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非法集资调查的投资人,这一条例解决了你们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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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件的背后都与一个词密切相关——非法集资
凡涉及非法集资,必有大量民众深陷囹圄,上月末《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下发,对公众的“维权”提供了更详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定性:非法集资参与人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征求意见稿》把大众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投资人”、“受害人”、“维权人”定性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即“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而且明确表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即你投入了资金,就必须风险自担,这点无需多加议论。
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担忧
其实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不少投资人是清楚“非法集参与人”这个概念的,但就我接触的那些人来看,他们不认为自己是参与人,更多的强调自己是受害人。
这部分人的逻辑是:如果我是非法集资参与人,那么我做的事本身就不合法,亏了只能自认倒霉,但如果是受害人,那么我可以提出维权,要求有关部门帮忙追讨,拿回我投入的本金。
所以实际中,会有一部分非法集资参与人不是很配合经侦,不愿意主动报案、不愿意提供个人相关细节、不愿意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他们觉得,一旦签字,就等于承认自己参与了非法集资,也就拿不到赔偿(投资本金)。
我看见过不少投资人讨论过这个问题,有些人自己不去配合经侦,还会以此为由去游说其他参与人,更有激进的会认为签字是监管的圈套,是等于让他们自认倒霉放弃投资资金的追讨,然后追回来的钱就可以直接充公。
可想而知,这无疑加大了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和处置工作的难度。
资金退还有法可依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较大金额,特别近年的案件,涉及几十上百亿的已经屡见不鲜了,这些非法集参与人投入的钱该怎么处理,投资人想要的“维权”能否实现,都是他们最关注心的。
这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答复,“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一般来讲,非法集资人是不会主动退还资金的,自己去“要债”难度也不小,这种情况下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
所以,如果投资人自己维权讨不回钱的时候,还是应该求助相关部门,而不应该反倒不配合调查处置工作。
资金怎么退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退款来源和扣除项的划定,不代表非法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都能返还。
涉案资产追缴的工作量往往不小,需要耗费一定时间,而且之前被非法集资人挥霍掉或用于非法集资运转的钱很难全部追回,涉案财产变现也需要一个过程,期间也存在损耗的可能。非法集资参与人能获得多少资金退还还要看最终能追回的钱,然后再说按比例退还。
不过我觉得,非法集资追缴回来的钱虽然不能保证覆盖所有投资资金,但应该是先用于非法集资参与人资金退还,如果还有结余才会是各类税费补缴和剩余没收,绝不会是部分投资人认为的直接充公。
补充一点说明,因为我接触的不少投资人会担忧,法院对非法集资人开出罚金会影响他们的资金退还。其实,资金退还来源上面已经列的很清楚了,是非法集资相关的钱,而罚金是可以从非法集资人自己的钱或资产里面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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