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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老龄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专家学者、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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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在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每个人一生各阶段的权益保障,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初心使命。那么,民法典是如何回应2.54亿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从而不断提升老年人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如何让老龄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呢?本期《养老产业周刊》,我们邀约业内专家学者律师进行分析解读、交流探讨。




全生命周期 全时段保护



民法典护航老年人美好生活期待

本报记者  张婷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人民权益高于一切。这部民众权利的“宣言书”,从全生命周期进行了全面规定,在10编1260条具体条款中,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随处可见,全时段保护着老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深刻影响着2.54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充分回应了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老龄社会提出更高更迫切要求
近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报告预测到2022年左右,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由老龄化社会进入老龄社会。
步入老龄社会,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如何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让老年人生活得更有尊严,这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大事,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要事
“民法典的出台,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全国老龄办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吴玉韶认为,民法典为实现好、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保障。
在全国政协委员莫天全看来,我国即将进入老龄社会,此时完善关于老年人的法律法规正是应对老龄化的最佳时机。“例如居住权保障了老年人住在房子里的权利,增加了老年人的安全感,此外,通过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老年人也可以获得经济收入,可以更好实现老有所养。”
民法典在回应老年人法治需求、满足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求的同时,亦充分回应了时代发展,实现、维护了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当时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尚未普及,此次民法典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
直面问题提出“解题”良策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扩大抚养人范围,让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居住权的设定,让老人“以房养老”获得了法律保障……
纵观民法典条文不难发现:不管是大到对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还是小到再婚、赡养、制定遗嘱等问题,民法典均有直接回应
“民法典在规定生命权时,内涵不仅包括生命安全,也包括生命尊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解释道,“这为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撑,是对生命尊严的充分体现。”
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2800多万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4000多万人,失智老年人800万人。在吴玉韶看来,这部分老年人更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民法典中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支持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更加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民法典的出台,也让很多平时生活中颇具争议的“麻烦事”找到了准确的裁判依据,有了明确的说法。
“以孤寡老人向谁托付晚年为例,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抚养人的范围,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抚养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解释道,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老人摔倒扶不扶,如今在民法典中也有了明确规定。据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介绍,见义勇为者在受到损失时,可获得相应利益补偿,有效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更有利于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还需常抓不懈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年人以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安全感、幸福感不断提升。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24年来历经4次修订,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老年人御风寒、保平安、护尊严。
2018年新修订的老年法施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地方性法规,上海、天津、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制定出台了专项地方法规,丰富和完善了我国老龄法规政策体系,老年人优待政策、法律援助制度等不断完善,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上,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将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写入《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综合谋划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体系;民政部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长护险独立险种的地位,新增北京、天津、福州、昆明等14个试点城市,逐步解决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福建、黑龙江、四川、重庆等十余个省份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不断满足老年人家庭养老照护需求,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王利明对未来充满期待。
回应老年人现实需求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郑 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民法典中哪些条款会影响到老年人权益,纵览民法典具体条文,跟老年人权益相关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即直接针对老年人权益设置的条款和将会间接影响到老年人权益的条款。
直接影响老年人权益的条款
总则编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支持老年人通过自主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以保护合法权益;物权编对居住权的规定,将住房价值和使用价值分离,使得老年人可以保留住房的居住权,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的需求……民法典中仍有较多条款,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民法典总则编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实际上就扩大了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个人拥有的虚拟财产如网上店铺和交易账户、游戏账号及虚拟货币、微信公众号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化的虚拟财产都可以继承。
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民法典增加了两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即隐匿遗嘱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存在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被继承人的情况,会损害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应该剥夺该行为人的继承权,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增加了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规定如果继承人有明确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制度有利于家庭和谐,给予继承人“浪子回头”的机会,法律也应该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保留继承人的继承权。
增加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人制度。随着社会财富的复杂化,在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被继承人想实现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仅仅依靠遗嘱执行人还远远不够。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信托和遗产管理人制度,老年人可以委托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对遗产进行管理。
间接影响老年人权益的条款
总则编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的人在受到损失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老年人意外晕倒在街头时,因为施救者免责,就可能有更多人敢于上前施救,避免出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困境。
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其隐私权就很容易受到侵害,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尊严需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很多老年人因为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老年人将受益更多。民法典明确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其亲属可以继续维权,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人格尊严。
婚姻家庭编鼓励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并保护老年人的离婚自由。民法典规定婚姻中对实际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照料老年人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项规定明确了照料老年人家务劳动的价值,可以有效督促激励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对于一方因客观原因多次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对于长期承受家庭暴力伤害,或者因配偶存在恶行、急切想离婚的老年人而言,是非常切实的保护。(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老年人权益保护进入“民法典时代”



张 宝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涵盖了公民的生老病死,依法对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保障,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等特殊老年群体日益增长,他们的服务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如精神赡养、民间借贷、以房养老、老年消费法律纠纷等不断见诸报端。这次民法典的出台,对上述热点给予了立法回应和规范,其中很多条款都涉及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亮点有以下6个方面:
亮点1: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条款,从保障公众私生活的“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针对老年保健品诈骗的“精准定位”,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亮点2:增设居住权规定,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所谓“以房养老”实际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已拥有房产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资金来源的选择,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公司获得抵押物的处置权。此外,居住权也有效保护离婚无房或房屋已过户子女名下的老年人,但这一权力不能继承和转让,设立居住权还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亮点3:进一步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简单来说,就是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和权利等。借鉴西方立法经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的概念,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增设了此项规定,此次民法典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成年人意定监护凸显了民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亮点4:设定“离婚冷静期”。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实践中,老年人再婚已经不是新鲜事,由于现行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老年人或其他年龄群体的轻率离婚现象增多,这将不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为此,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亮点5:继承编中涉老条款更加人性化。首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顺应了当前司法公证改革的趋势。同时,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需要,继承编中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立遗嘱形式;此外,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也纳入其中,并针对遗产的处理,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



亮点6:扩大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若子女不赡养,老人可依靠他人养老。民法典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不再将主体只限定为有扶养关系的人,也不再将组织只限定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老年人的养老、死葬以及遗产处理等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



遗嘱与继承方面的三处重大变化 



牛 赫



近年来,家庭财富如何传承成了老年人最关注的问题。面对订立遗嘱,老年人的观念与几年前相比更加理性也更加开放。遗嘱继承虽然是两回事,但在现实中却紧密相连。有效遗嘱就能够保障财产继承顺利进行,将给予老年人和子女更多的安全感。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篇中,关于遗嘱和继承方面有三处重大变化,具体而接地气,充分体现了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和理念。
变化一:取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口头、录音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规定,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这就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来源。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如果老人设立有多份遗嘱,在内容冲突的情况下,以最终遗嘱为准。2021年1月1日之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遗嘱效力平等,不再是“公证优先”,取而代之的是“时间优先”,更加突出体现了尊重老年人立遗嘱时的个人主张和意愿,体现遗嘱自由。
变化二:丰富遗嘱形式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起,涉及遗嘱无效的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事人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能受阻;二是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在继承法的规定中,一共有五种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
面对部分老年人无法写字或不会写字的问题,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减少无效遗嘱出现的比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打印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署姓名及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录像中对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样貌、个人信息等要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体现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愿,保障书写困难的老年人订立遗嘱的权利。
变化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将侄子、外甥等亲属都列入了继承人的范围,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也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侄子、外甥可以继承财产。
以往继承法中无兄弟姐妹时,由第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民法典使得更多亲属成为法定继承人,避免被继承人自由支配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也符合资产流转规律和我国的继承传统。



民法典所涉及的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晰时,依照个人意愿通过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通过遗嘱体现个人对于财产的真实分配意愿,民法典将在社会生活里成为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规范化工具。


作者单位: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社会报.如何让老龄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专家学者、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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