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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无证销售天然气,这家舟山供气公司被罚10万元!LNG点供​是危化品许可还是燃气经营许可?

原标题:无证销售天然气,这家供气公司被罚10万元!

来源:东阳日报(微号:dyrbwx) 东阳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俞扶摇 许梅 记者 朱凯迪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供气公司作出处罚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这是供气公司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在我市收到的首张罚单。

       据悉,被处罚的是舟山市某能源销售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无仓储)。经业务介绍,与我市某印染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由该公司为印染企业提供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该公司虽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截至案发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故该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液化天然气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该局歌山中队掌握案情后立即展开调查,重点就案件涉及的燃气性质、合同协定、供气体量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因牵涉人员众多、案件内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歌山中队详细测量现场数据,多方开展询问调查,制作案卷材料,卷宗资料多达百余页,最后对该能源公司违法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行为予以定性并作行政处罚。该能源销售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主动缴纳了相应罚款。

       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切实排除隐患,今年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市所有用气企业开展了全面大排查、大整治。下一步,将通过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查规范管理制度、严厉整治违法经营等多项措施,大力遏制震慑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使用行为,确保我市企业燃气使用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附2017年旧文,仅参阅。

相关(一):【专稿】危化品许可还是燃气经营许可,谁该为LNG点供企业负监管责任?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2017-06-06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陈新松 杨扬 谢嘉庭

编者按
       随着雾霾的加剧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北方城市开始了煤改气的进程。在此背景和商机下,LNG(液化天然气)点供业务的发展也逐渐呈现井喷之势。然而,这同时也给主管部门带来了监管上的难题,因为做工业原料用途的LNG应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受安监部门监管是无疑义的,但做燃料使用的LNG性质上该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应申领燃气经营许可并受住建部门监管?该问题因立法上的空缺而并不明确。今天,阳光所天然气事业部的律师们拟从一个案例出发,对此提出专业思考,欢迎大家留言并讨论。

1、安监部门的质疑
       因LNG点供业务本身具有投资额低、企业规模小和技术要求不高等特点,再加上政策红利的吸引,LNG点供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内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某市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成立了数家企业,并且逐渐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给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当地安监部门向各点供企业发文,其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规定,LNG贸易商执其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仅能用于经营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LNG,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终端用户的LNG用途,如果是作为燃料使用的,将依法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企业重新向住建部门申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该文一经发出即在各LNG贸易企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因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更为复杂,且在企业未取得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申请该行政许可的难度更大。当地安监部门这份看上去有法规依据的文件无异于让各企业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但解决该困境的核心问题即在于:用做燃料使用的LNG是否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为准确表述起见,本文将LNG点供企业分为两种,一种为终端由企业自建,点供商仅协助运营。另一种为点供商负责运营全过程的,这是必须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下文提到的点供企业指第一种,即LNG贸易商。

2、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分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同时LNG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明示的危险化学品,依《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同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1条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中亦对于“城市燃气”做如下解释: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LNG点供商来讲无论LNG最终是否作为燃料使用,均不应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
       (一)从物理形态上来讲,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而非《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是气体燃料。而LNG是天然气气体经过净化后,通过压缩降温,冷却移走热量,并除去其中的氮气、二氧化碳、固体杂质、硫化物和水,再节流膨胀而得到-162℃的以液态形式存在的天然气,其物理形态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显然不同。
       (二)从终端接收设备(如气化站)上来讲,如果该设备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那么点供企业从上游气源采购运输到下游对用户经营贸易的商品始终是LNG,而终端用户自身对LNG的使用(直接使用或气化后使用)与点供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其使用LNG的行为需要另行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如笔者了解到根据江苏省的地方规定,用户自建站用气亦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对此,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行政诉讼判决书中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院认为:“作为城市燃气的天然气一般是指城市范围内,进入城市供给系统后,能由经营单位可直接供应给生活、生产所使用的天然气。与处于道路运输状态中的液化天然气不能等同。本案中,原告是运输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的运输,因道路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属尚未进入到城市经营单位的供给系统,故不能称为城市燃气。”

3、现有规范尚存不足
       在法治国家,公法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以保护私权,其基本理念即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公权力干预私权的规范,在被有关部门加以适用时应当充分的遵守其规定,在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气体燃料,同时对LNG又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对法律法规作出扩大解释。因此,对点供企业来讲无论其经营的LNG是否作为燃料使用,如果气化站是由终端用户自建和运维,该LNG在气化之前均不属于城镇燃气的范畴,不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仅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即可。
       但应当看到立法规范尚存一定的不足,基于公益目的,立法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燃气持续供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18条),而LNG点供则强调经济便利,对于经营企业是否负有持续供应义务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且经营企业亦不负有强制供气的义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因此从立法精神上来看,无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还是其他相关规范文件在调整LNG点供时都会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完全满足时下燃气领域的发展新形势而亟待调整,毕竟如文中案例并非个例,LNG供应企业也非遇到该问题的独一家,比如对于同样气体形态的压缩天然气(CNG),供应企业在面临文中问题时应当如何应对?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相关(二):北京东正捷未获燃气经营许可被处罚!与台州点供公司处罚差别为何这么大?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2017-03-08
      近日,北东正捷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被罚款5000元。
       根据京延城管罚字〔2017〕0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正捷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古城村原畜牧场院内经营燃气。其分公司经理文佑奇未能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东正捷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简评】点评人:陈新松  微信:shanghailaoxin
       今年1月浙江台州LNG点供企业因无证经营被重罚20万,引起了业内极为广泛的关注。那么同样是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为何北京的处罚和浙江的差别这么大呢?
       我们来看看各自的地方燃气管理条例: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北京的处罚取了最低值,而浙江的处罚取了最高值。但两者的处罚区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差别,这又是为何呢?
       我们再来看看国家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浙江省的处罚区间是符合国家版的要求的,但北京市的处罚区间则是低于国家版的水准。这是因为,国家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的条例是在2014年5月29日修订后实施,而北京的条例则是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就一直没有做过修订,所以维持了原先较低的处罚标准。 

相关(三):LNG点供企业无燃气经营许可被重罚20万!浙江台州开出大罚单!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2017-01-05

编者按:这是一个LNG点供企业被重罚的案例,随着LNG价格优势的不断体现,LNG点供模式如同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在此需要提醒点供企业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从事第三方LNG运输的贸易公司,可以只需要危化品经营许可,不需要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但如果是涉及LNG销售的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其实结合公号之前发的台州官员对于点供的观点,相关企业真的该引起重视了。
来源:浙江在线
       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却违规销售液化天然气近28万立方米。昨日,路桥一家天然气公司收到一张由路桥区行政执法分局开出的20万元违法处罚单,并被罚没违法所得8.361万元,这是撤地设市以来,台州罚款数额及罚没金额最高的燃气违法行政处罚单。
  据了解,此次挨了重罚的是路桥区金清镇一家燃气经营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3月份成立,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批发、零售业务,并于2011年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截至案发时都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虽然该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能将液化天然气作为原料销售,而不能作为燃料进行经营买卖,因此私自销售液化天然气属违法经营行为。”办案人员孙海军解释说,因涉案金额较大,案情较为复杂,违法行为又涉及椒江、黄岩、路桥、临海多地,取证过程相当艰难。
       (编者按:这位办案人员说的不够全面,不涉及到天然气储存,只从事第三方天然气运输的天然气贸易公司不需要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是涉及零售的燃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当然无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合规合法,办案人员反复到涉案各地进行调查取证,着重对所售燃气使用性质进行调查分析,最后对该公司违法经营液化天然气行为予以认定。调查取证共历时约2个半月,询问笔录和相关物证收集总共130多页。
       调查结果显示,从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公司分别向位于椒江和临海的两家企业销售液化天然气,共计约277870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赚取利润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
(编者按:折合下来每立方3.95元,利润率却只有7.7%)
       截至目前,路桥行政执法分局针对燃气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迅速开展燃气执法工作,共牵头开展专项整治62次,出动执法人员1180余人次,联合排查燃气危险源293处,协助查扣钢瓶总计1874瓶;立案查处22起,裁决6起,移送公安3起,共处罚没金额805358.33元,有力地制止和震慑了一批燃气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东阳日报&天然气与法律
编辑:华气能源猎头(微号:energy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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