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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购干这事,被刑事拘留!

大余公安 2020-02-19

近日,大余县公安局快速破获
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
现场收缴枪支一把、土铳一把、黑火药若干,

及时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

11月29日,

大余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

有人网购枪支配件发往了大余县池江镇。

接到线索后,

大余县公安局高度重视,

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很快就摸清枪支配件的最终去向

锁定重大作案嫌疑人。


12月4日上午,

办案民警驱车前往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

在广东省南雄市警方的大力协助下,

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生抓获,

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土铳一把、

钢珠1000克、黑火药2小盒。


经查,2019年2月,

刘某生(男,41岁,广东省南雄市人)

在网上购买了枪支配件,

通过邮寄方式到大余县池江镇,

后秘密在家中自行加工改装一把射钉枪

用于在山上打野猪、野兔等物。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所制造的枪支

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所规定的枪支类型是管制枪支。

经审讯,刘某对自己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等枪爆物品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立刻主动上缴;不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这条法律底线千万不能触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刑侦大队

编辑:吴磊   编审:刘宝山
监制:张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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