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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己种的树也是犯罪,法院判决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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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罪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那么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呢?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所以,按照特定情形,即使是自家种植的林木在采伐前也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否则会构成犯罪!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希望引起大家的警醒!

符某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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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琼97刑初7号

案由:滥伐林木罪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0日

合议庭:审判长赖永驰、审判员张模金、审判员蒙良、法官助理张生廷、书记员吴淑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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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符某1,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2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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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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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意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8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1为种植东方市政府扶贫时发放的槟榔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到东方市江边乡土眉村西面小溪附近砍伐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1.43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00株(无幼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3.8912立方米。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1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符某1手锯(一把)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报告单、东方市林业局的复函、扶贫手册等书证;3.证人符某4、盆某、符某5、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1的供述和辩解;5.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橡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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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认为被告人符某1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符某1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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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1为种植东方市政府扶贫时发放的槟榔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到东方市江边乡土眉村西面小溪附近砍伐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1.43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00株(无幼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3.8912立方米。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1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符某1手锯(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报告单、东方市林业局的复函、扶贫手册等书证;证人符某4、盆某、符某5、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符某1的供述和辩解;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3.89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符某1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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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人符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符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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