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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徒手欲接跳楼自杀女被砸死的法律问题

2018-01-07 智豪律师 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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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智豪一哥

新闻报道:2017年12月10日上午8时许,西安市一名女子从11层坠落,正在巡逻的保安李国武看到这一幕后,立即上前去接该女子,但却在瞬间被砸倒,两人双双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查,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排除他杀,女子跳楼原因系感情纠纷。

据家人李国斌介绍,李国武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八旬的父母和刚上一年级的女儿,妻子平时做一些临时工,基本生活来源都靠李国武在支撑。

 

首先我们应当对保安李国武欲施救跳楼女子的行为致以崇高的敬意!!!应当对他不幸罹难感到深深的惋惜和悲伤!

同时我们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保安李国武的死不是一个意外事件;他是在小区正常“巡逻”上班时准备接住跳楼女子被砸死的!

那么问题来了:李国武的行为是不是正常履职的行为?李国武的死是不是因公伤死亡?是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跳楼女子的家人对李国武的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国武作为小区物业的保安,毫无疑问对小区业主、居民提供施救帮助应该是其基本职责之一,故笔者认为李国武作为保安上班期间见有人跳楼,不计后果地准备施救接住的行为是正常履职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笔者认为李国武属于因工伤死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其家属享有其因工伤死亡的保险待遇。

当然李国武在准备施救接跳楼女子的时候,是没有任何自我保护意识的,或许他在紧急情况下完全处于一种救人的条件反射,或许他根本不知道一枚鸡蛋从10楼自由落体就能砸死人的故事。或许他没有法定义务和特定职责,但他就这样义无反顾的去做了,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袖手旁观!生命是最可贵的!当一个人自杀跳楼的时候旁人为挽救他的生命而付出生命更可贵!李国武就是这样一个人,他没有接住跳楼的女子,女子死了,他也死了,但是他的孤单弱小的向上举起的胳膊的影像却是那么坚定而不慌张!它虽然没有挽留住一条生命,但他托起的是一个大大的救人于危难之际的“义”字!!!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订)》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观突出的行为。笔者认为李国武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相信,西安市也有类似的规定。

逝者如斯!跳楼的女子死了,是她把李国武砸死的!她不可能来承担造成李国武死亡的法律责任了!她的家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笔者以为:假如跳楼女子因李国武的接住行为受伤没有死,却造成了李国武死亡,则她既是侵权人又是受益人,由她来承担对李国武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跳楼女子死了,她的家人能否作为本案的受益人来承担对李国武家人的补偿责任?恐怕在法律上是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她的家人会说,人都死了,只有伤痛和损失,何来的收益?!但是李国武的死,他的家人的伤痛和损失无疑更大更深呀!从公平和道义角度,难道跳楼女子的家人不应该给予一定的救助和补偿吗?

 因此,李国武的死,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要讲人情和道义!在当今屡屡发生救助他人反被讹诈乱象的社会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达的大背景下,对于保安李国武徒手欲接跳楼自杀女被砸死事件,作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应积极行动起来,对李国武的行为快速准确认定,及时安抚和救助他的家人,弘扬正能量,避免网络不法者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同时李国武所在的物业公司不能推脱责任,应当积极为李国武申报工伤死亡的认定,最大限度保护李国武家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希望跳楼女子的家人也勇敢地站出来,直面事实,化悲痛为力量,为促进社会和谐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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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我是警察,

这时他做了22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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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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