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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剖析】“天津大妈”应无罪,原因在于...

2017-02-15 刑事法律圈 刑事法律圈


根据网上公布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案的终审判决书【(2017)津01刑终41号】,赵春华本人被判处缓刑,得以在春节前夕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过年。因为赵大妈不是被判无罪释放,所以她仍然是戴罪之身,人生的履历上就此多了一个污点。赵大妈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想必广大吃瓜群众看到此处会脱口而出,我觉得赵大妈应该无罪。为什么大家凭直觉认为赵大妈是无罪的呢?估计没有太多的人能说出个所以然来,那么笔者就此来探讨一下赵大妈的罪与非罪。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2日晚,赵春华在摆设气球射击摊位时,被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配件,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同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理论述

    

当分析和判断任何事物的时候,我们都应该遵循“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辨证哲学思维,紧紧地围绕事物的本质特征来进行讨论。对于犯罪的评判也不例外,在这里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和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更应该对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加以考察。只有该行为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达到足以适用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才予以刑事追究,而当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只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时,即使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应予以定罪处罚。上述观点就是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说,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正是该学说的法律体现。在我国以往及现行的刑法教科书中,对于犯罪的本质特征大都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因而可以认为社会危害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实际上该学说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纳的主流观点。简单来说,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其社会危害性,并且这一观点在我国是被普遍认可的。同时还应该明确一点的是,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泛指的,而是有着一定的范围。首先,这种社会危害性是实质性的,有可能是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危害,也有可能是通过合理的逻辑推理后可以预见将要发生的危害。其次,这种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用刑法加以处罚才能彰显公平和正义。


案例分析

 

基于以上理论,我们来剖析上述案件中赵春华的行为。赵春华在被查获的当时,警方扣押了用于射击气球的枪形物9支,后来其中6支被鉴定为枪支。也就是说直到赵春华被警方查获之前,她一直持有着6支所谓的枪,而在我国是不允许私人拥有枪支,这是违反《枪支管理法》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规定的文字表述看,赵大妈的行为确实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但仅此远远不能够定罪,我们还要考察赵大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才是关键所在。从目前公开的报道和终审判决书来看,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由于赵大妈拥有6支枪,已经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产生了实质的危害。其次,赵大妈摆摊为游人提供气球射击的游戏是为了谋生,她本人也一直认为自己摆摊使用的是玩具枪,并无犯罪故意,因此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赵大妈的行为在将来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最后,即使赵大妈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远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以致于适用刑法对其处罚。持有枪支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枪人所拥有枪支的威力,如果该枪支是军警使用的制式枪支或者是猎枪,这些枪支威力大、杀伤力强,进而使得持有此类枪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持有人所拥有的只是玩具枪或者是其他类似的枪支,此类枪支杀伤力小或者不具有杀伤力,因此持有此类枪支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在提到这一点时,只是简单地说到枪支独有的特性使其具有高度危险性,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就认定赵大妈的持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上述结论却没有确实、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


结论

    

综上所述,赵大妈在该案中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只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该被定罪处罚。但我国是一个对枪支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国家,在对涉枪犯罪上一向是采取从严从重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加之我国枪支鉴定标准的门槛过低,赵大妈被定罪处罚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只不过该案案情特殊,又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舆论关注,二审法院在两者之间进行了平衡,于是就有了我们看到的最终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后记

    

司法实践过程不是机械的动作,不是流水线上生产工业品,而是生动和复杂的创造性过程;司法工作者也不是生产流水线上的机器人,而是有着思想和意识的活生生的人。在面对社会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个案时,司法工作者应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辩证哲学思维来分析个案,紧紧地抓住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要旨,恰当合理地引用法律条文并适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而不是依靠固定的职业思维惯性,简单教条地去套用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形成了流水线式作业的机械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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