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迅速贯彻落实全市反恐怖工作会议精神
1月30日上午,在收听收看全市反恐怖工作视频会后,大余县公安局召开调度会,对全县反恐怖工作进行部署,副县长、公安局长陈伟生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
就反恐怖工作的开展,陈伟生指出,反恐怖工作是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大余县虽不处在暴恐活动的核心区域,但地理位置特殊,极有可能成为暴恐分子选择的转移通道,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全力以赴。一要强化反恐宣传,深入学校、社区、火车站、汽车站等区域开展反恐怖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二要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局网监、刑侦、情报、各派出所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情报收集研判,对流入我辖区的可疑人员全程监控。三要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反恐怖工作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各反恐成员单位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精诚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四要强化涉恐源头监管,只有管住了源头,夯实了反恐基础,才能取得反恐怖工作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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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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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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