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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诉状中辱骂法官,法院开出5万罚单

2017-09-12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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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今日法言


“垃圾” 、“狗屎” …… 这些语句都是南京律师封某在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的词语。2017年8月24日,封某因在上诉状中使用侮辱性言辞,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秦淮法院开出(2017)苏 0104 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封某处以罚款5万。


9月11日,封某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不会主动交5万元罚款,将通过其他渠道继续讨要说法。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现代快报 图


法院认定律师行为妨碍民事诉讼,律师表态不接受处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封某是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据该所负责人介绍,封某已于上月离开该所。封某对秦淮法院开出的 1 号罚单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近日,南京市中院下达(2017)苏01司惩复13号决定书,维持秦淮法院的(2017)苏0104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
对此,9月11日上午,封某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于秦淮法院做出的决定和南京中院做出的复议结果决定,他是不接受的,他也不会主动交5万元罚款。他会通过其他渠道继续讨要说法。
在封某提供的上诉状中,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的确有“垃圾” 、“狗屎”等词。对此,封某表示,自己在上诉状中写下这些词,的确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法院不应认定这就是侮辱了法官和法院。


法院认定封某言辞侮辱司法机关,目前5万罚款还未交


南京市中级法院查明:封某在其与南京某公司、林某、孙某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言论。
法院认为,这些言辞均构成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妨害了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秦淮法院做出的处罚决定书,要求封某在今年8月底前将5万元交齐。不过,9月11日,封某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笔钱还没有交,他也不会交,“法院不是有权划账吗?让他们划吧。” 

法院对律师开出罚单,非常罕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由于诉讼请求没有被秦淮法院全部支持,程某在上诉状中写下 “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的侮辱性言语,并拒绝修改。秦淮区法院依法对程某开出罚单,程某被司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这是南京法院首次开出此类罚单。


据了解,当时秦淮法院法官了解到上诉状内容后,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他5天内修改上诉状。但程某拒绝修改,并称后果自负。最终,秦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处罚。
与程某受处罚的不同的是,此次受罚的也是一名上诉人,但上诉人是一名执业律师。律师被法院如此处罚,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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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今日法言,来源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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