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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比较

2017-05-26 李冰 华气能源猎头

文/李冰  中国石化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


摘要: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合同模式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租让制协议到合同制合同;从单一矿费税收制合同向多种合同模式发展,油气合同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形成了传统租让制合同、矿税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回购合同、非传统类型合同和混合合同等多种模式。本文通过对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最主要的三种合作模式—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比较分析,阐述不同合同模式的类型和特点,及对石油投资影响,以期为我国海外油气勘探投资提供借鉴和参考。

 

      国际石油合同是指资源国政府(或国际石油公司)同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采本国油气资源,依法制定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内的一种国际合作合同。国际石油投资合同模式的选择,是资源国与合作者之间基于彼此利益最大化的博弈,因而在国际石油合作中,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需要考虑宏观环境、会计税收制度、公司战略、投资地区竞争情况、国际政治和资源国经济环境等影响因素,以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


 

主要合同模式类型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并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合作模式。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合同模式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从租让制协议到合同制合同;从单一矿费税收制合同向多种合同模式发展,油气合同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根据区域内矿产资源所有者不同,出现了租让制合同与合同制合同的划分。租让制合同是允许矿区资源所有权私有,而合同制合同的矿区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计算费用的方式不同,合同制合同又可以分为服务合同、混合型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其中服务合同主要是以现金方式计算,而产量分成合同则以实物方式计算,混合型合同介于两者之间。在服务合同中又可以分为单纯的服务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而回购合同其实是风险服务合同的一个变种。

      以伊朗为例,伊朗对外合作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基本上采用回购服务合同模式。回购合同的作业者必须按照回购合同及资源国要求,先期垫付执行合同所需的投资,待项目建成投产移交后,作业者才能定期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成本、操作费用、固定报酬和银行利息,而且在回收过程中,面临着诸如产量、回收模式和回收途径等困难和挑战。去年底伊朗副总统贾汉基里领导的政府最高经济顾问机构—抵抗型经济委员会批准了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合同模式,以提高伊朗油气产业的投资吸引力。新版石油合同不同于现有的回购合同模式,是在引入伊拉克服务合同的桶油报酬机制并适当吸收产品分成合同和合资合同的某些要素基础上,所衍生的一种全新合同模式。但这种被批评“为外国公司提供了过多优惠”合同模式至今没有通过。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在这种合同模式下,资源国政府准予外国石油公司在一定的地区和时期内实施各种石油作业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and Royalty Contract)”。目前美国、加拿大、巴基斯坦、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挪威、巴西等国家,都是采用该合同模式。

      产量分成合同是指在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所有权和专营权前提下,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开发和生产成本,并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区块勘探开发合同。产量分成合同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印度尼西亚,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之后,产量分成合同模式逐步被许多国家采用,也是目前世界上油气资源国政府采用最多的一种合同模式。中国、秘鲁、厄瓜多尔、阿根廷、委内瑞拉、巴西、菲律宾等国家,都是采用这种合同模式。

      服务合同是由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勘探开发资本,通过出售油气收回成本并按剩余收入比例获取酬金而与资源国签订的一种合同类型。服务合同根据是收费的统一标准,以及在勘探中是否承担风险为依据,还可以分为纯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由于纯风险服务合同很少有国家采用,所以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风险服务合同。风险服务合同于1966年在伊朗开始使用,这种合同通常规定,签订合同的外国石油公司不仅要为勘探提供全部风险资金,还要为油田开发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相当于为资源国提供有息贷款,待油田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偿还。风险服务合同主要采用的国家有秘鲁、厄瓜多尔、阿根廷、伊拉克、委内瑞拉、巴西、智利、菲律宾等。而在1997年伊朗最先使用的回购合同,实际上是风险服务合同的一个变种,并且与普通的服务合同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回购合同中承包商的收益是相对固定,报酬根据投资额乘以报酬指数确定,承包商不承担产量风险,但是要承担勘探风险和投资额超支的风险。

 

合同模式差异性比较

      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是联系油气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之间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和销售的法律依据。合作中的合同模式能够有效地保障合同者在投资收益中的合理分配,也有效地降低了合同者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通过对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和风险服务合同模式对比,可以为我国油气企业开展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提供参考。

      一、不同合同模式核心内容差异。

      A. 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和风险服务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有所不同。税后利润分配收入是租让制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对于承包商效益影响较大的是油气资源产量的高低、储量和油藏的风险。相比其他类型的合同模式,租让制合同是对承包商最有利的一种合同模式,因为承包商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一个储量较高的油田开发项目中,承包商可以取得足够的原油净收入,也可以用来支付税收和税后利润分配。而在一个较低油气储量的油田开发项目中,承包商可能面临损失,除了要考虑产量因素外,还不能忽视油价下跌的风险。油价如果处于低迷状态,承包商可能在合同期满的时候都无法收回投资与利润分成。

      B.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是产品分成。同租让制合同模式一样,油气资源产量的高低、储量和油藏的风险,均对承包商的效益影响较大。对于一个长期的油田开发项目,产量分成合同模式能够保证合同者承包商在每一个生产期间获得份额产量,用于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得利润分成。对于有较大的油藏潜力油田,合同者可以获得该油田中后期高额产量所带来得到超额效益。相反,对于较低的油藏潜力油田,承包商将面临较大的损失。

      C. 风险服务合同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提供技术和资金,来获取最大化投资报酬。资源国享有对其油气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开采的直接控制权和全部油气产品占有权。

      而承包商只需按照资源国要求,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来完成既定作业目标。

      二、不同合同模式追求目标差异。

      A. 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和风险服务合同模式追求的目标有所不同。租让制合同模式中合同双方是一种租让关系,所追求的目标为税后油气利润收入,属于风险和效益并存的合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必须承担产量低所带来的项目亏损风险,以及承担产量低于预期所带来的成本费用不能完全回收的风险,但同时也可以享受优质油气储藏资源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B.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合同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所追求的是一种长期投资效益。与租让制合同模式一样,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也是风险和效益并存的合同模式。投资者可以享受优质油气储藏带来的超额利润,但同时必须承担产量低于预期所带来的成本费用无法完全收回的风险。

      C. 风险服务合同模式中合同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所追求的是现金支付方式。资源国通常利用外国石油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加快资源国石油勘探开发步伐。外国石油公司不仅要提供技术和资金,而且还要负责具体的作业实施,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若有商业发现,资源国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给予外国石油公司报酬;若无商业发现,则有外国石油公司自负亏损。

三、不同合同模式中合同者承担风险的差异。

      A. 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和风险服务合同模式中合同者所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在租让制合同模式中,因为油气生产总成本和合同者得到的税后利润分配与项目产量和油价变化密切相关,合同者的收入来自项目分配的税后利润,所以合同者需要承担所有风险。一旦国际油价处于低迷状态时,项目产量达不到预期水平,它将使该项目处于税前亏损状态,这也会使得承包商很可能在合同期满时无法分配到油气税后利润。

      B. 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中,对于合同者来说也是有一定的风险,因为项目产量和油价高低都与项目成本回收和最终利润分成密切相关,如果国际油价低迷,项目产量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合同者很可能在合同期满时不能回收其投资和获得相应利润份额,所以合同者需要承担所有开采费用。

      C. 在风险服务合同模式下,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只是一种雇佣关系,外国石油公司只提供技术服务,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合同者需要承担所有费用和从事勘探和开发服务的风险。

 

合同模式特征分析

一、不同合同模式主要特征。

      通过对租让制合同、产量分成合同、风险服务合同三种合同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合同模式特点也是有很大区别的。产量分成合同与服务合同替代租让制合同,是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合同模式的必然发展趋势,也使得在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合同模式。租让制合同的矿区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生产出的油气资源所有权转移给租让者;产量分成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的矿区资源使用权归国家,特别是在风险服务合同模式中,整个勘探开发过程中合同者所建、所购置的资产也全部归属资源国所有。对于在租让制合同中投资者对产品所有权全部归投资者;而产量分成合同只有部分归投资者;风险服务合同产品所有权完全不归投资者。

      每一种合同模式都有自己一定的合同期限,租让制合同的租让期为26年,其中包括勘探期6年,生产期20年;产量分成合同的合同期限是30年,其中包括勘探期6-10年,剩余时间都为生产期;而风险服务合同的合同期是因合同而异的,只规定了勘探期为3年,开发期未作出专门规定。在国家收益形式中,租让制合同采用的是现金或者实物(油气)形式;

      产量分成合同采用的是实物(油气)分成;风险服务合同采用货币报酬形式。政府的收益形式也有所不同,在租让制合同中主要是以货币矿费和税收形式;产量分成合同主要是用利润油来分成;风险服务合同主要是所有油气产品。在不同合同模式国家收取所得税情况也不一样,租让制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国家要收取所得税,而产量分成合同国家可以不收取所得税。在油气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租让制合同和风险服务合同国家均不参与投资,而产量分成合同国家在油气资源开发阶段参与投资。

二、不同合同模式优缺点。在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和风险服务合同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A. 租让制合同对于资源国政府而言,优势是在经济上基本没有风险,在管理上也比较简便,收益也比较稳定。租让制合同中租让权人的自主权和作业控制权最高,获取潜在或者超额收益的潜力最大;劣势在于租让制合同的条款缺乏灵活性,也不能适应油价变化,而且资源国政府授予外国石油公司权利过大,政府对于油气作业活动监督管理过少,政府早期获取的收益保障会影响到合同者收益,从而降低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一方面,由于租让制合同中矿区使用费存在极强的递减税性质,会极大地抑制承包商勘探积极性,特别是在一些资源国边际区块和油气潜力较差区域,项目合同者的勘探经济性在租让制合同模式下,面临极大挑战;而对一些潜力巨大的油气资源项目,资源国所获得的政府收益,会随着项目盈利水平提高而降低。

      B.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优点是能够更好地处理资源国与承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勘探风险,合理控制和安排利润分成关系,并且资源国和承包商各方都有机会获得增值部分。产量分成合同有较高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资源国政府保留了在法律上的管理权,但在实际日常运作中承包商行使控制权。这种灵活性有利于在保证承包商获得公平回报率基础上,使资源国政府设计出产量分配框架,从而使资源国政府收入份额能随着油价上升而增长。更重要的是,双方都有获得原油超产的机会。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存在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复杂多变的缺点,双方需要通过较多谈判来确定,也使得合同者收益的实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需要较高的技巧性。

      C. 风险服务合同对资源国政府来说是有利的,但对承包商来说是风险最大的一种合同模式。在风险服务合同中,资源国与承包商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资源国大多以现金形式支付承包商酬金,有时也会使用原油支付。而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其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是不相符合的,因此,这类合同对承包商吸引力不太大,迄今为止这类合同只有在世界上一些勘探风险相对小或很可能找到较大规模油气田的地区才被采用。在这些地区,例如伊朗、尼日利亚和巴西等,外国石油公司有可能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较大收益。风险服务合同的缺点是不能获得潜在的投资收益。


结论

      通过对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租让制合同模式、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以及风险服务合同模式分析和比较,发现这三种不同合同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伴随着国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市场日益成熟,任何一种合同模式都体现出了“平衡原则”。国际油气资源合作市场同时也遵循着一条重要的经济原则:获得高回报的同时,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家进行油气资源合作中,都得到了充分证明。因此,在国际油气资源合作中,要想达到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目的,就应当从各国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求同存异,才能够保证国际油气资源合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中国石油企业》,2017年4月 作者李冰
转至:石油观察家/ECF国际页岩气论坛(微号:chinashalegas)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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