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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无需经营资质?牌照时代宣告结束,施行13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附通知)

原标题:施行13年,石油流通领域“两个办法”今日废止

来源:经济观察网 记者:高歌 
       施行13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今日废止。
7月3日下午,商务部发文指出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以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上述决定自公布日开始施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业内称为“两个办法”。
图:商务部
       回溯“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曾经参与其制定过程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能源贸易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对经济观报表示,当时为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在石油流通领域的零售和批发环节必须全面对外开放。“两个办法”从条约法律层面对履行开放的承诺进行了确定,加速了石油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对流通行业的开放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
       董秀成表示,在两个办法之前是《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之前,批发由两大集团垄断,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集团承担。这与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不相称,“两个办法”着力解决的是这方面的问题: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许可,批发和仓储由商务部颁发营业执照,零售由省级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13年间,两个管理办法历经修订,有关此次的废止也是源于市场化改革的新需要。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提出要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
       “这意味着现行行政性法规和国务院的新的政策不相匹配,因此需要进行调整。”董秀成表示。
       随后在去年的12月3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对前述文件中提到的成品油流通管理的相关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涉及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等方面。
       今年4月17日,商务部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要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各省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推动出台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明确成品油零售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推动修订完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发布团体和企业标准规范。
       董秀成认为,上述意见的出台是为了配合两个办法的废止,可以理解为指导石油流通行业的国家层面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提供了框架性的支持。
       基于国发42号文以及商务部的工作通知,今年上半年,黑龙江、河南、宁夏等地接连印发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联创分析认为,此举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再次为能源行业改革目标去除了政策壁垒,有助于促进原油、成品油批发零售换件市场化,能够继续提成市场竞争程度,加快现代能源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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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据商务部7月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事件回顾: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的声明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之前政策的呼应和延续。2019年12月3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明确提到商务部将加强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指导,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现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将适时废止。
       正式废止了旧的管理办法,实际上是对“放管服”改革新政的延续。给市场带来的意义在于,审批权限的下放,并不意味着监督管理职能的放松,更不是向着完全市场化的突兀跃进,而是意味着企业将有更多的机会能够获得原油及成品油的销售及仓储资质,更多的民营企业将参与其中,是国内原油及成品油迈向市场化的稳健步伐。
 

首先,我们来回顾下被废止的两个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是面向在国内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与原油勘探开采企业无关。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原有路径: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资质申请→所在省→商务部→下发资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是面向在国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成品油生产企业无关。
       (1)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原有路径:企业成品油批发及仓储资质申请→所在省→商务部→下发资质
       (2)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原有路径:企业成品油零售资质申请→所在地市→所在省商务部→下发资质
 
那么我们再来看下,在2019年发布的“放管服”新政的核心内容。
       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的批发和仓储经营活动,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即可依法依规展开经营,无需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新路径: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资质申请、企业成品油批发及仓储资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相关标准、通过相关验收→开展经营
       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新路径:企业成品油零售资质申请→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下发资质
 
小结:废止的管理办法与“放管服”新政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负责审批政府部门的等级在下移,审批环节在简化,服务效率在提升。正如商务部关于促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言,政府部门“寓管于服,市场导向”的特点愈发明显,对成品油流通行业的发展富有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
       不过“放管服”新政中明确提到: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商务部关于促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政策衔接,加强日常管理。因此废止旧的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不管”,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的监管措施依然非常重要。
       后续政策进展,隆众资讯将持续跟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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