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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淵:上博簡《鄭子家喪》所反映的春秋時代刑餘罪人喪葬儀式

上博簡《鄭子家喪》所反映的春秋時代刑餘罪人喪葬儀式


徐  淵

同濟大學中文系

摘  要:通過對《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簡(柒)》之《鄭子家喪》中關鍵字詞“利木三寸”“疏索以”“丁門而出”“之城基”的考釋,揭示了春秋時代刑餘罪人的特殊喪葬禮典。這類禮典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項特徵:以斲薄爲三寸的棺木爲葬具;以“衣衾三領,凡緣”入殮;遷屍升柩用低於士喪禮的載柩之具;棺柩不能當城門而出;“掩之城基”或“道殣”,不入族墓諸塋;下葬不在午前,而在昏時,當日無“虞”。這些喪葬特徵都説明了鄭公子歸生(子家)由於弑君而受到減殺喪葬禮典至刑餘罪人等級的嚴厲懲罰。


關鍵詞:鄭子家喪  利木  索  輁軸  殣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柒)》(以下簡稱《上博(柒)》)的《鄭子家喪》(甲本、乙本)並不是一篇禮學文獻,其文本的性質接近於馬王堆帛書《春秋事語》,記述了一段楚國歷史。根據《左傳》的記録,這段史事發生在魯宣公十年到十二年之間(公元前599年至597年)。簡文講述了鄭國大夫公子歸生(子家)死後,楚莊王以其弑君爲由,出兵討伐鄭國,使其葬禮不成的故事。在禮典研究中,《左傳》《國語》中敘述禮典相關的内容一直是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内容往往被用來佐證或者補充禮書中記述的不足,本篇内容整體框架是典型的史事敘述,但其中涉及大夫喪禮的部分,成爲本篇研究的一個重點。以下先將簡文關於公子歸生(子家)喪禮的部分以寬式釋文迻録如下:

鄭人請其故,王命答之曰:“鄭子【甲3】家顛覆天下之禮,弗畏鬼神之不祥,戕賊其君。余將必使子家毋以成名立於上,而滅【甲4】□於下。鄭人命以子良爲執命,使子家利木三寸,疏索以,毋敢丁門而出,(掩)之城基。【甲5】王許之。[1]

一 “利木三寸”與刑餘棺制

復旦讀書會讀“利”爲“梨”,“梨木”意爲“梨樹之木”。陳偉認同讀爲“梨”,指出“梨”有“割裂”“剖離”義。[2]李天虹認爲“利”或可讀爲“離”,古書中“利”或從“利”聲字和“離”通假的例子常見。並舉《儀禮·士冠禮》“離肺,實於鼎”,鄭玄注:“離,割也”等爲書證。[3]楊澤生認爲 “利”當讀爲“厲”,“厲木”意爲“惡木”,如“榖木”“桐木”之屬。本文認李天虹的釋讀意見“利”讀爲“離”近是。古書中“離”與“利”及從“利”得聲之字直接相通的例子頗多。如《荀子·非十二子篇》:“綦谿利跂。”楊倞注:“利,與離同。”《禮記·少儀》:“離而不提心。”“離”,《經典釋文》作“犁”,云:“犁,本又作離。”相關文例,不煩枚舉。

復旦讀書會認爲“”字從“旨”“灷”聲,讀爲“寸”。《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册》有“長六寸”“徑四寸間寸”等,“寸”作“灷”,詳見劉國勝[4]、沈培[5]之説,對楚文字中從“灷”之字可讀爲“寸”有詳解。

復旦讀書會認爲文中“利木三寸”意爲“給鄭子家用梨木製的三寸薄棺”,並指出《左傳》宣公十年對本事的記録爲“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從而認爲“斲子家之棺”與本篇所説的情況不相同。杜預注云:“以四年弑君故也。斲薄其棺,不使從卿禮。”杜注認爲鄭公子歸生(子家)死後,其葬制與一般的卿大夫一般葬儀不同。蔣文(筆名“一蟲”)《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認爲“利(梨)木三 (寸)”與《左傳》“斲子家之棺”可互相發明,舊注中杜注孔疏信而可從。她認爲“剖棺見屍”的説法不符合《左傳》本意,指出“《左傳》中的‘斲子家之棺’的意思應當是斲薄子家之棺,降低其葬禮的等級。”子家之棺“利木三寸”正是“斲薄”的結果,《左傳》杜注與《鄭子家喪》在這方面的論述並不矛盾。[6]

葛亮在《上博七〈鄭子家喪〉補説》中認爲:“爲了編故事的需要,《鄭子家喪》的作者把鄭人主動‘斲子家之棺’,改編成了在楚軍的逼迫下才這麼做。這麼一改,就增加了楚王伐鄭的正義性。”同時,葛亮也認爲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從沈欽韓《春秋左傳補注》及劉文淇《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之説爲非,“斲棺”並不是“剖棺見屍”的意思。楊注舉《三國志》及時代更晚的書例是誤用了書證,杜注及孔疏説明“使子家利木三寸”是對公子歸生卿等級喪禮的降禮是正確的。[7]

李天虹在《竹書〈鄭子家喪〉所涉歷史事件綜析》中列舉了幾條棺槨三寸的例子。《左傳》哀公二年云:

簡子誓曰:“……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兆,下卿之罰也。’”杜預注:“屬辟,棺之重數。王棺四重,君再重,大夫一重。”陸德明《釋文》:“案禮,上大夫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四寸。無三寸棺制也。棺用難朽之木,桐木易壞,不堪爲棺,故以爲罰。墨子尚儉,有‘桐棺三寸’”[8]

陸德明所引的禮文是《禮記·喪大記》之文,《喪大記》云: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

《左傳》哀公二年孔穎達《疏》云:

是屬辟爲棺之重數也。《大記》之文,從外向内,大棺之内有屬,屬之内有椑。椑,親身之棺。鄭玄云:“椑,堅著之意也。”如記文,大夫無椑。今簡子自言有罪始不設辟者,鄭玄云:“趙簡子云‘不設屬椑’,時僭也。’爲時僭日久,自言無罪則僭設,有罪乃不設耳。”

又《禮記·檀弓》云:

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槨,以斯知不欲速朽也。”鄭玄注:“爲民作制。

又《左傳》哀公二年孔穎達《疏》云:

民猶四寸,簡子言三寸者,亦示其罰之重,令制度卑於民也。

以上根據《喪大記》及鄭玄注的補充,當時的棺制(不討論重棺制度的情況下)大概是這樣的:君大棺八寸、上大夫大棺八寸、下大夫棺六寸、士棺六寸、庶民四寸。無論這是否符合春秋時代的實際情況,孔穎達已經指出:“簡子言三寸者,亦示其罰之重,令制度卑於民也。”這一點提醒我們,如果作爲禮制調整來看“桐棺三寸”的話,恐怕卿大夫不會一下子降殺如此之多的等級,以至於比庶民的棺制還要低。

《左傳》中有記述在禮制等級的框架内對大夫的賞罰進行損益的例子,《左傳》襄公二十六年云:

鄭伯賞入陳之功,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賜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賜子産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産辭邑,曰:“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賞禮,請辭邑。”公固予之,乃受三邑。公孫揮曰:“子産其將知政矣。讓不失禮。”

這個例子是説子産受鄭簡公賞入陳之功,推辭六邑之賞的史事。子産爲何最終受賞三邑,是由於排行最前的子展受八邑。按照當時的禮制,排行每排位向後一位,則減少兩個賞邑。由於子産排行在第四,故按照正常的賞賜,當爲二邑,不過由於子産在入陳之戰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比原來正常受賞的二邑增加了一邑,故爲三邑。就因爲這個原因,公孫揮評價子産:“子産其將知政矣,讓不失禮。”

由此可見,公子歸生(子家)之喪不能用降制來説明,孔穎達所謂“簡子言三寸者,亦示其罰之重,令制度卑於民也”説明“三寸之棺”已經大大超出了《喪大記》所舉用棺制度的底綫。

李文在舉了《左傳·哀公二年》趙簡子之言後,又提到《荀子·禮論》中有專門論述“三寸”棺之文:

刑餘罪人之喪,不得合族黨,獨屬妻子。棺槨三寸,衣衾三領,不得飾棺,不得晝行,以昏殣,凡緣而往埋之。[9]

《荀子·禮論》楊倞注:“然則厚三寸,刑人之棺也”,點明了“桐棺三寸”表示的並不是棺制的等殺,而是刑餘罪人專門使用的棺木。根據前述對刑餘罪人喪禮的種種措施和限制,應該説這已經和大夫之喪禮降等没有太大關係了,可能是春秋時代刑人下葬的通例。

李文還舉了《墨子·節葬下》 “禹東教乎九夷,道死,葬會稽之山,衣衾三領,桐棺三寸,葛以緘之,……”的例子,認爲這也是罪人之棺三寸的佐證。這或是墨家託古之説,有戰國制度的影子。西山尚志甚至認爲 “利木三寸,疏索以紘”是《鄭子家喪》爲墨家文獻的證據[10],其説殊不可信。《墨子·節葬下》還提到一次“三寸之棺”:

故古聖王制爲葬埋之法,曰:棺三寸,足以朽體;衣衾三領,足以覆惡。

顯然《墨子》無論是説禹的葬式還是古聖王之制,都是在託古以論今,至於古代是否真的有“三寸之棺”的制度並不重要。《荀子·禮論》所稱的“刑餘罪人之喪”與《墨子·節葬》所主張的“禹道死”及“古聖王之制”的葬式雖然一致的,但完全可能是戰國時代人附會的結果,戰國時代墨子學派所主張的三寸之棺與春秋時代刑餘罪人的制度很難找到必然的聯繫。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利木”讀爲“梨木”並没有直接的證據,可以暫不考慮。本文認爲“利木三寸”應當讀如“離木三寸”,意即“斲子家之棺”爲“三寸”厚,以爲薄葬之棺。不過“利木三寸”並不如蔣文、葛亮所分析的是簡單對公子歸生(子家)葬制的降等,而是春秋戰國時代專門用於對有罪之人的喪禮制式。

二 “疏索以”與刑餘遷屍之具

本節首先討論的是“疏索以 ”的“索”。“索”字整理者没有給出説明,復旦讀書會認爲“索”是指束棺之緘繩,所引書證爲《墨子·節葬下》“衣衾三領,桐棺三寸,葛以緘之”。“𥿇索”,復旦讀書會讀爲“疏索”。“疏”訓“粗”,義爲“粗劣”。先秦文獻將“索”釋爲“緘棺之繩”的辭例很少,復旦讀書會所引的《墨子》文也並沒有提到“索”字,而是按文意推尋的,顯得非常勉強。因此遽然將“索”字解釋爲“緘棺之繩”,缺乏顯明的書證支撐,應當再考慮其他的釋讀方案。

本文認爲“索”應該是指下葬時使用的引車或者引棺的繩子,而不是用來束棺的。《禮記•曲禮上》:“助葬必執紼。”鄭玄注:“紼,引車索。”《禮記•王制》云:“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鄭玄注:“紼,輴車索。”《左傳》昭公三十年云:

 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唯嘉好、聘享、三軍之事於是乎使卿。晉之喪事,敝邑之間,先君有所助執紼矣。

杜預注:“紼,輓索也。禮,送葬必執紼。”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紼音弗,挽柩車之大繩。”又《禮記·檀弓下》有:“弔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鄭玄注:“車曰引,棺曰紼。”陸德明《經典釋文》:“紼,音弗,棺索。”

《鄭子家喪》中的“索”,正是文獻中之“紼”,是送葬者用來牽棺及壙的繩索。《周禮·地官·遂人》云:

 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

鄭玄注:“綍,舉棺索也。”《禮記•緇衣》有:“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鄭玄注:“綍,引棺索也。”陸德明《經典釋文》已經指出 “綍,音弗。”“綍”與“紼”的古音極近,故“綍”“紼”當指一事。

前舉《禮記·檀弓下》鄭注已經説明。析言之,車曰“引”,棺曰“紼”;合言之皆稱“紼”。《禮記•雜記下》有: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

鄭玄注:“綍、引同耳,廟中曰綍,在塗曰引,互言之。”又《禮記•喪服大記》有:“君葬用輴,四綍二碑。”鄭玄注:“在槨曰綍,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

可見只要棺在輓車之上,則稱“引”,棺不在輓車之上,則稱“綍”“紼”。《説文·車部》:“輓,引之也。”徐鍇《繫傳》作“引車也”。《漢書·韓安國傳》顔師古注:“輓,引車也。”古輓車就是引車的意思,也就是送葬載棺之車。“紼”,正指“輓索”。

由《禮記·雜記下》“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可知道當時大夫殯葬之禮的執紼者眾多,公子歸生(子家)是卿,故如果按正禮下葬,其執紼者必不少。

其實《爾雅·釋水》有 “紼,𦆽也”的訓義。在王引之在《經義述聞》之《爾雅》編中已經説明過“索”與“紼”的關係,在“紼𦆽也”條明確指出“𦆽”非一般的繩索,王引之云:

《釋文》:紼本或作綍,本或作繂。家大人曰:紼,聲之變轉也。𦆽之爲紼,猶吴謂筆爲不律(不律,律也。不,發聲,説見前“不律謂之筆”下),而燕謂之弗也。引棺索謂之紼,亦謂之繂(鄭注《檀弓》曰:“於碑間爲鹿盧下棺,以繂繞。”《正義》曰:“繂即紼也。”《喪大記》:“君葬用盾,四綍二碑。”注曰:“綍或爲率,率與繂同。”《釋名》曰:“從前引之曰紼,縣下壙曰繂。”)維舟索謂之𦆽,亦謂之紼,其義一也。邵引《説文》“紼,亂系也”,“𦆽,索屬”,皆失之(二者皆非繩索)。[11]

徐在國《傳抄古文字編》中收録了“繂”字(出自《集篆古文韻海》),看字形此字就是“𦆽”字。由於“𦆽”字秦漢以降未見,因此爲戰國古字的可能性不小。“𦆽”是一個從“索”“率”聲之字。《喪大記》鄭玄注云:“‘綍’或爲‘率’,‘率’與‘繂’同。”根據《爾雅》的義訓,“索”“𦆽”“繂”“綍”“紼”的聯繫非常緊密,戰國以前“索”與“紼”在某些場合可以互訓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其次要討論的是“疏索以 ”的“ ”。《鄭子家喪》的整理者認爲“ ”讀爲“供”,“疏索以 ”意即“供疏索”。此説文意難於講通,不足取。復旦讀書會讀“ ”爲“紘”,認爲“ ”與“紘”音近相通。並舉《廣雅》:“紘,束也。”王念孫《廣雅疏證》“《考工記·輪人》‘良蓋弗冒弗紘。’是凡言紘者,皆繫束之義”作爲書證。復旦讀書會讀又將“紘”訓爲“束”(“紘”可改讀爲“鞏”)。“ ”從“共”得聲,上古音“共”屬見母東部,“紘”屬匣母蒸部,兩者音近可通。復旦讀書會認爲文中“疏索以紘”意爲“用粗劣的緘繩捆綁(棺木)。

“紘”在多數先秦文獻里專有所指。一是冠帶。《禮記•雜記》:“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紘,旅樹而反坫……”鄭玄注:“冠有笄者爲紘。紘在纓處兩端,上屬下不結。”《説文·糸部》:“紘,冠卷也。”二是編磬之繩。《儀禮·大射禮》:“鞀倚於頌磬西紘。”鄭玄注:“紘,編磬繩也。設鞀於磬西,倚於紘也。”“紘”作“編磬之繩”用時例子較多,不勝枚舉。不以“紘”的這些主要義項來釋簡文,而取比較少見的《考工記·輪人》爲證恐怕也不妥當。既然前文已將“索”釋爲輓棺之紼,則將“ ”訓爲“束棺”義的“紘”就難於講通。

本文認爲簡文中的“ ”當讀爲“輁”。《儀禮•既夕禮》:“夷牀、輁軸饌於西階東。”鄭玄注:“夷牀饌於祖庿,輁軸饌於殯宫,其二庿者,於禰亦饌輁軸焉。古文‘輁’或作‘拱’。”所謂“輁”,就是載柩之車,形如牀,下有軸代輪,繫引繩,輓而行。《儀澧·士喪禮》:“升棺用軸。”鄭玄注:“軸,輁軸也。輁狀如牀,軸其輪,輓而行。”又《儀禮·既夕禮》:“遷於祖,用軸。”鄭玄注“軸,輁軸也。”錢玄《三禮詞典》云:“軸專爲升棺,遷於祖廟時用之。若葬日載柩入壙,則用蜃車。”

《儀禮·既夕禮》孔穎達《疏》中描述了“輁軸”的使用場景:“《士喪禮》將殯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則遷於祖時,亦升輁軸於階上,載之挽柩而下。”可見,“輁軸”正是用來將死者的棺柩從殯宫遷到禰廟,再從禰廟遷到祖廟時的用具。其下有軸,其上用紼,是爲方便遷屍而設計的。在殯宫和禰廟停柩的時候,皆用輁軸,到了祖廟不再需要移動,則遷屍於夷牀。前文已經舉了《禮記•雜記》中“諸侯”“大夫”死後,升柩之時,執紼者眾多的情況。所謂“升柩”就是指將死者的棺柩,從禰廟堂下的臺階升上禰廟之堂以及從祖廟堂下的臺階升上祖廟之堂。“升柩”時“紼(綍)”所引的就是“輁軸”。

“輁”字從“車”,按故訓認爲“輁”也是載具(鄭玄即執此意見),但細審辭例,發現“軸”才是中心詞,“輁”修飾“軸”的可能性不小。文獻中“軸”有單用的例子,而“輁”沒有直接作爲葬具用的例子,都是與“軸”連用。鄭玄所見的《儀禮》古文本將“輁”寫成“拱”,說明“輁”字整齊爲“車”部的情況可能在較晚的秦漢時代。先秦所用表示秦漢時代“輁”字的字可能是“拱”,也可能是《鄭子家喪》中的“ ”字,這符合漢字發展的一般規律。或許正因爲“軸”要用“紼”來牽引,所以“輁”用作喪葬動詞時可以寫爲從“糸”的“ ”,或者可以寫作從“手”的“拱”。而“ ”“拱”所從的“共”字正可與“共同牽引”之義聯繫。所謂“輁軸”即眾人“共同牽引”之“軸”。

從另一角度來看,也可以將禮書中的“輁”視作一個喪禮動詞。它的使用情況可以與“肂”作類比。“肂”既可以作爲喪禮中的一種具體器用使用,如《士喪禮》“掘肂見衽。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中“肂”,指的是“埋棺之坎也”;也可以指“大殮”這項禮儀,如《逸周書·作雒解》:“武王既歸,成歲十二月崩鎬,肂於成周。”這種看法與直接將“ ”“拱”理解爲動詞並無矛盾,只是從文字流變角度以及漢代人用字習慣兩個不同方向來觀察而已。

這樣“疏索以 ”讀爲“疏索以輁”的意思就是説,(停殯遷柩時)用粗劣的“紼”牽著子家的斲薄之棺來升柩,這是對公子歸生(子家)喪禮等級的極大貶低(士喪禮尚不用“疏索”,且文中未言及用士一級的“軸”)。

《儀禮·喪服》:“改葬,緦。”鄭玄注:“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孔穎達疏:“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輁軸,大夫以上用輴,不用蜃車,飾以帷荒,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所謂“從墓之墓”,是指改葬時從原來的墓地遷移到新的墓地,大夫、士所用的葬具與“朝廟載柩”時相同,這裡的用度是孔穎達根據禮書中的記載總結出來的。“疏索”是指粗劣的“紼”,“輁”作爲動詞則指牽引屍牀。可以想見載公子歸生(子家)的載柩之具可能連士喪禮的“軸”都不具備。公子歸生(子家)是卿,其葬具尚不及士,恰恰與簡文點出“利木三寸”的用意完全相同。

三 “毋敢當門而出”“掩之城基”與刑餘葬式

《鄭子家喪》“毋敢丁門而出”,“丁”字復旦讀書會讀爲“當”。“丁門”是一個動賓結構,可以讀作“當門”。“ ”字復旦讀書會讀爲“掩埋”之“掩”。“埮”與“ ”應該是表示同一個詞。從“炎”得聲的字與從“奄”“弇”得聲相通。復旦讀書會認爲“毋敢當門而出,掩之城基”的意思是“(公子歸生)的棺木不許從城門出城,只能埋在内城的城墻底下。”

劉信芳認爲“門”指的是“廟門”[12],舉《禮記·檀弓上》“及葬,毀宗躐行,出於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作爲書證。然而公子歸生(子家)並不是當時人所稱的學者。鄭玄注明確説:“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毀宗躐行。”又説:“學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禮。”公子歸生(子家)既不是殷人之後,也不是孔子的學生,劉文所舉的例子並不合適。

我們認爲此處的門指的是城門,春秋時代大夫下葬要專辟喪道,有時候甚至要拆除道上的建築以拓寬道路,並且在經過城門之時送葬的孝子還要與國君的使臣有一番禮節。《儀禮·既夕禮》有:

至於邦門,公使宰夫贈玄纁束。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於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乃行。

公子歸生(子家)之喪如果要從城門過,必然與國君使臣有一番交接。正因爲這一點,子家之喪不敢從城門出,故只能葬在墻基之下了。由此可見,刑餘罪人不但棺薄,其喪禮也是極爲簡陋的,簡直可以視爲不成喪禮。《荀子·禮論》中有專門論述刑餘“三寸棺”之人葬儀的内容:

刑餘罪人之喪,不得合族黨,獨屬妻子。棺槨三寸,衣衾三領,不得飾棺,不得晝行,以昏殣,凡緣而往埋之。[13]

所謂“昏殣”的“昏”是指在陰陽交割的黄昏。按喪禮,一般人下葬應在中午之前,因爲孝子還要趕回家中進行安魂的“虞祭”,然而刑餘罪人在昏時下葬,則説明其親人當天並不回去舉行虞祭。“昏殣”的“殣”義爲路邊之冢,作動詞使用義爲“在路邊隨處掩埋”。《説文·土部》:“墐,道中死人,人所覆也。”《詩經·小雅·小弁》:“行有死人,尚或墐之。”《説文》“墐”作“殣”。《左傳•昭公三年》:“道墐相望。”《玉篇·歹部》:“墐,路冢也。” “昏殣”説明罪餘之人是葬不以時,不擇葬處的。

《左傳》哀公二年孔穎達疏云:“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周禮·冢人》云:“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鄭玄注:“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以上兩例的“投”指不將死者葬於族墓之中,而只能埋葬在族墓 “諸塋”之外。《孟子·萬章下》“志士不忘在丘壑”(按:“忘”通“妄”)説的大概是同樣的意思,即横死於兵者往往只能在丘壑草草埋葬。《鄭子家喪》的“掩之城基”恰恰可以與《禮論》中的“殣”字相對應。古代葬制多爲族葬,墳塋多在郊外,城基、道邊隨意“殣”之都是不入族墓、不擇葬處的表現。另外,《禮論》所謂“凡緣”,注家認爲是平時所著之服,不用親人及朋友贈送的禭。“緣”通“縓”,也可能指死者所著的喪服不能如其官爵當著之朝服那麼華貴。總之,刑餘罪人的下葬葬式和服裝規制比起其身前的地位身份都有大幅的減損,往往不及士一級貴族的葬式。

四  小結:先秦刑餘罪人喪葬儀式

《鄭子家喪》所反映的並不是大夫的喪禮儀節,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對待罪人的喪禮,這種喪葬制度根據傳世文獻及出土文獻《鄭子家喪》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一)以斲薄爲三寸的棺木爲葬具;(二)以“衣衾三領,凡緣”入殮;(三)遷屍升柩用低於士喪禮的載柩之具;(四)棺柩不能當城門而出;(五)“掩之城基”或“道殣”,不入族墓諸塋;(六)下葬在昏,不在午前,當日無“虞”。這些特徵都反映了這次喪葬禮典對公子歸生(子家)喪葬儀式在等級上的大幅減損,符合楚莊王命令中“鄭子家顛覆天下之禮,弗畏鬼神之不祥,戕賊其君。餘將必使子家毋以成名立於上,而滅□於下”的政治要求。鄭子良對子家喪禮的具體禮制安排甚至低於春秋時代一般士庶的喪葬禮節以及相應用度,是對公子歸生(子家)弑君的嚴厲懲罰。《鄭子家喪》讓我們有機會一窺春秋時代特殊的刑餘罪人喪葬禮典。

注釋:

[1] 本文所引釋文及注釋參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爲底本,後文簡稱爲“復旦讀書會”。網址:http://www.gwz.fudan.edu.cn/old/SrcShow.asp?Src_ID=584,發表日期:2008年12月23日,檢索日期:2016年6月10日。

[2] 陳偉:《〈鄭子家喪〉通釋》,武漢大學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址:http://www.bsm.org.cn/?chujian/5166.html,發表日期:2009年1月10日,檢索日期:2016年6月10日。

[3] 李天虹:《〈鄭子家喪〉補釋》,武漢大學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址:http://www.bsm.org.cn/?chujian/5169.html,發表日期:2009年1月12日,檢索日期:2016年6月10日。

[4] 劉國勝:《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册〉編聯二題》,《江漢考古》2001年第3期,頁67。

[5] 沈培:《上博簡〈緇衣〉篇“ ”字解》,饒宗頤主編:《華學》第六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頁68-74。

[6] 蔣文:《由〈鄭子家喪〉看〈左傳〉的一處注文》,《學語文》2010年第1期,頁47。

[7] 葛亮:《〈上博七·鄭子家喪〉補説》,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old/SrcShow.asp?Src_ID=616,發表日期:2009年1月5日,檢索日期:2016年6月12日。

[8] 李天虹在文中將此句誤引爲杜預《集解》文,實爲陸德明《經典釋文》文。李天虹:《上博七〈鄭子家喪〉補釋》,《江漢考古》2009年03期,頁112。

[9] 同上揭。

[10] 西山尚志:《上博楚簡〈鄭子家喪〉中的墨家思想》,《齊魯文化研究》2010年5月,頁249。

[11] 〔清〕王念孫述、王引之記:《經義述聞》,《中國經學基本叢書》第六冊,(上海:上海書店,2012年),頁225。括號内爲王引之自注之文。

[12] 劉信芳:《〈上博藏(七)〉試説(之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old/SrcShow.asp?Src_ID=669,發表日期:2009年1月18日,檢索日期:2016年6月12日。

[13] 同上揭。

文章出處:《中国文字》2022年冬季号(总第八期),引用請參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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