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发改委批复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进口原油使用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
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35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龙)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00万吨/年。
二、东方华龙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180万吨/年炼油装置一套,淘汰福建新锦江特种油有限公司80万吨/年、辽宁省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5万吨/年、20万吨/年炼油装置共三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东方华龙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东方华龙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东方华龙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6亿元,职工12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60人,占地面积近百万平方米,属集化工、石油机械、贸易物流、科研于一体的大型石油综合加工销售企业。主要产品:车用国V汽油、国IV/V柴油、丙烯、液化气、油浆、石油焦及石油机械等。公司现主要装置:有350万吨/年常减压、16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催化、气分、碳四芳构化、柴、汽油加氢、焦化等配套装置。年油品综合加工能力1000万吨,产品率先进入汽油、柴油国V时代。
来源: 发改委网站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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