉延陵循 葆從者居延西道里賈良年十四 三月戊辰南嗇夫豐入(73EJT37:135+73EJT37:133)
(95) 置佐孫宏葆 奉眀故廣里公乘王尚年三十五 從者觻得富昌里公士張惲年十二 □(773EJF3:511+306+291)
(96) 張掖城司馬印 葆從者龍起里趙彭年二十 十月二十五日南嗇夫昌内 (73EJF3:109)
(97) 前遂大夫史魯陽尚里龐遒葆
樂官丞印 從者尚里王偉年亖十 八月丁未北嗇夫昌出 軺車一乘,用馬一匹,駹,牝,齒五歲,高六尺(73EJF3:344)
(98) 鴻嘉四年二月丁卯朔辛未,肩水守候長謂關嗇夫,吏督蓬史張卿、葆從者名縣爵里年姓各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C:2A)
(99) 觻得宜安里不更郝尊年卌 葆作者同縣樂就里公車二兩,牛四頭 (73EJT37:1036)
(100) 已出 葆作者步利里李就年卅字子威 已出(73EJT37:1192)
(101) 並山隧長毛詡葆 作者觻得廣穿里公乘莊循年卅(73EJF3:95)
同「庸」「葆」身份一樣,「從者」「私從者」「作者」也是西北漢簡中常見的身份,其人名簡記録的格式亦大致相同,如:
(102) 橐候長李定昌私從者□□(73EJT24:896A)
(103) 安世從者始至里公大夫張延年年十五,長六尺(73EJT30:185)
(104) 從者居延廣地里史昌年十一 (73EJT10:263)
(105) 肩水廣地候長李勝之與金關 爲出入符,牛車二兩,符第百 從者綏彌縣常利里勝延年從者綏彌縣敬老里苗彊 (73EJT26:27)
子使女□□年十四 劉莫且年廿五
(106) 隗卿致以十二月庚寅入 子使男誼年八 從者衛慶年廿四
子使女聖年四 凡六人(73EJT37:532)
(107) 從者天水安世里下造張崇年三十丿(73EJF3:354)
(108) 從者大奴王安世年十六(73EJC:608)
(109) 廣地候平陵獲福里五大夫任晏年卌四 詣府 從者(73EJC:652)
(110) 昭武高昌里張壽廿三丿 車二兩,牛三 正月丁丑出 作者觻得定安里龐宣年廿 皆二月甲午入 〜(73EJT37:952)
(111) 雒陽宜歲里張放年亖十五字高 獄丞印 作者樂得廣昌里韓況□牛車一兩,用牛二頭 (73EJT24:248)
(112) 觻得豪上里公士賈武年五十五 不入 子男放年十五不入 作者同里公乘朱音年廿八
十月壬子入 (73EJT37:1585A)
丞印(73EJT37:1585B)
(113) 河南陽武樂成里紀岑年三十八 樂得丞印
作者酒泉平牛里任匡年二十 十一月壬戌北嗇夫出 十二月三日南大車一兩,用牛二頭,黑勞,犗,八歲。其一黃,齒十一 卩 (73EJF3:178A)
表是宰之印 作者樂得廣昌里張欽年三十
(114) 錯田表是常安善居里李欽年三十 大車一兩
用牛二頭 十二月庚子入(73EJF1:30+28)
(115) 僦人填戎樂里下造王尚年亖十三丿 作者同縣下造杜歆年二十丿 大車一兩丿用牛二頭丿(73EJF3:139)
(116) 茂縣敬老里唐惲年十八 作者同縣里王同年二十一 大車一兩用牛二頭 二月甲申南嗇夫詡入(73EJF3:370)
「從者」顧名思義即隨從人員或僕從。不過,通關文書記録的「從者」身份不至於如此寛泛,而應當是指代比較具體的一類人。學界過去對西北漢簡中的「從者」身份有所討論。例如,吴礽禳先生認爲,「私從者」與「葆」當爲同一身份,即具有依附身份的自由民。[48]沈剛先生認爲,從邊塞管理角度,「私從者」和「葆」一樣,皆表示漢代邊塞地區對出入關隘或其他目的而對相關人員確定連帶責任的身份名詞。二者可以理解爲兩種不同形式的被擔保人。「葆」的身份與「私從者」的身份相對比,私從者更偏重于奴婢這些私有屬性,葆雖然也有妻、婢這類私有關係,但更多的被葆者看不出和葆者之間關係,顯示出它更偏重公的一面。[49]侯宗輝先生則認爲:「從者」是吏士等私人所僱傭的隨從;多以青少年爲主,是國家的編户民;以協助僱主完成公私事務爲職事。在邊塞屯守系統中,「從者」被視爲戍吏的家屬成員,由政府統一配給廩食。[50]
以「奴婢」爲僕從,是秦漢時期常見的現象,如《史記·刺客列傳》云:「從者以告其主,曰:『彼庸乃知音,竊言是非。』」[51]然而,在西北漢簡通關文書中,尚未見明確以「奴婢」爲從者的簡例。[52]同時,「葆」「從者」連用也促使我們從另外的角度來理解「從者」的具體身份。我們注意到,肩水金關漢簡中,官吏通過關津使用傳舍時,其「從者」應「如律令」:
(117) 元延元年九月乙丑朔丙戌,肩水千人宗移過所,遣從史趙放爲私市居延,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73EJT37:528)
(118) 元延二年正月癸亥朔丙子,居延殄北候邑移過所縣道河津關,遣尉史李鳳市席杯器觻得,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掾臨、令史豐 正月廿二日入(73EJT37:778)
(119) 建平三年八月己卯朔乙巳,居延城倉長護移過所縣道津關,遣從史周武歸武威取衣用,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嗇夫長、佐□(73EJT37:749A)
(120) 建始二年閏月己丑朔丙辰,犁陽守丞望移過所,遣都鄉佐陽成武爲郡送戍卒張掖郡居延,縣邑侯國門亭河津毋苛留,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守令史常(73EJF3:181)
按睡虎地秦簡及張家山漢簡《傳食律》: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53]
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徴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車大夫粺米半斗,參食,從者䊪米,皆給草具。車大夫醬四分升一,鹽及從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馬如律,禾之比乘傳者馬。使者非有事,其縣道界中也,皆毋過再食。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稟米令自炊。以詔使及乘置傳,不用此律。縣各署食盡日,前縣以誰(推)續食。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諸吏乘車以上及宦皇帝者,歸休若罷官而有傳者,縣舍食人、馬如令。(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54]
秦漢《傳食律》對官吏「從者」使用傳舍時享用食物種類、數量,以及不同爵秩等級官吏的「從者」人數都有明確的規定。西北漢簡中常見的「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即要求「從者」遵守漢代傳食等律令的相關規定。這類「從者」是制度上規定的官吏的隨從人員。
由此看來,秦漢時期,官吏因公出差時跟隨的「從者」,在法律、制度上有相關的規定。這類「從者」或由官府配給,或由官吏僱請(當即「私從者」)。而吏民平時因私外出的「從者」,或爲奴僕,或者爲庸保,或爲家屬,即一般意義上的私人隨從人員。這類私人隨從的身份完全可以用「奴婢」「葆」「家屬」身份來替代。因此,在不少簡例中,「從者」與「奴」「葆」「家屬」并見,如:
(121) 曹子元 凡八人二月乙亥入
段中宗
崔子玉 居延令印
夫人一
從者三人
奴一人 二月乙亥曹子元以來(73EJT34:1B)
(122) □□□□郡中,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葆三泉里上造同爲□(73EJT24:180)
(123) 卒史興妻大女桂、從者同里王得願俱往遺衣用,乘所占用馬一匹。·謹案延壽等毋官獄徵事,當得取傳,里父老更生等皆任。延壽等謁言廷移過所縣邑門亭河津馬界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73EJC:529A)
子使女□□年十四 劉莫且年廿五
(124) 隗卿致以十二月庚寅入 子使男誼年八 從者衛慶年廿四
子使女聖年四 凡六人(73EJT37:532)
據此,我們認爲,西北漢簡通關文書人名簡記録的「從者」(狹義),既不是「奴婢」一類的僕從,也不是「家屬」隨從,而是法律、制度上規定的,按官吏爵秩級别、職事需要進行配額的隨從人員。在官方配備「從者」之外,還有僱傭而來的「(私)從者」(簡102)。僱請的「從者」即「葆從者」。體現在簡122中,「從者」與「葆」並見,指代的對象當相同,但「從者」是從傳食律令而言的,「葆」則是從僱傭關係而言的。
同理,「作者」也不應寛泛地理解爲勞作者。我們注意到,簡111—114還記録了「獄丞印」「丞印」「樂得丞印」「表是宰之印」。這説明,這些通關的人員事前得到了「獄丞」「丞」「樂得丞」「表是宰」等官吏的許可。其中,簡111所記的「獄丞」尤爲特殊。我們認爲,「張放」「韓況」外出之所以要得到「獄丞」的許可,可能是因爲韓況的「作者」身份。由此看來,韓況應當不是一般的勞作者,而可能是與監獄有關的勞作者。受處罰而勞作者,秦漢以來有多種身份,例如「徒作」「居作」「罰作」「復作」等,不過,從簡112來看,作者朱音有民爵「公乘」,表明他並非罪人,而是編户民。由此看來,西北漢簡中記録的「作者」有可能是「復作」,即通過國家赦免,免去刑徒身份,只需爲官府勞作的一類人。[55]簡99-101記録的「葆作者」,即僱請的「作者」。這裏的「作者」可能是受官府限制的「復作」身份,而「葆」則反映了作者與主家的僱請關係。
另外,還有比較特殊的「葆家屬」,其簡例如下:
後起隧長逢尊、妻居延廣地里逢廉年卅五
(125) 廣地 子小女君曼年十一歲 大車一兩
葆聟居延龍起里王都年廿二 用馬二匹
用牛二(73EJT6:41A)
(126) 觻得廣窮里公乘虞良年卌 葆兄子嘉年十五 三月辛未北嗇夫豐出 方箱車一,乘馬一匹,騂,牝,齒十歲,高六尺二寸(73EJT30:20)
(127) 平樂隧長毛武 葆子男觻得敬老里公乘毛良年廿三丿 出入
三月癸丑北出三月癸酉南入(73EJT37:83)
(128) 建平四年正月家屬符出入盡十二月 男□年二
葆弟昭武宜春里辛昌年廿四歲(73EJT37:177)
(129) 駮馬亭長封並 葆孫昭武久長里小男封明年八歲丿三月甲子入明弟乃始年四 (73EJT37:787)
葆妻觻得長壽里趙吳年廿七
(130) 橐他野馬隧長趙何 子小女佳年十三
子小男章年十一(73EJT37:846)
(131) 橐他隧長吾惠葆 妻屋蘭宜春里大女吾阿年卅 □ 父昭武萬歲里大男胡良年六十九 (73EJT37:1463)
(132) 要害隧長張順保 妻請年卅五 牛車一兩用牛三頭(73EJF3:89)
(133) 右大尉書吏耿昌葆 妻昭武久長里耿經年二十 八月十六日北嗇夫博出(73EJF3:245+479)
(134) 葆子男鞮汗里上造鄭並年十三 (73EJF3:255)
(135) 廣利隧長魯武葆 從弟昭武便處里魯豐年卅丿 (73EJF3:278)
昭武便處里公乘韓放年五十丿 大車一兩 二月一日卒李
(136) ·右大尉屬韓況葆 母廉年三十五丿普弟玄年十二丿用牛二頭 牛二入丿 譚入
況弟普年十五丿羊二入丿(73EJF3:326)
一些吏民的母親、妻子、子女、孫子、(從)兄弟、岳父、女婿等親屬也稱爲「葆」,尤其是邊地吏家屬稱「葆」最爲常見,肩水金關漢簡中有相關的文書簡,如:
(137) 辰朔癸巳,廣地候欽移居延卅井縣索、肩水金關部吏所葆家屬爲……(73EJT23:15A)
這些「家屬葆」隨從吏民前往邊地或出入邊關,與保質、擔保的關係不大。
在有的通關文書中明確將「葆」區分爲「葆家屬」與「葆私使」兩類人,如:
(138) 始建國元年二月癸卯朔乙巳,橐他守候孝移肩水金關、居延卅井縣索關吏所葆家屬、私使名縣爵里年始〈如〉牒,書到,出入盡十二月,令史順。(73EJF3:117A)
(139) 建國元年正月癸酉朔戊寅,橐他守候孝移肩水金關、居延卅井縣索關吏葆家屬、私縣爵里年姓如牒,書到,出入盡十二月,如律令。(73EJF3:120A)
所謂「吏所葆家屬、私使名縣爵里年如牒」,即吏所保(葆)養的家屬、私使者出入縣邑關津時,需要將其姓名、籍貫、爵位、年齡條列爲牒書送達。「所」爲指示代詞,與動詞「葆」連用,組成一個名詞性的詞組「所葆」,「所」指代的對象爲「葆」後之「家屬」「私使」。「吏所葆家屬、私屬」可以簡省爲「所葆」,如:
(140) 始建國三年五月庚寅朔壬辰,肩水守城尉萌移肩水金關吏所葆名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F3:155A)
(141) ……井縣索關吏所葆名縣爵里年姓名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F3:322A)
(142) 始建國二年八月甲午朔丙辰,肩水庫有秩良以小官印行城尉文書事,移肩水金關、居延三十井縣索關吏所葆名縣(73EJF3:327)
(143) 津關吏所葆名縣爵里年姓如牒,書到,出入如律令。(73EJF3:341A)
(144) 建武三年五月丙戌朔壬子,都鄉嗇夫宮敢言之:金城里任安自言:“與肩水候長蘇長俱之官。”謹案安縣里年姓所葆持如牒,毋官獄徵事,得以令取傳,謁移過所,毋苛留如律令,敢言之。(73EJF1:25)
(145) 建平元年四月癸亥朔□□□水守城尉賞移肩水金關、居延縣索關,史自言:“遣所葆爲家私使居延,”名縣里年姓如牒書,出入如律令。(73EJT37:640A+707A)
(146) □令史成故自言:遣所葆爲(73EJT37:197)
簡145、146所記的「遣所葆爲(家私使居延)」之「遣所葆」,在有的簡例中,直接記作「遣葆」,如:
(147) 建始四年十一月癸卯朔癸丑,廣地候仁移肩水金關,遣葆爲家私市酒泉郡中,書到,出入如律令。皆十二月癸未出。(73EJD:43A)
(148) 永光三年十一月壬午朔丁未,酒泉北部千人禹移過所河津關,遣葆平陵宜利里韓則年卅五、杜陵華陽里公乘呂義年廿九,乘軺車一乘、牡馬一匹之居延收責,毋苛留如律令。(73EJT37:525)
由此看來,通關文書記録的「所葆家屬、私屬」「所葆」實際上就是「葆」。具有「葆」身份的人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家屬,另一類是私使。
然而,肩水金關漢簡籤牌、出入符卻有意識地將「葆」與「妻、子」有所區分,如簡35、36、58。不僅如此,在一些通關文書中,也將「葆」與家庭成員「子男」及户下「奴」分别書寫,如簡49、50。這主要是因爲,親屬關係、户下奴婢與户主的關係是確定的,直接記作「妻、子」「奴、婢」等身份,比身份性名詞「葆」更爲明確。
總之,西北漢簡所記的身份名詞「葆」,主要包括「葆家屬」和「葆私使」。按《説文·人部》:「保,養也。」[56]《廣雅·釋詁》:「養、保、庸,使也。」[57]「葆家屬」反映的是户主與家内成員的養育、撫養關係。「葆私使」反映的則是主家與傭工之間的僱請、任使關係。僱主與傭工之間以勞力計酬,由主家供給傭工的生活所需,相當於養人。「葆家屬」「葆私使」之「葆」並非從保質、擔保、依附關係,而是從保養的角度而言,葆家屬與葆私使存在共同性,因而統稱爲「葆」。由於「葆家屬」有特定的親屬稱謂,西北漢簡中,狹義的「葆」,一般指僱請者,廣義的「葆」則還包括家屬。
五 餘論
漢代國家行政過程中常見「庸保」以及「借人自代」現象。如漢代的更役制:
《鹽鐵論·禁耕》:「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堪),責取庸代。」[58]
《漢書·吴王濞傳》:「卒踐更,輒予平賈。」服虔曰:「以當爲更卒,出錢三百,謂之過更。自行爲卒,謂之踐更。吴王欲得民心,爲卒者顧其庸,隨時月與平賈也。」晋灼曰:「謂借人自代爲卒者,官爲出錢,顧其時庸平賈也。」[59]
從服虔、晋灼的注解來看,漢代允許更卒「雇其庸」「借人自代」。按如淳曰:「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60]其僱請的對象多爲「貧者」。肩水金關漢簡以西漢中晚期簡牘爲主,此時,更役先爲一般性勞役,漢昭帝以後則改爲更賦,以繳納更錢取代更役,官府再僱傭他人替代服役。[61]這類僱傭活動需要得到官方的認定。而作爲「一歲屯戍」的戍卒,兵役顯然更爲漢廷所重視,西北邊塞漢簡中所記的「戍卒」與「庸」,無疑也需要得到官方的認可。在「代役僱傭的制度化」的發展過程中,[62]結合漢簡中「庸」與「葆」區别使用的情形來看,官方規定的「借人自代」,其僱請之人的制度性身份稱謂爲「庸」。
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秦漢時期社會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庸保」,「庸」在民間一般的僱傭活動中也在使用。庸保亦多由貧困、脱籍者充當:
《漢書·欒布傳》:「欒布,梁人也。彭越爲家人時,嘗與布游,窮困,賣庸于齊,爲酒家保。」孟康曰:「酒家作保。保,庸也。可保信,故謂之保。」師古曰:「謂庸作受顧也。爲保,謂保可任使。」[63]
《潛夫論·讚學》:「倪寛賣力於都巷〈養〉,匡衡自鬻於保徒者,身貧也。」[64]
《漢書·王子侯表上》:「元鼎五年,(胡孰)侯聖嗣,坐知人脱亡名數,以爲保,殺人,免。」[65]
《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詔令有司求其子孫,咸出庸保之中。」師古曰:「庸,〔賣〕功庸也;保,可安信也:皆賃作者也。」[66]
《漢書·司馬相如傳》:「與庸保雜作。」師古曰:「庸即謂賃作者。保謂庸之可信任者也。」[67]
從上述記載和注解來看,庸、保皆因身貧難以自存,故受僱爲人勞作。雖然庸、保皆爲賃作者,但是,「保謂庸之可信任者」。因「保」可確保守信,又可任使,故與主家的私人關係要緊密一些。史籍中又有「保役」的記載:
《後漢書·桓譚傳》:「今富商大賈,多放錢貨,中家子弟,爲之保役,趨走與臣僕等勤,收税與封君比入。」李賢注:「保役,可保信也。」又引《東觀記》曰「中家子爲之保役,受計上疏,趨走俯伏,譬若臣僕,坐而分利」也。[68]
「保役」乃爲富商大賈所信任的使役者,在「趨走與臣僕等勤」,「趨走俯伏,譬若臣僕」的同時,他們還通過參與商業活動,「坐而分利」。從本質上説,他們就是可信任的賃作者「保」。因與主家關係密切,又常受主家的私使,由主家供養,「保」常被視作收養者。從肩水金關漢簡的記録來看,這些傭工、收養者甚至與户主養育、扶養的家屬一起都被稱爲「葆(保)」。
根據以上分析,傳世文獻中所記載的漢代國家行政與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庸保,尤其是那些爲主家所信任、使役的賃作者「保」,與漢簡中所見的「葆」(狹義)之身份是相同的。與「庸」同時作爲官方制度性的規範稱謂不同,「葆(保)」所體現的主要是本主與賃作者之間私人保養的關係。具體就肩水金關漢簡出入關名籍而言,「庸」是代役制下的身份稱謂,體現了公的一面,而「葆」則是隨從本主服役的僱請者以及親屬的身份名詞,反映了私的屬性。
原刊:史亞當主編《出土文獻與物質文化》,香港:中華書局,2017年。
注释:
[1] 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大庭脩著,徐世虹譯:《漢簡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邁克爾·魯惟一著,于振波、車今花譯:《漢代行政記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永田英正著,張學鋒譯:《居延漢簡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謝桂華:《漢晋簡牘論叢》(相關文章)(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2] 國内對西北漢簡等進行系統分類整理的有: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年);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等。
[3] 本文所引肩水金關漢簡材料皆出自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壹)(貳)(叁)(肆)(伍)(上海:中西書局,2011、2012、2013、2015、2016年),不另出注。
[4] 「椩(?)」,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5] 「隨」,原釋作「歸」,今據圖版改。
[6] 「皮」,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 「庸」,原釋作「長」,今據圖版及文例改。
[8] 參見李均明:〈『車父』簡考辨〉,《簡牘學研究》第2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98—102。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少數簡例記録的人數並非十人,如「■右第廿六車九人」(73EJT3:93),「■右第二車九」(73EJT24:393),「■右第十三車九人」(73EJT37:954);「■右安邑第一車廿」(73EJT7:107A)、「·右第一車廿人」(73EJT7:107B),「·右第卅五車 廿人 正月辛巳」(73EJT24:33),「■右第廿八車廿一人 」(73EJT28:25),「■右第卅五車廿人」(73EJT33:43),「□第卅六車廿人」(73EJT37:299)。由此看來,漢代西北邊塞簡牘中記録的車似乎大致分爲十人上下一車、廿人上下一車兩類。以十人之車最爲常見。
[9] 高敏:《簡牘研究入門》(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115—116。
[10] 謝桂華〈漢簡和漢代取庸代戍制度〉,《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收入其著《漢晋簡牘論叢》(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頁157。朱紹侯先生的意見與此相同。他指出:漢簡上所記「某某人庸某某人」,並不是在敦煌或居延服現役的某戍卒僱用某人爲他勞動,而是應服役的某某人,在家鄉僱用某某人替他服役。朱紹侯〈對居延敦煌漢簡中庸的性質淺議〉,《中國史研究》1990年第2期,頁5。
[11] 黎明釗、馬增榮:〈漢簡簿籍再探:以『卒傭作名籍』爲例〉,《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53卷,2011年,頁53—54。
[12] 「身」,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居延漢簡圖版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下同。
[13] 該簡的出土地亦在A32金關。居延漢簡釋文及出土地點參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頁194、737;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附録〈居延漢簡的出土地點與編號〉,頁291—297。
[14] 「以」,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5] 簡1—10形制比較齊整,但筆跡並不同一,可能是因為這些淮陽籍戍卒分屬於不同的屯戍組織,其人名簡先由各屯戍組織分别製作,然後按籍貫、車次編連在一起。
[16] 關於「罷卒」,請參見趙寵亮:〈居延漢簡所見『罷卒』〉,《石家莊學院學報》2010年第5期,頁34—39。
[17] 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頁45。
[18] 「安上將」,本卷下册釋文作「世安上」,誤。
[19] 《毛詩》卷二〈國風·邶風·燕燕〉,鄭玄等注:《十三經古注》(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頁178。
[20] 何寧撰:《淮南子集釋》卷六〈覽冥訓〉(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463。
[21] 「佗」,原釋作「他」,今據專名統一作「佗」。
[22] 「葆」,核對圖版,釋文無誤,當爲「符」之訛誤。
[23] 「眀」,原释作「朋」,今据图版改。
[24] 《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版),頁3000;《漢書》卷五七上〈司馬相如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2531。
[25] 陳直:〈西漢屯戍研究〉,《兩漢經濟史料論叢》(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頁44。
[26] 楊聯陞著,彭剛、程鋼譯:〈中國歷史上的人質〉,《中國制度史研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39-51。
[27] 邁克爾·魯惟一著,于振波、車金花譯:《漢代行政記録》(英文本,劍橋大學出版社,1967年),頁318—319。
[28] 裘錫圭:〈新發現的居延漢簡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1979年第4期,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34—36。
[29] 張政烺:〈秦律『葆子』釋義〉,《文史》第9輯(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收入《張政烺文集·文史叢考》(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45—52。
[30] 陳直:〈西漢屯戍研究〉,《兩漢經濟史料論叢》(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頁41;〈居延漢簡綜論·葆宫與直符制度〉,《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頁59—60。
[31] 李均明:〈漢代屯戍遺簡『葆』解〉,《文史》第38輯(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54。
[32] 〈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報告〉,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頁87。
[33] 釋文參見孫家洲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下同。
[34] 釋文參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下同。
[35] 釋文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
[36] 還有學者具體就「葆部」「葆宫」進行了論證,如林永强:〈漢代『葆部』的社會治安功能考論〉,《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1期,頁81—85;林永强:〈『葆塞蠻夷』相關問題考論——以『葆爲行政機構説』等問題的探討爲中心〉,《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1期,頁11—16。李欣〈漢簡所見『葆』宫考釋〉,《秦漢研究》第4輯(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頁255—259。
[37] 王愛清:〈漢代『葆』身份補正〉,《南都學壇》2007年第6期,頁16—18。
[38] 賈麗英:〈西北漢簡『葆』及其身份釋論〉,《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頁69—74。
[39] 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頁71—72。
[40] 馬智全:〈肩水金關漢簡中的『葆』探論〉,《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期,頁55—59。
[41] 沈剛:〈西北漢簡中的『葆』〉,《簡帛研究二〇一一》(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頁124—133。
[42] 參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附〈原簡編號、出土地點、圖版頁碼一覽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頁679—838。
[43] 「過 所」,原釋作「居延」,今據紅外圖版改。
[44] 「史」,原釋作「吏」,今據圖版改。
[45] 「居 延」,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6] 肩水金關漢簡中有這樣一枚簡:「□之弟爲葆也少,須我報候及令史福具言,候、福曰,得即封」(73EJT23:978),簡文的意思大致是,某人的弟弟年少,是否可以爲葆,須報請候及令史福,徵求他們的同意。
[47] “奉眀”,原釋作“幸朋”,今據黃浩波意見改。參見其作《〈肩水金關漢簡(伍)〉釋地五則》,陳偉主編《簡帛》第1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頁181—183。
[48] 〈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報告〉,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頁87。
[49] 沈剛:〈西北漢簡中的『葆』〉,《簡帛研究二〇一一》,頁130。
[50] 侯宗輝:〈肩水金關漢簡所見『從者』探析〉,《敦煌研究》2014年第2期,頁132—140。
[51] 《史記》卷八六〈刺客列傳〉,頁2537。
[52] 〈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報告〉據「大奴莘」(簡T6:66)與「中舍舍從者吉,即莘」(T6:68)、「私屬吉」(T5:291)的同名關係,認為「從者」中,至少有一部分為奴婢。(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第87頁)。「大奴莘」與「中舍舍從者吉,即莘」「私屬吉」雖然同名,但是否同一人,則存有疑問。目前,尚不能確定通關人名簡記錄的「從者」的身份含有奴婢。
[5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60。
[5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40。
[55] 關於「徒作」「居作」「罰作」「復作」等身份,請參見張建國〈漢代的罰作、復作與弛刑〉,《中外法學》2006年第5期,頁597—609。
[56] 許慎撰,徐鉉校定《説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61。
[57] 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一下〈釋詁〉(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2版),頁40。
[58] 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定本)》卷一〈禁耕〉(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頁68。
[59] 《漢書》卷三五〈吴王濞傳〉,頁1905。
[60] 《漢書》卷七〈昭帝紀〉注引如淳曰,頁229。
[61] 渡邊信一郎〈漢代の更卒制度の再検討——服虔浜口説批判〉,原刊《東洋史研究》51—1,1992年,收入其著《中国古代の財政と国家》(東京:汲古書院,2010年)。
[62] 參見石洋〈兩漢三國時期『傭』群體的歷史演變——以民間僱傭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3期,頁54—57。
[63] 《漢書》卷三七〈欒布傳〉,頁1980。
[64] 王符著,汪繼培箋,彭鐸校正:《潛夫論校正》卷一〈讚學〉(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7。
[65] 《漢書》卷一五〈王子侯表〉,頁437—438。
[66] 《漢書》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頁528—529。
[67] 《漢書》卷五七上〈司馬相如傳上〉,頁2531—2532。
[68] 《後漢書》卷二八上〈桓譚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958—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