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晋文: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年代问题

晋 文 先秦秦汉史 2021-07-16

 

 

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年代问题

 

晋  文

(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苏省南京市 210097

 

摘  要: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根据相关历朔推算,原发掘简报认为,这批简牍的年代当在西汉中期,“七年”即长沙王刘庸七年。但从田租征收来看,按汉武帝早期推算的平均亩产量高达每亩四石,与“卑湿贫国”的长沙国面貌存在很大反差。就历朔推算而言,对“七年”的断代也有其他可能。走马楼简还存在年代跨越较久和档案的相互叠压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此簿纪年都不像汉武帝早期,而应当是西汉前期的文帝元年。走马楼西汉简的年代也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长沙国;都乡七年;历朔;亩产量;档案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以下简称为《田租簿》)是在2003年考古发现的一件珍贵文献,对研究秦汉土地制度和赋税等制度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关于此簿的纪年问题,目前还研究较少。[]本文试作一些探讨。

 

一、《田租簿》释文与纪年问题的由来

 

为了便于讨论,兹将《田租簿》的简文转引如下:

[上栏]

·都乡七年垦田租簿

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亩】斗三升,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

凡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

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

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

[下栏]

    凡出田十六顷七亩,租二百一十八石五斗六升。

    定入田【卌】三顷九十五亩,租五百七十八石一【升】半。

    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一】十亩百七十二步。

    其八百一十三顷卅九亩二百二步,可垦不垦。

    四万一千一百二顷六十八亩二百一十步,群不可垦。[②]

从简文来看,其中最重要的历史地理概念是“七年”和“临湘”。临湘(今湖南长沙)乃西汉长沙国的国都,由此即可以判明,“七年”应是长沙国的纪年。查《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和《汉书·异姓诸侯王表》《吴芮传》《景十三王传》等,在位七年以上的长沙王有吴臣、吴回、吴右(若)、吴著(差)、[③]刘发、刘庸、刘附昫和刘建德等。根据其他走马楼汉简纪年关系,简牍发掘者认为,这个“七年”即为长沙王刘庸七年。[④]主要理由是,简文记录的历朔和简文的书风、书体与汉武帝早期相符。书风、书体的问题可暂且不论。[⑤]仅就历朔而言,能否把走马楼汉简的年代都定为武帝早期,恐怕便值得深究。据发掘简报说: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出土了大量战国至三国的简牍,其中不少简牍记有历朔,如临沂银雀山汉简里就记有相当于汉武帝元光元年的历日。天文史学者如张培瑜、陈久金根据这些材料重新排定了秦至汉初的历朔,其研究成果已见著《中国先秦史历表》。现在这些历朔资料恰好可与汉武帝元朔四年、五年、六年,元狩元年、二年、三年相对。简文记录的四年、五年、六年的历朔,与汉武帝元朔四年、五年、六年的历朔相合。简文记录的七年、八年、九年的历朔亦与汉武帝元狩元年、二年、三年的历朔相合。由于这批简的内容都是当时实用的行政司法文书,简文所记都是当时发生的事件和发布的政令,因此可以准确地断定目前所见这批简的确切年代,“元朔”四年—六年即公元前125123年,“元狩”元年—三年即公元前122—前120年。也就是说,目前所见走马楼简的年代为公元前125至前120年的遗物。[]

这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却未必妥当。历朔固然重要,是最重要的年代依据,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其他因素。参与简牍整理的李洪财便认为:“走马楼西汉简纪年序列与《历表》也并不能完全对应,而且并不只是与武帝纪年可对应,有部分与景帝纪年也可对应。”[⑦]因此,对《田租簿》的具体年代问题仍值得深究。

 

二、从平均亩产量看《田租簿》的纪年问题

 

如前所述,《田租簿》明确记载都乡的平均田租“率亩斗三升”余。如果“七年”真的是指刘庸七年,将出现很多违背常理的问题。根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等,可知刘庸七年即武帝元狩元年(前122)。这个时候的田租征收已实行“三十税一”的定额租制度,如《汉书·景帝纪》载:“(元年)五月,令田半租。[]《汉书·食货志上》载:“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率亩斗三升”余,即意味着其平均亩产约为4石(1.33×3040),这显然高得有些离奇了。毕竟长沙国的经济当时整体并不发达,乃是一个往往被世人轻视的“卑湿贫国”。[⑩]文帝前期,晁错曾描述中原地区的小农状况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11]且不说今本《汉书》的同一记载更低——“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就是从“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来看,实际也比其平均亩产4石要低很多。尽管笔者亦可谓秦汉高产论者之一,[12]但对临湘高达平均4石的亩产量仍感到费解。

诚然,论者还引用了《淮南子·主术训》《史记·河渠书》等,以证明“南方水稻”平均亩产四石左右是符合实情的。例如:

《淮南子·主术训》说:“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四十石。”战国前期一家两个劳动力能耕100亩,一个劳动力平均耕50亩,合今市亩15亩左右。其中可能包括部分田是用牛犁耕作的,用人力耕作,可能达不到15亩。所以这里说“不过十亩”。吴慧认为,这里所说的亩和石,指的是大亩和大石。[13]

但相关解读却令人难以苟同。《淮南子》原文是这样说的:“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14]文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可见其战国前期、南方水稻皆存在误读。战国前期尚通行小亩,如“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15]秦国更是在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后才推行大亩制的。如杜佑《通典》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16]若《淮南子》的编写在淮南国完成,其内容就必定是说南方,那么淮南国也并非传统意义的南方,而是在长江以北、淮河以南的寿春(今安徽寿县)。更重要的是,汉代根本没有今天的市亩概念,所谓“用人力耕作,可能达不到15”,实际是用当时每亩100平方步的50小亩折换来的15市亩,而并非吴慧本意说的大亩。[17]若按当时大亩每亩240平方步折算,50小亩约等于20.83大亩,则应该是“用人力耕作,可能达不到20亩”。这与“不过十亩”的说法还有很大差距。即使“这里所说的亩和石,指的是大亩和大石”,这也仍然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看法。据里耶秦简81519

迁陵丗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18]

在同样是南方边远地区的湖南龙山,当地农民新垦种的“舆田”虽平均每户不到35大亩(5295÷15234.84),按每户有两到三个劳动力计算,也明显超过了“十亩”。而且“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说的是每亩最高产量四石,也并不能理解为每亩平均产量四石。毫无疑问,少数垦田的亩产高,不代表平均产量高;少数垦田的亩产低,也不代表平均产量低;只有多数垦田亩产高或多数垦田亩产低,才表明其平均产量高或平均产量低。至于五千顷溉田“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等记载,[19]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和夸张语气,那就更不能轻信了。[20]其实,在战国秦汉乃至魏晋,限于度量衡技术和计算方式,要想准确核查一块农田的总产量将极为繁琐,也非常耗时。大多数文献对亩产量的记录,如《淮南子》“不过亩四石”,《汉书》“岁收亩一石半”,[21]都可以说是非常粗略的估计,带有一定的想当然成分。就算亲力亲为的耕种者,在上缴田租后,实际也大多算不清亩产到底多少,或高或低都很正常,遑论那些政论家和文人的议论。最新公布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也证实了这一点,相关记载如下:

凡豤(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

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菑害。

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M14725-1[22]

据此便可以算出,堂邑(今南京六合)因灾害而减免垦田的田租平均每亩约为8.61升(6195382÷7191608.61),而定收垦田的田租平均约为7.97升(3672307÷4607707.97),合计田租平均每亩约为8.36升(9867689÷11799008.36)。按三十税一算,每亩平均产量约为2.5石。汉代堂邑是长江下游江北的经济较发达地区,但直到西汉末年,其平均亩产量亦只有2.5石(最高亩产量完全可以达到4石以上),西汉前中期的临湘地区又怎么可能平均每亩4石呢?

更重要的是,从每亩平均租量来看,秦朝末年的迁陵和“西汉中期”的临湘还非常接近。显而易见,按舆田5295亩收租677石计算,迁陵的每亩平均租量约1.28斗。里耶秦简中的另一官方记录还要稍高一些,每亩田租为“一斗三升九百一十三分升二”。[23]而上引临湘的平均租量则为“亩斗三升,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二者可视为相同。这就完全颠覆了临湘的田租是“三十税一”的说法,因为迁陵的舆田租率均为十二税一。如舆田“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二亩】”,[24]442÷5295算,税田约占舆田面积的8.34%,在四舍五入后,其租率恰好就是十二税一。同样,按677×12÷52951.53计,或1.53×442676.3计,亦证明了迁陵的田租皆十二税一。[25]迁陵的十二税一比临湘的“三十税一”高出很多,但两地的平均亩租量却相差无几,一个是1.3斗左右,一个是1.3斗强,足见亩斗三升根本不会是“三十税一”。诚然,临湘的自然条件总体来说比迁陵好,平均亩产量要高一些,但即便如此,其平均产量也不可能高达迁陵的两倍多。就西汉田税而言,除了“三十税一”,早期还实行过“什一之税”和“十五税一”。考虑到迁陵的平均亩产(租)量约为1.53石,临湘的平均亩产(租)量要更高一些,我们便可以推论,它的田租实际应当是“十五税一”,亦即1.33×1520,平均亩产(租)量在2石左右(有些垦田完全可以达到3石乃至4亩产)。而“十五税一”则表明,《田租簿》的年代当在汉高祖到文帝时期。如《汉书·惠帝纪》载:“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注引邓展曰:“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26]

 

三、从历朔推算看《田租簿》的纪年问题

 

除了平均亩产量问题,《田租簿》的纪年推算还存在其他可能。从现已公布的材料看,认为“七年”就是刘庸七年的依据主要是以下历朔材料:

四年  二月乙未朔  五月甲子朔

五年  二月己丑朔  三月己未朔  四月戊子朔  六月丁亥朔  八月丁亥朔 

九月丙辰朔

六年  四月壬子朔

七年  三月丁丑朔

八年  四月辛丑朔

九年  十一月丁酉朔[27]

查验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可知这些历朔确如整理者所说:“简文记录的四年、五年、六年的历朔,与汉武帝元朔四年、五年、六年的历朔相合。简文记录的七年、八年、九年的历朔亦与汉武帝元狩元年、二年、三年的历朔相合。”但所谓“相合”,实际只是与整理者提供的上述历朔相合,却并非与简文记录的所有相关历朔相合。在整理者附录的简文中,便有着“五年七月癸卯朔”的明确记载。[28]根据《中国先秦史历表》和李忠林《秦至汉初(246—前104)朔闰表》,[29]这个历朔和元朔五年(前124)、元狩五年(118)的历朔并不相合,而且和吴臣五年(197)、吴回五年(前189)、吴右五年(?)、吴著五年(前173)、刘发五年(前151)和刘庸五年(前124)的历朔均不相合。可见“七年”为刘庸七年的推断,乃至整批汉简的年代推断,实际并不完全准确。另据胡平生研究,“五年七月癸卯朔”实际应为长沙王刘附昫五年七月癸卯朔,刘附昫五年即汉武帝太始元年(96)。[30]这个结论更值得注意,它至少说明走马楼西汉简的时间跨度很大,并非都是“公元前125至前120年的遗物”。特别是简0176九年三月丁丑朔癸”的记录,查验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和《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这个历朔既与元狩三年三月乙未朔不合,亦与刘附昫九年即武帝征和元年(92)三月壬子朔不和,被李洪财视为另一种历法。[31]而且“六年六月”出现了“辛亥”“癸亥”两个朔日,“九年四月”也出现了“乙丑”“乙未”两个朔日,更表明有至少两个长沙王的六年与九年记录。在走马楼西汉简中还有提及文帝纪年的简文,即简1646:“曰廷尉£亡当£孝文皇帝后七年十一[32]这种追记在时间上亦可以有多种解释,早则景帝时期,晚则武帝时期,或武帝以后时期。因此,在时间跨度很大和简牍书写多存在讹误的情况下,对牍中“七年”的年代推断便有着其他可能。

案《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书·异姓诸侯王表》,恭王吴右(若)七年均为吕后八年(前180)。但前者记恭王在位九年,如孝文三年(前177),长沙“靖王著元年”;[33]后者记恭王在位八年,孝文二年,长沙“靖王产嗣”。[34]这种现象主要是源于史家对当年嗣立还是次年嗣立的混乱记载。若吴右在位的最后一年确实是《史记》记载的文帝二年,而吴右的在位时间又确实是《汉书》记载的八年,那么吴右七年便应当是文帝前元元年(179)。这意味着吕后至文帝时期亦大致与上述公布的历朔相合。兹将西汉前中期的相关历朔列表如下:

不难看出,表中除了六年四月的“壬午”与“壬子”冲突外,三年至八年的所有历朔都完全相同。根据“二年十一月癸酉朔戊戌”0379),[35]可判断表中二年并不一定是指吕后四年或刘庸二年;而根据九年四月有两个不同日,亦可判断表中九年并不一定是指文帝三年或刘庸九年。这表明走马楼汉简所记此表三年至八年历朔还很可能是在吕后五年到文帝前元二年(前183—前178)。究其原因,这固然是考虑当时的田租乃“十五税一”,且参照李洪财查验,景帝三年四月的朔日也同样是“壬子”,[36]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午”“子”的字形相近,存在着抄手误书和整理者误释的可能。也就是说,前揭“六年四月壬子朔”,可能本来就是“六年四月壬午朔”。以发掘整理者公布的《田租簿》为例,其中便有多处把“斗”误书或误释为“升”,也有多处把“升”误书或误释为“斗”。[37]所以把表中历朔对应到吕后五年至文帝二年,也大致可以成立,并进而证明《田租簿》的年代当在西汉前期。

 

四、从年代跨越和档案叠压看《田租簿》的纪年问题

 

更重要的是,即使表中历朔与武帝前期相合,实际也不能证明走马楼汉简的年代都是在西汉中期。有一个现象值得特别注意,迄今发现的诸多简牍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发现于古井,如里耶秦简、走马楼西汉简、走马楼吴简等;二是发现于墓葬,如凤凰山简牍、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尹湾汉简等;三是发现于遗址,如居延汉简、居延新简、悬泉汉简等。这就多少透漏出秦汉官方档案的过期处理方式。显而易见,随着各种档案越积越多,秦汉时期的各级政府都会对档案做定期处理。除了一些必须永久保存的档案外(原件也可以简化和整理),许多过期档案将不得不予以废弃。这就必定会有一些公认的简牍废弃方式,比如沉入井里,比如深埋土中,或者随着使用法律文书(抄本)的官吏死亡而随葬墓中,应该都算是当时的通常做法。[38]仅就其沉井而言,张忠炜就曾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对诸多简牍的档案性质总结说:

近二十年来,古井遗址出土简牍蔚为大观,且集中于湖南一地。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为始,相继有湘西里耶秦简、走马楼西汉武帝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益阳兔子山简(年代跨越较久)等大宗发现,此外尚有长沙东牌楼东汉简、湘乡三眼井出【楚】简等小宗发现。发掘者或整理者据出土地点,断定这些简牍为官府档案。[39]

其中有些档案,如里耶秦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显然都存在着“年代跨越较久”问题,即不同时期的档案被不断叠压的现象。以里耶秦简为例,其时间跨度便至少是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到秦二世二年(前208)。如里耶简8-757:“今迁陵廿五年为县。”[40]9-1865“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田官守敢言之……[41]前揭胡平生和李洪财考证,走马楼汉简中有景帝或武帝后期简,亦证明其时间跨度很大。因此,对走马楼汉简的年代判定还不能排除刘氏和吴氏两个长沙国的档案叠压情况。据长沙考古简报记载,发现走马楼简的J8有三层堆积,简牍主要出土于第二层,“大量的竹木屑、残蓆断篾与简牍纵横交错,叠压相累,绞缠在一起”,[42]也说明了这一点。

另据马代忠披露,走马楼汉简有一枚简的纪年是“帝十五年庚申”,明显不属于长沙国的纪年。发掘整理者认为:

其中“帝十五年”,或许指汉武帝十五年,即元朔四年(前125年)。《汉书·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凡此诸月号,皆太初正历之后,记事者追改之,非当时本称也。”颜师古所言与这枚简所记只有汉武帝纪年而无年号的情况相符。[43]

非是。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和方诗铭《中国历史纪年表》,元朔四年实际是丙辰年,[44]而并非庚申年;汉武帝十五年也并非是元朔四年,而是元朔三年或二年。实际上,从后来公布的修订释文看,这枚简的正确纪年应当是“帝十五年七月庚申”。李洪财便对此进一步分析说:

简号0722简记“帝十五年七月庚申贡·凡五十”。这里的“帝”指的应该是汉武帝,据《历表》汉武帝十五年为元朔三年(前126),这年七月确有“庚申”日。此年为二代长沙王刘庸继位的第二年。[45]

查验《中国先秦史历表》和《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可知,在元朔二年七月和三年七月均有“庚申”日,此简所记的确有可能是汉武帝纪年。但问题是,以七月是否有“庚申”日作为判断依据并不具有唯一性。从即位开始算,文帝、宣帝、元帝的十五年七月均有“庚申”日;从改元开始算,景帝的十五年七月亦有“庚申”日。更不用说,“十六年”和“十三年”的西汉纪年数见于凤凰山简牍,如“【后九】月戊申朔壬戌,安陆守丞【绾敢言之,】谨上十六年付县中短【牧牒,敢】言之”(一正)[46],一般也都把它们认定为文帝纪年。[47]证诸1646对“孝文皇帝后七年”的记录,并参证传世文献,文帝和景帝都先后改元,武帝在元鼎元年或元封元年之前也多次改元。如《史记·封禅书》载:

其明年,新垣平使人持玉杯,上书阙下献之。平言上(文帝)曰:“阙下有宝玉气来者。”已视之,果有献玉杯者,刻曰“人主延寿”。平又言“臣候日再中”。居顷之,日却复中。于是始更以十七年为元年,令天下大酺。

其后三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数。一元曰“建”,二元以长星曰“光”,三元以郊得一角兽曰“狩”云。

天子(武帝)既已封泰山,……有司言宝鼎出为元鼎,以今年为元封元年。[48]

尽管学界的主流看法认为,武帝在元封元年之前的年号均为追立,[49]但武帝前期曾多次改元,有“元狩”“元鼎”等年号却应当毋庸置疑。如武帝“幸雍祠五畤,获白麟”,因终军以为“此天之所以示飨,而上通之符合也。宜因昭时令日,改定告元”,“由是改元为元狩”。[50]《汉书·武帝纪》载“元狩元年冬十月”,应劭亦注曰:“获白麟,因改元曰元狩也。”[51]从这个方面来说,无论是景帝,还是武帝,抑或宣帝和元帝,“帝十五年”的表述都不适合他们即位或翌年改元后的十五年,否则也没有必要改元。只有文帝即位后的十五年,还有惠帝十五年,亦即少帝刘弘三年或四年(吕后七年或八年),符合其尚未改元的条件。特别是惠帝十五年,在吕后七年七月确有“庚申”日,在吕后八年七月也同样确有“庚申”日,[52]比文帝即位后的十五年还更有说服力。尽管惠帝仅在位七年,少帝三年、四年或吕后七年、八年与十五年都差了很多,吕后也未曾称帝,但考虑到政治原因,如果该简是追记少帝刘弘三年或四年事,并沿用惠帝纪年,[53]那么从惠帝即位或改元算,便恰恰是十五年(前195—前181或前194—前180)。如《汉书·惠帝纪》载:“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秋八月戊寅,帝崩于未央宫。”注引臣瓒曰:“帝年十七即位,即位七年,寿二十三。”[54]就算是文帝十五年,这也可以旁证走马楼汉简有两个长沙国档案叠压的事实,至少不全是西汉中期的档案。

总之,若仅就现有材料看,《田租簿》的年代应确定在长沙国吴右七年(前179),亦即汉文帝前元元年。走马楼西汉简的年代也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附论

 

20213月,陈松长先生发表《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1年第3期,以下简称“陈文”)一文。其中对“帝十五年七月庚申”又改释为“帝十五年十月庚申”,并分析说:“这里的‘帝’指的是汉武帝,据《历表》,汉武帝十五年为元朔四年(公元前125年),这年十月的朔日为丙申或丁酉,当月确有‘庚申’日。”笔者对陈文的论证亦附论如下。

窃以为,陈文的论证有一个明显疏忽。汉武帝十五年并非是元朔四年,而应是元朔三年或二年。且不说汉武帝于汉景帝后元三年(前141)一月即位,就算从建元元年(前140)算起,到元朔四年(前125)也肯定是十六年(建元年号六年,元光年号六年,再加上元朔年号四年,合计为十六年)。这意味着“当月确有‘庚申’日”的说法已失去依托。而元朔二年十月的朔日为戊寅或己卯,元朔三年十月的朔日为壬申或癸酉,当月均无“庚申”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第237),亦证明汉武帝“十五年十月庚申”的释文不确。由此看来,对“帝十五年十月庚申”的释读恐怕还应改为“帝十五年七月庚申”。“十”“七”的字形相近,既可能是误书,又可能是误释。另一方面,查吕后七年(前181)十月朔日为辛卯或壬辰,文帝前元十五年(前165)十月朔日为戊午或己未,当月均有“庚申”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第229232)。若简722的释文确为“帝十五年十月庚申”,那就更证明了“帝十五年”乃指惠帝十五年或文帝十五年。

此外,长沙简牍博物馆和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还与陈文同时发表了《长沙市走马楼西汉古井及简牍发掘简报》(《考古》2021年第3期)。文中公布了两枚西汉皇帝的纪年简,即“元年五月丙子朔己丑”(503)和“二年十一月癸酉朔戊戌”(379)。作者据此认为:“这是目前所见历朔明确的武帝纪年简。据朔日推算,其不仅与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相合,亦与长沙王刘庸七年、八年的纪年的相合,两者恰可互为印证,从而为简牍年代的确定,提供了比较有说服力的旁证。”其实不然。根据《中国先秦史历表》,这两枚简的朔日同样与文帝元年、二年相合,亦同样与长沙王吴右七年、八年的纪年相合。可见其年代问题也确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原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说明:附论中的某些表述,与正式发表的文本不同。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19ZDA19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19BZS023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华思想通史”(20@ZH026)阶段性成果。

[①]  主要研究成果有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764页;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222页;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38251页;陈松长:《长沙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概述》,《考古》2021年第3期。

[]  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3214页。按:简文中加“【】”字,乃根据朱德贵《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及其相关问题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2期)、高智敏《秦及西汉前期的垦田统计与田租征收——以垦田租簿为中心的考察》(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7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460页)和笔者研究而校改。

[③] 按:“差”,《汉书·吴芮传》记为吴差(《汉书》卷34《吴芮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1894页),而《异姓诸侯王表》则记为吴产(《汉书》卷13异姓诸侯王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384页),当以“差”为是,形近而错讹为“产”。

[]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  王晓钟认为:“入汉后隶书便大量出现。……从发掘材料中可知,西汉初期,隶书已成为通行书体,文字此时完成了由篆至隶的转变。”(王晓钟:《湖北出土简牍概述》,《中国书法》2009年第3期)因此,若完全根据书风、书体来判断简牍的时代,其误差较大。

[]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061页。按:李洪财也基本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走马楼西汉简的“上限可定在公元前128年,下限可定在公元前120年”(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247)。

[]  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246页。

[]《汉书》卷5《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40页。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5页。

[]《史记》卷59《五宗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00页。

[11]  [东汉]荀悦撰:《前汉纪》“孝文皇帝纪上卷第七”,二年十一月癸卯,《四部丛刊》本。按:“百亩之收不过三百石”,《汉书·食货志上》作“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2页)。张烈点校《两汉纪》则据此把“三”字删除(张烈点校:《两汉纪》上册《汉纪》,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96108页),实际却当以《前汉纪》为是。

[12]  吴朝阳、晋文:《秦亩产新考——兼析传世文献中的相关亩产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4期。

[13]  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18页。朱德贵和高智敏也都认同这一看法。

[14]  何宁撰:《淮南子集释》卷9《主术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684页。

[15]《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1124页。

[16]  [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刘俊文等点校:《通典》卷174《州郡四·古雍州下·风俗》,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563页。

[17]  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14115页。

[18]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页。

[19]《史记》卷29《河渠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410页。

[20]  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1]《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25页。

[22]  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

[2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壹]·前言》,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4

[24]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前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页。

[25]  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26]《汉书》卷2《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8587页。

[27]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60页。

[28]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6163页。

[29]  李忠林:《秦至汉初(前246至前104)历法研究——以出土历简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2期。

[30]  参见胡平生:《走马楼西汉简“牒书传舍屋壖垣坏败”考释》,《胡平生简牍文物论稿》,上海:中西书局,2012年,第281页。

[31]  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第230238页;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年,第667580页。按:根据张培瑜以上二书,“三月丁丑朔”只有文帝元年、景帝四年、武帝元狩元年(《中国先秦史历表》,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第230233238页)、昭帝始元元年、宣帝五凤三年和成帝建始四年(《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年,第818691页)。因“九年三月丁丑朔”与长沙国的任何一位王的纪年相悖,故推测此“九年”当为“七年”,乃抄手误书或简牍释读之误。又,0176见于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45页。

[32]  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43245247页。

[33]《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29页。

[34]《汉书》卷13《异姓诸侯王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84页。

[35]  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40页。

[36]  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43页。

[37]  晋文:《里耶秦简“斗”“升”讹误问题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20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7581页。

[38]  睡虎地秦简对官吏的法律抄本有明确规定:“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4页)

[39]  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前言”,第15页。

[40]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217页。

[4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77

[42]  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58页。

[43]  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221页。

[44]  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15页;方诗铭:《中国历史纪年表》,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第36页。

[45]  李洪财:《走马楼西汉简的断代——兼谈草书的形成时间》,邬文玲、戴卫红主编:《简帛研究》2018秋冬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47页。

[46]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82页。

[47] 黄盛璋:《江陵凤凰山汉墓简牍及其在历史地理研究上的价值》,《文物1974年第6期;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48]《史记》卷26《封禅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383138913981399页。

[49]  [清]王先谦撰:《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83页下。

[50]《汉书》卷64下《终军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8142817页。

[51]《汉书》卷6《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4页。

[52]  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济南:齐鲁书社,1987年,第229页。

[53]  按:在少帝在位时肯定有少帝纪年,并没有太后或高后的纪年说法。后来不承认少帝继统,改用太后或高后纪年,应是文帝即位一段时间后的官方统一规定。

[54]《汉书》卷2《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8592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