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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融资新渠道?水发派思基于特许经营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原标题:融资新渠道?水发派思基于特许经营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微号:Gas-Law) 作者:王倩颖(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编者按: 5 月 22 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拟以下属控股公司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基于《山东省高密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特定供气合同等约定而享有的特定期间的供气收费收入所对应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其从权利进行证券化融资。这并非燃气企业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次尝试。关于燃气企业基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供气合同而对其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合法,可行性又如何?

正文:
一、 燃气企业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合法?
      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燃气企业可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但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沪深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规定了以燃气这一市政设施公共服务产生的收入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类型,并规定了挂牌条件——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见表1)。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上述《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效力层级为行业规定,但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指南,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燃气企业基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收入(燃气收费收益权)则可合法地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二、基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与期限
       燃气企业与政府合法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的期限为30年以内(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超过30年)。该特许经营期限一般足以覆盖资产证券化专项项目的期限(2020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指出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符合期限要求。
       资质方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进行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必要条件。所以,对于基础资产的资质要求“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合法进行特许经营的燃气企业均可满足该资质要求。

2.  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关于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但不能“擅自转让”。虽然燃气收费收益权不等同于特许经营权,其转让不受该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则可随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转让。


3. 基础资产的特定化与现金流的可预测性
       文件要求基础资产应当可特定化,其产生的现金流应当独立、稳定、可预测。基础资产及底层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在操作中,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一般通过设定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等内容进行特定化处理。对某家特定燃气企业因其在某个特许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协议而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必然是特定化的,且现金流也是独立、稳定、可预测的(基于燃气企业与燃气用户的用气合同)。
       特许经营区域、期限、燃气经营许可证期限的特定性,决定了基础资产的特定化,同时也决定了现金流的独立、稳定、可预测性。即使某一区域内用户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是相对可预测的。比如“长江资管-亿利燃气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基础资产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经营许可期间及经营许可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36个月内的天然气收费收益权。


4. 价格、收费标准有法可依
       目前,供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燃气配气费价格、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和限制。若收费价格或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格,则面临重大的合规问题。燃气特许经营的燃气价格、收费标准等严格受到法律制约,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严格执行符合基础资产“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两者不谋而合。
       综上所述,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本身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资产的特定化、燃气收费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以及燃气价格、收费标准等角度,对基于燃气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可行性。对于燃气企业来说,可作为快速融资的途径。具体执行和操作则需依具体的特许经营权情况而定。

附:派思股份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公告链接:
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105211493018203_1.pdf?1621611928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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