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3亿多的育龄期女性中,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感染率约8%,由此可见,中国育龄期的HBV感染者人群巨大。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出台,HBV感染者的生育需求也随之增加。而母婴传播是我国乙肝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现为大家介绍HBV感染女性在妊娠分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建议所有HBV感染的育龄女性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孕前检查。HBV携带者,建议进行血常规、肝功能、HBV DNA、甲胎蛋白、肝胆脾彩色多普勒超声等检查,必要时先行肝组织活检,充分评估妊娠及母婴传播的风险。有生育需求的患者,如果既往未行抗病毒治疗,可选用干扰素治疗结束后6个月妊娠,或直接选择妊娠B类药物。抗病毒治疗中意外妊娠患者:对干扰素治疗患者建议终止妊娠,服用妊娠C类药物的患者可换成B类药物,服用妊娠B类药物怀孕的,可在与患者充分沟通情况下继续原方案治疗。
HBV感染者应在妊娠第24-28周,检测HBV DNA,如HBV DNA>2x106IU/ml,则建议选用妊娠B类药物预防宫内感染。妊娠期间肝炎发作的患者:转氨酶轻度升高的妊娠患者可先密切观察,肝脏病变较重的妊娠患者,与患者充分沟通并权衡利弊后,可以使用妊娠B类药物抗病毒治疗。
肝功能正常或轻中度异常、无内科并发症的HBV感染孕妇,建议根据产科情况决定分娩方式。若肝功能持续异常或肝硬化者,应充分评估肝脏功能及Child-Pugh分级,适时剖宫产结束分娩。
对 HBsAg 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200IU,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重组酵母乙肝疫苗10μg,在第1个月和6个月时分别接种第2针和第3针乙肝疫苗。母亲HBeAg阳性,且 HBV DNA≥106拷贝/ml,应告知母乳喂养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如患者选择母乳喂养建议定期监测抗-HBs水平。以下情况建议暂停母乳喂养:母亲乳头皲裂,渗血;母亲肝功能异常者;新生儿口腔溃疡、黏膜损伤者。 孕期未使用抗病毒药物但肝功能异常者,应密切监测肝功能;肝功能正常者应于产后1至3个月复查肝功能、HBV DNA 及HBV血清学标志物等 。
孕晚期服用NAs实施母婴阻断的产妇,产后 42天-3个月复查肝功能及HBV DNA, 决定是否继续抗病毒治疗。建议于产后1-3个月停药,停药后可以母乳喂养。全孕期服用抗病毒药物产妇,产后仍需继续抗病毒治疗,以免慢性乙型肝炎复发。
HBsAg阳性孕妇所生的新生儿,需长期随访HBV血清学标志物, 以判断母婴阻断及免疫接种效果。接种第3针疫苗后1个月(7月龄)至12月龄;如未按时随访,12 月龄后仍需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