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油信用证实例的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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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士说油
石油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在经济、政治上的战略地位,吸引着市场的密切关注。信用证将银行信用引入这一交易金额巨大的贸易行为中,为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贡献了重要力量。同时银行通过国际原油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也获得了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由于原油贸易的特殊性,原油信用证业务也具有了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业务的独特特征。本文旨在通过一则业务实例,生动地还原原油信用证业务处理情景,解析业务特点和相关风险点,以为参考。 受益人W客户收到智利一家开证行开出的金额为USD4,000,000的大额信用证,申请人为新加坡E公司。货物为柴油,价格以普氏4月平均油价扣减一个贴水价为计算单价。信用证金额可依据价格条款自动增减。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括:发票、全套正本提单、质量和重量证明,以及产地证。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30天,BY NEGOTIATION。同时,信用证另有规定,如果议付时受益人无法提供上述单据,可凭发票和LOI交单,并且可采用SWIFT交单方式。信用证给出了LOI的出具模板,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受益人提交了金额为USD4,500,000的发票以及按信用证模板出具的LOI。受益人银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发票与LOI构成相符交单,于是依据纸质单据在SWIFT报文中缮制了发票和LOI并发送给开证行,五个工作日内收到了开证行的付款。随后,受益人交来正本提单和其他单据。经受益人银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受益人银行认为,之前提交的发票和LOI已构成相符交单,随后提交的单据应视为额外单据,开证行不能因此拒付。运输单据的处置仅与LOI的有效性有关,与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无关。但出于出口从严的原则,受益人银行仍然向客户提示了不符点和可能的拒付风险。受益人确认不更改单据,直接寄单。之后受益人银行并未收到开证行拒付或交涉电文,此笔业务顺利结卷。 以上案例是一则典型的国际原油贸易信用证的业务实例,其体现了该类型信用证的几大特点,包括: 虽然本业务顺利结卷,但在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几点值得注意的事项:一、信用证存在多处条款不清晰,对某些重要事项未做规定。 首先,信用证允许SWIFT交单,这种交单方式近年来有明显增加,通常出现在不需要正本运输单据提交的信用证业务项下。本例中要求将单据直接以报文这种电子形式发送,但信用证并未表明将受EUCP约束(事实上,实务中涉及此类电子交单方式包括FAX交单等的信用证表明其受EUCP约束的少之又少),或自行对发票的内容和格式,以及对单据如何满足签发等要求做出规定,也未表明按此种方式交单后纸质单据是否仍然需要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应当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本例中付款方式为BY NEGOTIATION,并在46A处规定凭运输单据交单时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30天,但并未表明以LOI替代提单提交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该付款期限,以及没有运输单据如何确定运输日期并计算到期日。 这些都是开证行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ISBP“开证行应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而交单行在面对已然开出的不清晰的信用证条款时,一方面可以向受益人充分了解情况并建议其要求发电开证行澄清,另一方面依据ISBP中“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只是种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在充分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应按保障受益人利益的方式处理。 国际商会早在DOCDEX DECISION NO.255中,对类似问题出具了意见,意见认为开证行不应就随后提交的单据提出不符点,因为信用证已经凭提交的发票和LOI兑用。该案例中后来提交的运输单据在LOI中有规定提交,用以换回受益人出具的LOI,但其依照的是LOI条款的约定,不应依据原始信用证条款审核,而这已超出UCP的范围和职责。参考此意见,受益人银行在本例中的观点和做法合理无误。 本例中涉及的LOI,全称为LETTER OF INDEMNITY(赔偿保证书),是广泛运用于海洋运输的各类INDEMNITY中的一种。关于其流向,本例中的LOI有自动失效条款,无此条款的,通常在申请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将LOI退回受益人。 INDEMNITY与同样为提供保障而存在的GUARANTEE,有着重大差别。其中,GUARANTEE包含三方责任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而INDEMNITY只包含出具人和受益人两方。GUARANTEE除了有广泛认可的国际惯例(URDG,ISP等)作为依据,还有较为完善的司法保障。INDEMNITY虽然也同样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贡献了重要力量,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理论支持和保障,国际惯例和司法的相对留白也给实务增添了风险。其他类型的INDEMNITY,常见的还有为换取相符提单而出具的LOI、为无单放货出具的INDEMNITY、为电放提单出具的LOI、对不符单据进行议付提供的INDEMNITY等等。不同类型的INDEMNITY由于适用场景不同,功能也大不相同,例如信用证项下替换提单的LOI用于交单,但不能提货。用以提货的LOI是由收货人或第三方(如银行)向承运人出具的,要求放货的担保,不可相互混淆。但是,非善意LOI(例如承运人明知货物明显有损仍根据LOI出具清洁提单等情形)在司法判例中通常判为无效,这点尤其值得相关方注意,勿因习惯性做法而忽视风险。 无正本提单情形下,交单可通过卖方出具的LOI替代,提货可通过提货担保的LOI或WOT(WARRANTY OF TITLE)替代,那清关如何处理呢?事实上,无正本提单提前办理清关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以中国为例,现行的海关法规要求,进口货物必须在运输工具抵达中国口岸的14 个日历日内办理货物的进口申报,否则,将受到海关的处罚。由于当下国际贸易过程中,短航次的货运多,船舶速度快,而货物单证的流转慢,这一规定给许多进口贸易商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困难,进口商往往要求船东的代理行签发提货单中的报关联,允许收货人提前办理报关手续。然而,不管是无正本提单允许报关,还是无单放货,都从根本上违背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致使承运人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下。 本例中,买方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于LOI替代提单进行交单,使其在信用证项下失去正本提单的货权保障。卖方如果没有按照LOI的要求随后将正本提单寄送给买方,或是一货两卖进行欺诈,则卖方将钱货两空。另外,由于没有检验证明等文件,货物数量和质量没有保障,可能卷入与下一个交易对手的贸易纠纷。好在涉足原油贸易的通常是了解行业惯例的大型中间商,实务中很少出现恶意欺诈的情况。 对于开证行,最大的风险在于开立一个含有金额自动增减条款的信用证。在开证前,开证行应充分关注和预估油价,将信用证金额控制在授信和担保范围内。通常情况下,原油信用证金额是预估交易量乘以预估油价之后,再乘以110%的金额上浮区间,从而防止因油价上涨过快而产生的信用风险敞口。 由于原油贸易交易链条长,卖方通常也是上一个交易中的买方,面临着链式风险。对于卖方,货物价值高,收汇保障来自于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因此受益人应当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认真缮制相关单据。 对于交单行或议付行来说,替代提单的LOI有时要求由银行加保或加签,一旦银行加保,便从单据审核转而卷入基础贸易当中,而LOI通常担保的是一切损失,其金额未设上限,因此其风险敞口是无限的。 尽管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应该遵循独立抽象性原则,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行业变动等原因,信用证业务很难真正独立于基础贸易,因此银行在展业和受理业务时,仍应充分了解贸易背景,积极拓展相关行业知识,方能严格把控风险。 综上,国际原油信用证是一项行业性及专业性都非常强的结算业务,本文旨在通过一则业务实例,生动地还原原油信用证业务处理情景,解析业务特点和相关风险点,以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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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士说油
国际原油贸易成败最为关键的并不是价格,也不是数量,而是银行支付工具的使用。 书本上的T/T和D/P、D/A就不加以讨论了,它们在国际贸易主要货款结算中实在不很实用,在尾款结算中倒是可以考虑。而L/C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见过一个最多定语的L/C:"Buyer should open an operative,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ivisible, payable, unencumbered, auto-revolving, confirmed, fully-funded,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这么一看,多么专业的buyer都被搞懵了。 总结了一下分别讨论,严格程度(对卖方的有利程度,对买方的难度)从高到低可以分为: 在一个卖主的合同见过这种条款,但不是这么明写的,因为这么一写肯定被任何理智的Buyer拒绝。试想有哪个buyer会没有见单的情况下就把货款全部付给Seller,如果buyer傻得可爱就直接TT Advance payment就算了,何必还要花开证费。第一次就开出这种条件的Seller给人的感觉只有两种可能:其一,进行诈骗,不过Seller也傻得可爱,除非有大脑进水或油等液体的Buyer给他钱;其二,Seller空手套白狼,既没有货也没有钱(或者有一点钱或货)还想要参与大宗国际贸易,而他们又上了银行的黑名单,银行是不可能贷款给他们的。给这样的Seller最好的建议就是直接拉投资算了! 要求开出这样条件LC的卖主真是太牛了,巴西CVRD的营销商第一次接触时都会提出这样的霸王条款。这样的信用证都是针对5年期以上的合同,即全年押款,循环5年以上时间。而我要说的是能够开出这样信用证的买主Super牛X,全世界都是屈指可数啦,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信用证要求占用5年押金和1年的全部银行额度,动辄十位数以上(US dollar呀)。其实接受这种信用证的买主会非常非常地被动,因为卖方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货,发完货凭单议付就可以了,而他的钱要押很长时间!强烈建议有数十亿美元以上流动资产、而又厌倦了银行投资理财的世界富翁们来从事这项业务。 不管是BG还是SBLC其实都是一样东西,就是一种一年内或几月内银行担保付款的工具。一旦买主向卖主违约,卖主就可以无条件地从银行获得货款。在大宗贸易中,这两种支付工具都有见,但是中国的银行开出去的太少了,因为国有商行是100%的押金不能使用任何信用额度,而国内的外资银行要进行开证企业信用评估,最后往往拒绝开出。说实话,门槛太高风险较大导致了国内进口企业望而却步(不乏牛人);对卖主而言,如果不是在合同里做手脚存心骗钱的话,他们肯定要拿着BG/SBLC到当地银行去申请贷款备货。 这种信用证可以说是FFRDLC的缩小版,无碍乎把5年的合同缩小为1年。这种信用证往往要使用开证申请人一年全部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可不是小数耶,九位数是保守估计)和剩余的全年信用额度。卖主按月发货同时从信用证里逐批次议付金额。卖主认为这种支付方式在长期协议里很公平,保证了他们按批发货后的资金收入,但是却给买主造成了较大的资金占用压力,所以国内真正成交的也不多哦。同时强调一下,找到国内的一些分行、支行什么的,居然不知道这种信用证,晕倒! 对于双方都还比较公平。对于买方而言,在大宗交易中占用的是全年的押金或部分月份的押金,以及每个月的额度。在买方受单结款上一批的货款后额度自动循环到下一批。对于卖方来讲,可以按批发货按批议付了。中国的银行在操作RDLC时,采用自动循环和通知循环两种方式,但是更青睐于后者,因为这样一来申请人只有在交足上批货款后循环才告成立,对于卖方很不利了,这就可以解释了为什么国外大宗货物的卖主要求中国进口商开出FFDLC了。现在国内银行接受自动循环,但是要求买方交足全年保证金(等同于FFDLC),又是一个门槛! 说起保兑其实就是给信用证上了一道保险,在长期协议交易中,对于卖方风险很大,因为对方要备足一年的货物,而你只给对方开出一个月的信用证,话说有合同约束,但是你要是中途不要货,他可就惨啦!说到保兑国内的大商行都很不情愿,因为他们认为这个条款是对中国国内银行信誉的侮辱;但是卖方不能接受中国国内其他银行的保兑,因为他们不信任,只接受TOP25或TOP50保兑。查了一下,中国CCB排到第11位,BOC和ICBC也排到前30位,却在对方的TOP50中一个都没有。汗一个!本来这种条件对买方比较有利的啦,真是难煞人也!! 未激活信用证也是就是一种变相软条款信用证,只是在收到对方履约保函和货权证明后才生效,本身是买方收货权利的保证和对方履约能力的考验,对买方已经相当有利啦,但是中国的商行操作不很专业,把非生效LC当作生效LC操作,造成了国内进口商很多麻烦和压力,难怪没有进TOP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