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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购干这事,被刑事拘留!
及时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
11月29日,
大余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举报,
有人网购枪支配件发往了大余县池江镇。
接到线索后,
大余县公安局高度重视,
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很快就摸清枪支配件的最终去向
锁定重大作案嫌疑人。
12月4日上午,
办案民警驱车前往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
在广东省南雄市警方的大力协助下,
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生抓获,
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土铳一把、
钢珠1000克、黑火药2小盒。
经查,2019年2月,
刘某生(男,41岁,广东省南雄市人)
在网上购买了枪支配件,
通过邮寄方式到大余县池江镇,
后秘密在家中自行加工改装一把射钉枪,
用于在山上打野猪、野兔等物。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所制造的枪支
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所规定的枪支类型是管制枪支。
经审讯,刘某对自己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等枪爆物品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立刻主动上缴;不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这条法律底线千万不能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来源:刑侦大队
编辑:吴磊 编审:刘宝山
监制:张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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