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托运商和管输费“迷局”
原标题:托运商和管输费“迷局”
来源:LNG天然气平台(微号:gh_adbb8287689c) 竹西君
第一,制定细化规则。就托运商制度制定公司可操作性层面的量化实施细则。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就托运商相关遴选事项,按照信息密级进行分类,适时公布流程信息,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可以结合“盲抽”“盲审”等相关操作方式,严格回避机制,穿透公司“关联关系”审核。
第三,引入第三方评估。为客观公正,选取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审计专家、财务专家,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石油大学等抽选组成专家库,针对托运商遴选进行动态评估。
第四,动态考核入围企业。形成“有进有出”的模式,入围的托运商企业设定在围时间期限,如果无法通过中期考核(设定一定的期日作为中期考核期)或者有重大过错事件、事故则予以退出入围名单的处罚。当年如有退出,则即行向社会吸纳经审录合格的企业。托运商遴选,鼓励向资质条件优越的民营企业倾斜。
第一,业务衔接,如何平稳过渡; 第二,LNG接收站与管网的运行衔接; 第三,民用气、工业用气价格接轨,消费侧的分销市场端面临调整; 第四,管网互联互通后,供给侧面临被市场(用户)选择。
一是,采用分区计价的管道运输价格模式不合理。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想当然将全国分为东南西北四个区域,并没有考虑到价格和成本的相关性,不考虑山区与盆地管道输送的特殊性。
二是,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四条中,提出负荷率低于75%时按75%确定算价的基础周转量,没有考虑到不同管道的不同输送工艺功能的管段的差异性,既不客观也不公平更不科学。
三是,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条中,提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运输成本,且6月1日前才公布上一年度成本。容易造成既不及时、也不客观的情况,众所周知每时每刻国际油价、气价都在变化,广大用户必须根据实时变化的国际油价气价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托运,一年才公布一次严重滞后脱节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
四是,《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提出燃动力费按照企业平均水平核定,也没有说清楚什么是“平均水平”。对于占现金成本50%以上的燃动力费,这种监管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更不公平,可以说一下倒退到计划经济“定额”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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