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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不坐牢,记清这六条

2017-02-12 智豪小哥 刑事法律圈




说话有风险,开口不当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开口前请注意

文|智豪小哥   单位|智豪律师事务所


诚然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但是当言论自由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决定何者具有保护之必要性?


笔者发出这个疑问,其实这是源于去年代理的一起案件——“村民给政府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作为律师,我与这位村民进行了远超过法律服务的沟通,我非常惊讶于他对于公民权利与法律本质的理解。他为该案被关押了12天,家里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但他从未怨恨过任何一名办案民警,与我们谈论的更多的是“我要追求的是免于恐惧的自由”、“难道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吗”、“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争取更需要保障”。



他做的事情,也许并不大,但他的精神境界却令人敬佩。


言论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本没有争议,如暴力恐吓、猥亵性言论、教唆犯罪等低价值言论,但是问题在于作为最后保障手段的刑法,规制言论的界限如何界定?考虑到言论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刑法规制过程中应特别谨慎,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不受过度干预。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应特别注意不适当的言论不仅伤他人,更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笔者特在此总结刑法中关于此的六个罪名,与大家进行探讨。


申明我对刑法及其罪名设定无任何异议,但我建议这些可能影响公民言论自由的罪名在适用中应谨慎。


1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典型案例:“村民给政府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



入选理由: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具体、有效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会议纪要、政策性文件来阐述该罪名,尤其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内涵;也不能帮助司法人员、律师和一般公民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该罪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2

非法经营罪


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陕西作家谢朝平自费出书《大迁徙》被刑拘,即“渭南书案”。



入选理由: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一般跟公民言论不相关,但199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经营非法出版物的严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言论要进入公共场所,非常需要借助报纸、图书、期刊等媒介。在互联网时代之前,出版物就是传播言论最重要的载体。为保障出版物、言论市场不至于过度混乱,必要的管制是可以接受的,但基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乱象,适用该罪名规制时应严格把握“罪刑法定原则”。


3

寻衅滋事罪


内容:两高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pu志强案



入选理由:寻衅滋事罪之所以会对公民言论有巨大影响,笔者认为有两点。第一,该罪将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那么一系列与公共场所相关的政府管制措施也可以顺理成章对网络空间进行管制。第二,什么是虚假信息,本是司法认定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所谓权威部门必定会第一时间行使权威,甄别哪些信息是虚假的——不能传播,哪些信息是真实的——可以放心传播,如果不听招呼,最终可能构成犯罪。这对于实际传播者,如门户网站,影响极大。此时,信息是否虚假并不重要,关键是权威部门发布或认可的。


比如前两天浙江某医院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的新闻,事情发生后各大门户网站发布的都是真人真事,但不一会都被删除,只能采纳浙江卫计委发布的官方消息,二者内容并无大的区别,但显然“寻衅滋事罪”悬挂在头顶呢!


4

侮辱、诽谤罪


内容:如此清楚,不用细说。


典型案例:高某发帖批评法官被“跨省追捕”案。



入选理由:中国的案例不好找,用美国的案子更好说明这个道理。其实对非政府人士的侮辱、诽谤,不管是民事途径还是刑事途径,都没有什么争议问题。关键在于:批评官员的尺度。也就是,当一个公民发表夸张甚至不实的言论,并对政府官员造成一定社会价值负面评价,并被理解为侮辱、诽谤时,是否需要认定其为犯罪呢?


在上述案例中,当地政府官员称这是引导“人民说实话”。如此表述实在欠妥。


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内容: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典型案例:新快报记者陈子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造假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集团关联交易被网上追逃案。



入选理由:从这两起案例可以发现,所谓受害人都是在当地有非常大影响力的企业,在其部分经营行为被曝光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出动,对报道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责。陈子洲事件还不好说,但仇子明事件完完全全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官商勾结、打击报复。该罪名如若滥用,对于公民言论尤其是经济领域的舆论监督,将产生很大影响。


6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腾讯公众号管理规则。



入选理由:对于这个罪名,我是比较赞成的,尤其是其列明的几种情形“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关键在于兜底条款“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罪名的实践影响在于,公民言论的载体——新浪、网易、腾讯等门户网站、微博、腾讯等自媒体、公众号,都必须接受来自监管部门的责令,否则就是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平台为了减少法律风险,必定会建立专门的团队用于审核用户信息和网上言论,并且要保证该团队能够良好运行。


对于千亿身价的马化腾来说,删除一篇不适宜的文章,跟进监狱相比,简直不用一秒钟考虑就会有结论。


欢迎各位对于文章没有提及的罪名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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