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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发改委:将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 涉及金额约10亿元(附各省市管道及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2018-04-22 华气能源猎头

 2018年4月19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举行清费减负专题发布会。(南方周末记者 贺佳雯/图)

        “这部分措施涉及金额约10亿元。”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说。他口中的“这部分措施”,指的是发改委今年即将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的监管。

        2018年4月19日上午,国家发改委举行清费减负专题发布会,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价格司副司长彭绍宗出席并介绍了“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取得实效”有关工作情况。

        经历去年冬天和今年春天的气荒之后,岳修虎透露,发改委将指导地方抓紧制定出台省(区、市)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我们将及时开展成本的监审,重新核定省(区、市)内输配价格,规范输配企业收费行为,把天然气用户的负担降下来。”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上海市在这方面已经有所动作。按照“管网向第三方公开,减少中间加价”的原则,上海市在化工区28家企业进行配气价格改革。此前,化工区是由化工区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来转供园区内28家企业用气,现改为由上海市燃气集团直接给企业供气,加价幅度由原来的0.42元/立方米下降至0.17元/立方米,下降幅度为60%。彭绍宗算了一笔账,如此改革下来,经初步测算,28家企业一年可节约用气成本达到3000多万元。

        用气成本可谓企业用能成本的一个大头。2015年11月,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变化,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下调,幅度为0.7元/立方米。这被视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一个开端,自此,下游用户的用气负担每年减轻约1000亿元。

去年,在降低国内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的基础上,考虑增值税税率调整因素,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再降低0.1元/立方米,每年减轻下游用户负担在160亿元以上。

        在国家层面两次下调气价的同时,发改委还出台了两个文件来指导地方加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的监管,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减轻下游用户用气负担约40亿元。彭绍宗介绍,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近年来初具成效,为企业减负大约在1200亿元。

        此外,岳修虎还在会上表示,2016–2017年,国家累计为企业减负逾5000亿元。下一步,发改委将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企业物流等成本,实现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的目标。


相关:“大限”将至,全国一半省(市)尚未出台天然气输配价格管理办法

eo记者 黄燕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今年上半年,各省要完成输气价格成本监审、价格核定及配气价格规则的制定工作,年底前完成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当前,距离6月底的最后时限仅有两个多月的时间,还有一半以上的省(市)尚未出台正式的价格管理或成本监审办法。

        eo记者查找了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发改委、物价局网站发现,当前,全国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并出台了相应的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成本监审办法或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成本监审办法。另外还有4个省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其中:

1、福建、湖北、陕西、江西、山东5省制定了省内管道及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 1) 福建省对省内的管道的负荷要求最高,为75%,这一数值与跨省长输管道的负荷要求一致。75%对于绝大多大省市来说是一个较高的负荷水平。

  • 2) 山东省对省内的管道负荷要求最低,仅为50%,准许收益率为8%,是当前负荷率和准许收益率规定最为宽松的省份。

  • 3) 陕西省的城镇燃气负荷要求最低,仅为40%,相应的陕西的配气准许收益率也仅为6%。

  • 4) 湖北省是全国第一个对省内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省份,其最终出台的方案在多方博弈下,关键指标都进行了调整。省内短途天然气管输负荷和城镇燃气基础负荷都从75%的征求意见下调到了60%。配气负荷从征求意见时的75%下调到60%,收益率从征求意见的6%上调到7%。


2、江苏、浙江、河北制定了省内管道价格管理办法。

  • 1)浙江省成为当前全国对省内管道价格管理最为严格的省份,省内管道基准负荷为75%,而准许收益率仅为6%。

  • 2)河北省成为当前全国唯一一个在省内管道负荷率上留有较大空间的省份。河北制定的省内管道基础负荷75%,但又规定,“因特殊原因管道负荷率极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短途管输价格。”


3、河南、黑龙江、湖南、重庆出台了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 1)河南省对城镇燃气的负荷要求为全国最低,为40%。同时制定了托底配气价格,“低于供气规划或设计指标的,执行每立方米0.65元省标杆配气价格。”

  • 2)黑龙江省对城镇燃气配气的负荷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将负荷设置权限下放给各地市。省政府层面仅提出“配送气量大幅度低于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


4、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的省内管道运输及配气的价格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或者走流程中,尚未形成正式的文件。最终落地的关键参数可能会与征求意见文件有所不同。


5、湖北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完成输配价格管理办法、成本监审办法的省份。且在此基础上,湖北省物价局核定了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所属的5条管道运输价格(见表2)。相关工作,在全国走在最前列。

来源:各省发改委、物价局

注:*表示仍在征求意见,文件尚未正式出台



附:各省天然气价格文件原文链接

湖北:《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江西:《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陕西:《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黑龙江:《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山东:《山东省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河北:《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河南:《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浙江:《浙江省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湖南:《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南方周末记者 贺佳雯 & 南方能源观察(微号:energyobserver)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energyhunt)
转载请注明出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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