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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律师的道歉 警醒的应该是所有的法律人

2018-01-06 小李飞刀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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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的冬季,总是伴随着阴沉的天色和浓郁的迷雾,为大地平添几分苍茫,似乎很难远眺雾中的前路。但行人们只需保持对目标向往的初心,等来春天的阳光,盎然生机又将映入眼帘。而此刻的山城,因为么宁律师的一番言论迅速成为了法律圈的舆论中心,有祝福,有调侃,也有对立。

当事人李庄将当年的庭审记录发出。

当年的律师陈有西发文,认为么宁虽是优秀的公诉人,但当年一事是么宁经验不足,被当枪使。

更有律师认为重庆市司法局批准么宁执业属行政违法。

……

但我了解,在检察院系统,有很多人仍然支持么宁。律师界的舆论在审判么宁时,他们也在与律师界越行越远、更有隔阂,言语之间的不理解、甚至恶意猜测,更是越积越深。只是限于公务员身份,无法通过舆论发出声音。这正如么宁接受财新网专访所说,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回应李庄及舆论。显然,在这场对么宁的舆论审判中,有声音是缺席的。

……

如此对立,如此撕裂。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谨希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每一位同仁,不管是公检法人员,还是律师,都能对此保持警醒,拨开笼罩在职业身份上方的迷雾,在一个有序的框架内讨论问题。


2.

若论司法人员滥用权力之苦,笔者作为律师深有感触。

曾经为一名被控盗窃罪的当事人辩护,笔者极力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毁坏财物而非盗窃。遗憾的是,公诉人并未从定性层面就罪名问题与笔者辩论,而是话锋一转,称被告人曾在高中时期就有过偷窃同学财物的行为,恶习至深,应判处盗窃罪。我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公诉人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指控即可,提及被告人的学生时代,在法律层面毫无意义,哪怕是在庭审活动技术化最高的美国,也在《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中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

笔者当时的感触,正如李庄案辩护人陈有西所想,如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且未经法庭调查采信,为什么就直接在辩论阶段引用呢?这不是在滥用权力吗?公诉人难道想这样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而且不给辩护人及当事人反驳的机会吗?

么宁的回应,正面谈到了这个问题。她承认,在辩论阶段引用与案件定罪量刑无关的证据,是不应当的;她为此对李庄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进行道歉。

作为司法官,应当以敬畏之心,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以自己的荣誉感和法律技巧,努力办好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司法官不应呈一时的口舌之快,而应尊重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探讨案件本身,一起实现公平与正义。


3.

      很多人谈论么宁,总会将她与重庆特殊时期联系在一起。以为么宁因薄王背景而获益,属于“为虎作伥”,又或者以么宁作为重庆那段时期冤假错案的代表,今天遭受这样的舆论审判也是应该的。

     实际上,么宁对此间接回应了,她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是在2006年,那时候还没有薄王这回事。那段时期,她接受指派担任出庭公诉人,是正常履职,并非为了邀功。当庭说出那样的话,也不是有人指使安排,而是一种应激的本能反应。

      其实冷静下来回想,若么宁真的与薄王走得那么近,她肯定不会安然走到今天。之后她继续读书,获得博士学位,辞去公职,希望做一名教师或者律师,也是通过自己努力所得。如陈有西所说:“我觉得她欠李庄一个道歉。同时我觉得,全国的法律人,也不妨宽容一点。这样一个处于逆境中的人,仍然能把法学博士读出来,在万口嚣嚣的环境中,能够勇敢地站起来接受挑战,重塑形象,并到一个新的律师的行业里,希冀实现自已,东山再起,我们应当接受她,理解她,欢迎她。把她作为一个平常的法律人对待她。我期待她有真正的反思,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向成功。”

今天,当我们回首那段特殊的岁月,发现历在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历史洪流中的一滴水花。有的水花附着大浪立在潮头,有的水花随着暗流潜入水底,但当风暴过去,每一滴水花都可以重回平静的水面。身处当年体制内的司法官们,纵然心存浩然正气,也难以一己之力让偏航的列车重回正轨,但只要能保持入职宣誓时的初心,在面对不可抗的错误命令时,能够将枪口抬高一厘米,就应当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宽容与接纳。


4.

么宁律师的道歉,虽然迟到了八年,但只要是真诚的,就应当被法律人所接受。中国的律师队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建设,规模日趋壮大,制度日趋完善,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了风浪的洗礼,我们逐渐成熟的律师界应该表现得更宽容,接纳我们曾经在法庭上的对手。作为律师,更要有规则意识,也许么宁在法庭上的不当言论给他人和自己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律人深思总结。但只要么宁符合《律师法》中关于执业许可部分的相关规定,就不应当剥夺法律赋予么宁从事律师职业的权利,更没有必要号召业内组建壁垒进行抵制。


5.

么宁支持公诉,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她在法庭上错误滥用公诉人权力,又恰逢案件背景复杂,纵然以她尊重法律的初心、全国十佳公诉人的能力、法学博士之学识,时隔多年,仍不免遭受舆论审判。这是笔者所见的“么宁律师现象”。(纯借用么律师之名)

么宁诚心道歉,是否对错自有当事人评述。且只要她符合执业之规定,尊重法律,具备能力,她仍然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但“么宁律师现象”则值得所有法律人警惕。在今时今日,舆论传播之快,公众声音之强烈,犯了错的办案人员不仅可能要承受终身追责,即便在体制内成功逃脱,待他们想要离开体制、回归法律人群体时,又怎么能够期待能够受到法律人的宽容与优待呢?笔者期望,所有办案人员都能秉持初心,尊重法律,以便江湖再见不难。


5.

近年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人员流动愈来愈频繁,主要表现在一批法官检察官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哪怕要忍受回避期也在所不惜,当然也有部分资深律师通过遴选进入司法机关任职。这批辞职的司法官里面,不乏业务过硬,品格优秀的人才,笔者身边好几位律师同事都曾供职于臬台,皆表现出了精湛的业务技巧和良好的品格。这些人员的正常流动,使得律师行业的人才格局有了提升,同时有利于律师和司法官之间构建交流的桥梁,最终受益的将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曾经律师和司法官之间,存在太多的误解与对立,内耗了太多的精力与时间,严重耽误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作为法律人,不管是何职业,都应当对职业间的壁垒与偏见保持深刻的警醒。当法官真正做到居中裁判,检察官和律师不再视对方为异己,三家人员能够平静、正常的交换、流动时,方能互相尊重、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6.

最后,引用网上《法律共同体宣言》的一段: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我们承继的不仅仅是一个职业或者手艺的传承,而是一个伟大而悠久的文化传统。我们不仅仅在市场上寻找出价的机会,更主要的是在大学神圣的殿堂里,在这悠久的知识传统中寻找启迪、智慧与灵感。如果我们没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对法律没有共同的理解,没有共同的社会信念,没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和能力,有谁来支撑我们的法治大厦?有谁来抵制专断权力的任性?有谁来抵制暴民政治带来的无序和混乱?

图:重庆千厮门大桥                                   

   

                                      2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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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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