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险制度

医疗养老就关注→ 常青藤会客室 2023-03-08

写在前面:微信版本又更新,看着自己付出非常多辛苦的劳动成果被淹没在杂乱的消息列表中,小编们表示好心碎。在这里真诚的邀请各位加上星标或置顶,具体操作很简单,只要三步:①点击本文左上角“常青藤会客室”——②右上角“. . .”——③选择置顶(安卓)或星标(苹果)。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只要你在文章底部留言

邀请朋友给留言点赞

只要您有9个

即可获得奖品

注意是给您的留言点赞

不是给文章点赞哦!

送完即止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问题备受关注。其中,失能老人的护理问题更是受到了两会代表的高度关注,最近几年相关的提案和议案为数不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76亿,较上年新增945万人,占总人口之比达12.6%。同时,从老人抚养比来看,2018年已高达17%。因此,长期看,在制度层面保障失能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非常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长期护理险成为社会保险“第六险”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人口多,因此,继续进行试点有必要,不宜操之过急,在实践和总结的基础上,更好地匹配供给和需求,提升制度执行的各个层面的协同性,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时,还应建立多层次的长护险体系,推动商业长期护理险的发展。
“一期试点效果不错”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部署,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第一批共有15个试点城市。从孙洁到上海、苏州、成都等城市的调研来看,多个城市一期试点效果不错,在具体的模式上,则各有异同。

她介绍说,这些城市一方面人口老龄化较严重,同时财政实力较强,医保基金有足够的结余,在筹资方式上,都采取了多元筹资模式,其中,医保基金结余划转比例从0.2%到20%都有,其他筹资方式还包括财政补贴、个人缴费以及福利彩票收入等。

“试点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护理保险的服务项目、待遇的支付标准、失能等级的认定标准等,但各地的具体标准不同。”孙洁介绍道。从共性来看,长护险试点都是只保重度失能群体、保基本需求,成本可控。

对于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孙洁认为,第二批试点城市定为14个,大体和第一批试点城市相当,说明政府希望稳步推进长护险的试点,也是合理的。“各个地方财政实力和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各不同,如果一哄而上搞试点,会给医保基金带来过多的支付压力,或者对财政资金过于依赖,都会造成制度不可持续。”孙洁表示,因此,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是比较稳妥的。

她认为,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慢病管理、失能老人照料的问题愈加凸显,从保险角度看,在前期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长期护理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第六险”是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不过,她也指出,要完成“第六险”的设计,需要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失能评估的标准等系列配套措施同步跟上,试点有了定型和推广的发展环境,制度的设计才会更加完善,政策也才能更好落实。

构建多层次护理保险制度

在孙洁看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只能保基本,而要让更多的人在失能后能享受到好的护理服务,就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护理保险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目前,由于缺乏精算数据等原因,我国开发商业护理保险的公司数量少、相关产品少;同时,由于缺乏对失能的评估标准以及护理服务的标准,保险赔付多体现为现金赔付,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理财,与护理保险的初衷相悖,实践中,商业保险一般将护理险作为附加险种进行销售。而目前消费者对长期护理险的认知度也较低,真正的护理险并不好销售。”孙洁表示。

因此,她认为,应加大对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扶持。具体有四方面建议,一是由政府来牵头,组织保险行业协同建立长期护理的发生率数据库,并在保险行业内建立共享机制;二是政府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区别于各地医保需考虑收支平衡下的长期护理标准,以支持保险机构的长期护理产品开发;三是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中实践经验,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补充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做税前扣除;四是从政策层面支持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机构、护理机构、以及养老护理相关的健康管理机构、互联网平台、智能科技公司开展股权合作或业务合作。



来源:证券日报 两会报道组 冷翠华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修订与新个税法相适应的税延商业养老险政策


养老保险是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持续关心的话题。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提交的一份提案就是围绕“修订与新个税法相适应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而展开的。

2018年4月,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相关政策。税收政策方面,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部分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采取递延纳税,即个人在规定限额内的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领取时按7.5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后,税务总局及银保监会分别配套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前者主要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和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后者则制定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在“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下,明确了相关产品要素及管理制度。

“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过程中,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反映,试点中存在着税收抵扣流程繁琐、缴费模式缺乏灵活性、参保人和企业人力部门体验不佳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部分条款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表决、已于2019年起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孙洁表示。
因此,她建议,应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

一是所得类型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以“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应税所得项目删去了“其他所得”,建议修改原“其他所得”的表述。

二是税率问题。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7.5%税率是按老税法的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测算出的结果。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扩大了税率级距,同时引入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继续沿用7.5%税率,将出现税负偏高的情况,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延缓了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因此,建议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适当降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三是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问题。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将旧税法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根据新个税法归并所得类型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四是凭证扣除问题。试点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而新个税法简化了扣缴凭证管理,因此,建议试点政策缴税时可暂不提供凭证,由纳税人留存相关票据,以便于核查时备用。



来源:上证报中国证券网 记者 黄蕾

更多推荐

全国政协委员李晓鹏:金融解题养老 服务民生金融企业责无旁贷|养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广典型经验,巩固改革成果(附通知全文)

【解读】全国老龄办政策研究部副主任 李志宏:关于医养结合供需痛点、认识误区与实践偏差

专家解读|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背景、路径、经验与着力方向
       

您的分享   价值连城


版权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公众号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公众号合作,交流,咨询

请联系以下电话微信同号

 18016247306

加不进的朋友可以微信:

lexstone

记得复制暗号:

常青藤会客室
我们欢迎您和您的小伙伴的加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