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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警察法》第六十四条:满25年可提前退休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水母侦探社转自:刑事正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时间越来越近了!早在2022年7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进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2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怀着激动的心情,小编和大家一起憧憬新《人民警察法》提出的最新条款。从优待警首次写入法律一线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新《人民警察法》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新《人民警察法》第六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25年的,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20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新《人民警察法》第八十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新《人民警察法》第八十三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人民警察的经费、工资获得国家保障新《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与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相适应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新《人民警察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建立稳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警察经费增长保障机制。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警务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新《人民警察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责任免除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新《人民警察法》第八十四条: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人民警察的独立性获组织人事保障新《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九条:与公安机关事权划分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新《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拒绝非警务活动,从此有法可依新《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该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用警,人民警察力量的调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新《人民警察法》第六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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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帮助取现电信诈骗款,是诈骗罪的共犯还是掩隐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加盟智豪: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近些年,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很多争议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事先无犯意联络、事后为诈骗者取款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有观点认为,虽然事先与诈骗上线未明确具体地预谋,但就其所处的生活环境以及个人认知水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其积极配合,提取赃款,为诈骗犯罪行为最终目的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应当以共同诈骗犯罪论处。还有观点认为,事后帮助取款的行为,既非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又不符合帮助犯成立的时点要求,本质上是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之后的赃物处理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正是赞同第二个观点,且看判决书如何论述这一观点的。刘某、刘某全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904刑初16号案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19年03月05日合议庭:审判长梁友斌、人民陪审员林国平、人民陪审员赖就、法官助理许汉华、书记员张豪东//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关草田派出所抓获;于2018年4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建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全,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关草田派出所抓获;于2018年4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肖雄,茂名市电白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程序情况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8﹞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全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友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国平、赖就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吴建强、被告人刘某全及其辩护人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全通过廖某和“邓某”(以上两人身份未查明)联系到被告人刘某负责去银行提取电信诈骗款,并约定:刘某如果成功取现电信诈骗款,就有3000元的提成;刘某全每介绍一个人帮“邓某”提取电信诈骗款,就有1000元的提成。2018年4月26日10时许,刘某全与“邓某”联系,“邓某”安排一名男子(身份未明)把用于提取诈骗款的两张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李某2;卡号:62×××07,户名:王某)交给刘某到银行提取诈骗款。然后,刘某持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李某2)到本区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诈骗款19900元。随后,刘某持银行卡(卡号:62×××07,户名:王某)到本区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诈骗款100元,由于该柜员机没现金可取,刘某又来到本区水东镇新湖二路建设银行ATM柜员机打算继续提取电信诈骗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后,公安机关在本区水东镇新湖二路龙豪商务酒店抓获刘某全。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涉案银行卡(卡号:62×××07,户名:王某)以及提取的诈骗款20000元等物品。被告人刘某所提取的诈骗款是被害人卜某于2018年4月17日被他人用银行卡(卡号:62×××24,户名李某1;卡号:62×××98,户名:尹某)诈骗11万元中的金额。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全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不知道提取的款项是诈骗赃款,取款19900元后交给了刘某全。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吴建强辩护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方面。(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持卡取款,被告人刘某对此予以承认,被告人刘某全也指认,辩护人对被告人刘某实施的客观行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取款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三)项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8.帮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根据这一点,要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前提是事前明知。但现有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刘某事前明知而帮助取现。介绍被告人刘某与刘某全认识的“祖师爷”未归案,“祖师爷”介绍刘某到电白工作时并未告知其具体要做什么工作,刘某对“祖师爷”从事什么工作也不知情。刘某与被告人刘某全认识时间不到两天,刘某全在接到刘某入住酒店后也并未告知其要做什么工作。这一点,在辩护人刚才询问被告人刘某与刘某全时可以证实。刘某全将银行卡交付给刘某时,也未告知刘某卡里有多少钱,钱的来源以及性质。刘某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卡里款项的性质。因此,被告人刘某在取钱之前并未明知刘某全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明知”是一个主观认定的范畴,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三)项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抓时刚年满21周岁,仅有初中文化,社会阅历少,认知能力差,加上与“祖师爷”未谋面,与被告人刘某全接触时间仅有两天,其无法知道“祖师爷”与刘某全的行为的性质,对“祖师爷”与被告人刘某全的情况完全不了解。被告人刘某被刑事拘留以前有正当工作,从未涉足过“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某到达电白区后,仅有两次持卡取钱的行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刘某取款时的视频截图显示,刘某取款时未佩戴帽子或眼镜等进行规避调查,因为其完全不知道持卡取款涉及犯罪,最后,其在取款后把所取款项全额交回给被告人刘某全,并未从取款行为中获利。综合以上主客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刘某对被告人刘某全等人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是实施了取款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二)退一步来说,即便认定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帮忙取现的,对其行为也应该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刘某介入本案的时间节点。根据侦查机关制作的《伊春市南岔区4.17卜某等人被骗案件资金流图》显示,被害人卜某等人被骗时已经将款项转入李某1、尹某两人名下的农行卡。被骗款项被转入上述两人名下银行卡后,有部分金额已经被取现或消费,有部分被再次转入他人的银行卡。而被告人刘某所持的李某2和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是第三次被转入的卡。当被害人卜某等人将款项转入李某1、尹某两人名下的农行卡的行为完成时,其已经失去了对涉案款项的控制,整个诈骗犯罪行为既遂。被告人刘某是在诈骗既遂后才加入其中的。其取款行为不属于电信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是在电信诈骗实行行为终了后加入的,其行为应当单独评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帮助取款时所持的银行卡系其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之后由刘某全交付给刘某的,被告人刘某取款时持有银行卡的时间节点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的钱款(被害人将钱款汇至行为人控制的账户)之后,此时被告人刘某持有银行卡取款的行为,既非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又不符合帮助犯成立的时点要求,本质上是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之后的赃物处理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综上所述,在其他电信诈骗行为人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财产损失的结果出现)之后,被告人事后的取款行为,在被告人与其他电信诈骗行为人事先没有存在共谋的前提下,其行为仅能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量刑方面略。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被告人刘某全的辩护人肖雄辩护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本案没有扣押指控的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李某2),不能证明刘某持该银行卡在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19900元;(二)本案扣押的20000元并不是指控刘某持李某62×××72银行卡提取的19900元,而是刘某被抓获前持卡号:62×××07的银行卡在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100元与其被抓获后由办案人员陪同下持该卡在电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ATM柜员机提取出来的19900元的合计20000元。(三)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指控被告人刘某提取的诈骗款是被害人卜某于2018年4月18日被他人用银行卡诈骗11万元中的金额,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全、刘某参与卜某被诈骗一案,卜某被诈骗11万元与被告人刘某、刘某全无关。(四)本案证据证明卜某被诈骗的11万元已在2018年4月17日、18日两天被他人通过取现和汇付数据POS消费完毕。本案被告人刘某持卡帮他人的提款不可能是卜某被诈骗11万无中的金额。据本案证据卜某被诈骗资金流向图(补充侦查卷二第3页)证实,卜某被诈骗的11万元分别流入户名李某1卡号62×××24(1万、1万、2万合计4万)、户名尹某卡号62×××98(2万、2万、3万合计7万)的两张卡内,该11万元已在4月17日、18日两天被他人通过以上两张卡取现和汇付数据POS消费完毕。虽然该两张卡绑定一张户名卓某2卡号:62×××55,从卓某2卡号:62×××55有部分资金流入户名王某卡号:62×××07、户名李某2卡号:62×××72,但是,无法证实流入的部分资金是卜某被诈骗11万中的金额,即使是卜某被诈骗11万中的金额,该资金的交易时间均是在2018年4月17日、18日两天,流入的资金也分别在17日、18日两天全部被他人提走,而本案刘某于2018年4月26日才持卡帮他人提款,因此,刘某持卡帮他人的提款不可能是卜某被诈骗11万无中的金额。(五)本案无法查明廖某和邓某两人身份,也没有证据证明廖某和邓某两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卜某是被廖某和邓某两人实施诈骗,本案被扣押的20000元资金也是无法查明来源。本案被告人刘某全介绍刘某持信用卡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二、本案被告人刘某全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因本案被扣押的20000元资金无法查明来源,未能证明是他人犯罪所得或收益,况且,被告人刘某仅持被扣押的户名王某卡号:62×××07提取出100元,其余19900元是被抓获后提取,因此,被告人刘某全也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全介绍刘某持信用卡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行为,因本案被扣押的20000元资金无法查明来源,未能证明是他人犯罪所得或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下游罪名,必须有上游犯罪的存在才能构成本罪。即使有证据证明被扣押的20000元是诈骗所得赃款,也因该20000元仅仅只有100元是被告人刘某所提取,其余19900元均是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在公安人员陪同下提取。三、如法院不釆纳辩护人上述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全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法院注意被告人刘某全有以下量刑情节。略。//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全通过廖某和“邓某”(以上两人身份未查明)联系到被告人刘某负责去银行提取电信诈骗款,并约定:刘某如果成功取现电信诈骗款,就有3000元的提成;刘某全每介绍一个人帮“邓某”提取电信诈骗款,就有1000元的提成。2018年4月26日10时许,刘某全与“邓某”联系,“邓某”安排一名男子(身份未明)把用于提取诈骗款的两张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李某2;卡号:62×××07,户名:王某)交给刘某到银行提取诈骗款。然后,刘某持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李某2)到本区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诈骗款19900元。随后,刘某持银行卡(卡号:62×××07,户名:王某)到本区水东镇新湖六路农业银行ATM柜员机提取诈骗款100元,由于该柜员机没现金可取,刘某又来到本区水东镇新湖二路建设银行ATM柜员机打算继续提取电信诈骗款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后,公安机关在本区水东镇新湖二路龙豪商务酒店抓获刘某全。公安机关扣押到涉案银行卡(卡号:62×××07,户名:王某)以及提取的诈骗款20000元等物品,其中被扣押的诈骗款20000元包括刘某被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陪同下到银行柜员机提取的19900元。被告人刘某所提取的诈骗款是被害人卜某于2018年4月17日被他人用银行卡(卡号:62×××24,户名李某1;卡号:62×××98,户名:尹某)诈骗11万元中的部分金额。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略。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上述定案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与查证认证的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助提取赃款,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经查,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伊春市南岔区4.17卜某等人被骗案件资金流图(侦查思维导图)》及银行交易记录明细,被害人卜某等人被骗时已经将款项转入李某1、尹某两人名下的农行卡。被骗款项被转入上述两人名下银行卡后,有部分金额已经被取现或消费,有部分被再次转入他人的银行卡。而被告人刘某、刘某全用于提取赃款的李某2和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是第三次被转入的卡。当被害人卜某等人将款项转入李某1、尹某两人名下的农行卡的行为完成时,其已经失去了对涉案款项的控制,整个诈骗犯罪行为既遂。被告人刘某、刘某全是在诈骗既遂后才加入其中的,其取款行为不属于电信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是在电信诈骗实行行为终了后加入的,其二人行为应当单独评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帮助取款时所持的银行卡是其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之后交付给刘某的,被告人刘某取款时持有银行卡的时间节点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的钱款(被害人将钱款汇至行为人控制的账户)之后,此时被告人刘某持有银行卡取款的行为,既非电信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又不符合帮助犯成立的时点要求,本质上是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之后的赃物处理行为。综上所述,在其他电信诈骗行为人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财产损失的结果出现)之后,被告人事后的取款行为,在被告人与其他电信诈骗行为人事先没有存在共谋的前提下,其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较为妥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吴建强、肖雄关于被告人刘某、刘某全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其中被扣押的诈骗款19900元是在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公安民警陪同其到银行柜员机提取出来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已经提取出人民币1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提取出银行卡内的19900元,故该19900元犯罪数额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全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建强辩护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立功,但没能提供其构成立功的相关证据,且刘某供述刘某全在龙豪商务酒店是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故对辩护人吴建强的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综合被告人刘某、刘某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持有的涉案物品包括oppo手机一台(IMEI:867663029692362,手机号码:188××××5206,白色)、身份证一张(刘某34×××1X)、农信银行卡一张(广东农信,南海农商银行62××××07)(均没有随案移送),其中opp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刘某全持有的涉案物品包括诺基亚手机一台(IMEI:353522020556045,手机号码:178××××8480,直板手机)、oppo手机一台(IMEI1:869756038860174,IMEI2:869756038860166;手机号码分别是:178××××3774,187××××7282)、广发银行卡一张(62×××89方某)、交通银行卡一张(62×××19方某)、人民币610元(均没有随案移送),其中诺基亚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人民币6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五、对公安机关缴获的诈骗赃款人民币20000元,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卜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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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身跟随索要债务,无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加盟智豪: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拘禁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具备实质的违法性,从而构成犯罪。一般来说,被害人逃脱显著困难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为具有犯罪性。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现实的人身自由为目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今天小编分享一起非法拘禁罪被判无罪的案件,希望大家对非法拘禁罪有充分的了解,不是追债就一律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还是应当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张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702刑初82号案由:非法拘禁罪裁判日期:2017年12月18日合议庭:审判长王智慧、人民陪审员贾静燕、人民陪审员孙丽霞、书记员高军英//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鲁格,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序情况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栗某、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周鲁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在被害人栗某家门口将栗某堵住后,分别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兴盛旅馆、新华街鑫隆旅馆、头道兴隆巷宝兴旅馆、新华街新盛旅馆及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广元旅社等地非法剥夺被害人栗某人身自由,强行让栗某找出办法解决所欠债务问题,直至被害人栗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辩称:1、系栗某提议去旅馆商量还钱的事;2、张某某需要照顾孩子,晚上均不在旅馆,未限制栗某人身自由;3、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期间张某某同栗某一起去过公安局,警察告诉栗某其是自由的,可以回家,但他自己不愿意回家。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因有:1、从新华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并没有限制栗某的人身自由,且在公安人员欲将栗某送回家时,系栗某本人拒绝的。2、本案很多证人的证言因与被害人栗某有利害关系,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难以保障。3、相关证据表明,一直是张某某父亲张某1跟着被害人栗某,张某某并未时刻和栗某在一起,且公安机关也曾出具证明证,张某1因年龄较大,身体不好,在跟着就栗某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拘禁栗某的主观故意和能力。故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在被害人栗某家门口将栗某堵住后,其与张某1(系张某某父亲)分别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沙河大街兴盛旅馆、新华街鑫隆旅馆、头道兴隆巷宝兴旅馆、新华街新盛旅馆及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广元旅社等地入住由栗某选择的宾馆,并由栗某支付相应费用,同进同出。外出就餐时亦由栗某负责结账。栗某通过打电话、找朋友帮忙等办法解决所欠债务问题,期间于2012年1月17日栗某与张某某、张某1曾到公安机关解决栗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公安机关民警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并告知双方依法解决债务问题。至201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栗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商务街广元旅社被非法拘禁,后赶到现场后,发现在场人员为张某1、张某4(系张某某长女)、栗某,栗某无体表外伤,没有被殴打迹象。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达现场后,将四人带回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花园街派出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为证: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张某某系1976年7月14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栗某的陈述证,在2012年1月13日—1月21日因为债务问题被张某某非法拘禁。还证实在此期间手机被张某某没收,后商量如何偿还债务的时候,栗某拿着手机曾经给其女儿发过短信。并且陈述在此期间张某某对其殴打。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张某某因为和栗某索要债务,自2012年1月13日至1月21日一直跟随着栗某。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其系张某某的父亲,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期间,因索要债务一直跟随着被害人栗某,在这期间吃饭睡觉都和栗某在一起。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其系张某某的女儿,在2012年1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得知张某某和张某1在张家口找人要钱,后在旅馆碰到张某1和栗某在一起。6、证人郝某的证言证,证实在2012年1月14日接到张某某的电话,其称索要10万元债务,不然不让栗某回家。7、证人栗某峰的证言证,其系栗某的儿子。栗某峰从其姐姐处得知,因为索要债务,其父亲被张某某非法拘禁,后在母亲与张某某的通话中得知,张某某索要10万元债务,不然就不放栗某回家。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在新华街某旅馆栗某和张某某是在一起入住的。9、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其系张某某的朋友,因为张某某和栗某索要债务,张某某、栗某一直在旅馆入住。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栗某带着一男一女去宣化建筑公司找其要钱,其说不欠栗某的钱,后栗就在其办公室待着不走,待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栗某等人离开,当时他看见栗某不管走到哪里,那个男的就跟到哪里,包括栗某上厕所,也有男子跟着。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其系李某1公司的值班人员,在2012年1月某天两男一女跟着栗某到李某1办公室要钱,后栗某在李某1的办公室待了一夜。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在2012年1月的某天,其和栗某从万全办事回张家口,将其送到桥西区天宝北苑的家,进入小区快到栗某的家时,看到一男一女扶着栗某的胳膊带其离开。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在2012年1月17日在桥西区新华街宝丰超市附近,看见三男一女对栗某推搡着。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其系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栗某的朋友。在2012年1月某天,接到栗某的电话,其在电话称“让娟子闹住了要钱”。1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其系尚义县某医院医生,2012年1月某天栗某到其门诊处就医,其称因与人发生争执要求住院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其有明显外伤。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1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其系张某某和栗某2012年1月13日入住的张家口市桥西区鑫盛旅馆的老板,在2012年1月13日16时左右,有两男一女(张某某、张某1、栗某)人住到该旅馆,下午18时左右张某某离开,后栗某和张某1在其宾馆待着,并且看见他们吃饭都是一起出去的。并于1月14日11点36分退房离开旅馆。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其系栗某等人2012年1月14日入住的张家口市桥西区鑫隆旅馆老板。张某某、张某1、栗某三人入住该店登记时间是2012年1月14日11时17分,至2012年1月15日18时47分离店。1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其系桥西区兴隆旅馆老板,该店是栗某等人在1月15日、16日居住的旅馆。2012年1月中旬张某某、张某1、栗某在该旅馆居住两天,后因为栗某总是打电话声音太大,李秀敏不让其居住。李某3看见这三人是一起吃饭。1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其系桥西区新盛旅馆老板,是栗某等人在1月17日至20日入住的旅馆。2012年1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栗某、张某1、张某某在该旅馆登记入住,因为栗某没有拿身份证,李某4让栗某到派出所登记,李某4的父亲带他们去派出所,后栗某到了派出所就称其要报案,后其在派出所待了一晚上,在1月18日早上回来在旅馆住了一天后离开。2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其系桥东区广源旅店的老板,是栗某等人在1月20日—21日居住的旅馆。2012年1月20日、21日张某某、张某1、栗某等三人曾到该旅馆入住,张某某晚上不在那里住。赵某1看见这三个人在吃饭时都是同去同回。21、手机短信内容证,公安机关从被害人的儿子栗某峰手机中提取,此内容是栗某的女儿转发给栗峻峰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1)被害人说其在商务街某旅社。(2)栗某给其女儿发的短信内容:“你和你妈商量一下,帮我一下,我现在在这,我现在是无法出去凑钱,你们如果不帮我,我估计一、半天就被人转外地,我估计连春节也过不去了,因为有娟子跟着,寸步不离。没办法,娟子现在只要5万元,剩余6万元之后还就行,……我们已定下土方工程,……还借款不成问题……娟子确实让着我,够意思了。”22、桥西区公安分局新华街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证,2012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派出所接待室进来三个人,两男一女,分别为张某1、栗某、张某某,当时栗某说诈骗张某某10万元,他要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将相关法律知识告知了张某某,也告知栗某即使欠了他人钱,也可行动自由,可以回家,但栗某表示不愿回家,他说无处可去,就在派出所待着,当时栗某就在派出所待了一夜,当时张某某和其父亲都在场。第二天栗某没有和民警打招呼自行离开了派出所。23、新华街派出所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和2013年12月3日出具证明证,栗某曾于2012年1月17日晚与张某某、张某1到公安机关陈述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公安机关告知其应依法解决经济纠纷,期间栗某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被张某某非法拘禁的情节。24、电话录音材料证,张某某和栗某的妻子郝某的通话录音,证实张某某让其妻子准备10万元解决债务问题,不然张某某不让栗某回家。25、张某1的诊断证明一份证,一直跟随栗某的张某某父亲张某1身体情况。//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主观要件为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父亲张某1在跟随栗某索要债务的过程中,依照现有证据查明从宾馆的入住,到餐饮地点均是由栗某自由选择,张某某无非法限制栗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帮助张某某一直跟随栗某的张某1在案发时系64岁且有病在身的老人,其行为及身体情况均不足以非法拘禁栗某。且张某某此跟随行为未对栗某造成严重后果。从主观上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21日跟随栗某的目的是索要栗某所欠其的借款,并无非法限制栗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综上,本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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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根据犯罪线索盘查行为人,行为人主动交代的,是否构成自首?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作为十分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的认定在刑事案件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自动投案”的认定,因为行为人的到案情形往往千奇百怪,怎么准确进行认定“自动投案”呢?今天小编分享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二审裁判文书,行为人的到案情形为: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找到熊某林核查,熊某林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出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四盒及其他枪支零部件。针对此到案情形,一审法院未认定为自首,而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在民警到其家核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枪支及零部件,民警第一次询问时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二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的逻辑是:公安机关并未事先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上缴枪支及零部件并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由于该主动供述对于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意义,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熊某林非法制造枪支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10刑终490号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裁判日期:2022年03月18日合议庭:审判长黄丽研、审判员卢荣旗、审判员梁志红、书记员陈秋蝶//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林,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大学专科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程序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桂103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抗诉、上诉期限内,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熊某林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月12日将案卷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秋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熊某林及其辩护人王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判认定,2020年3月初,被告人熊某林在京东商城网购了射钉枪的各个零部件,并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视频将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在组装试枪之后,被告人熊某林便将枪支放在位于××乡××村××楼房××内的衣柜上,未再使用。2021年3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某局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找到被告人熊某林,并在被告人家中当场搜出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四盒、枪支零部件一批并依法扣押。经百色市某某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枪)字[2021]71号文书鉴定:被告人熊某林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社会调查表、枪支去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京东平台销售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熊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林的供述和辩解;百公物鉴(枪)字[2021]71号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熊某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枪支零部件自行进行组装,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林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被告人熊某林非法买卖枪支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熊某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所扣押的涉案枪支及枪支零部件,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某局依法处理。//控辩双方意见上诉人熊某林上诉提出:1.其是自首,民警到其家说明目的之后,其主动带民警到其房间把射钉器拿出来交给民警,其是主动交出射钉器,不是被迫搜出,在场证人熊某可以证实。2.其是少数民族,家在农村,小时候常看到老人拿猎枪上山打猎,也喜欢军人,对枪存有好奇心,在网上购买相关配件组装之后,没有使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均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3.其大学学习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后刚步入社会,阅历不足,出于好奇而触犯刑法,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认罪服法,态度诚恳。综上,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其适用缓刑。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熊某林在某某机关盘查的时候,主动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主动带民警到房内找出枪支交给民警,构成自首。2.熊某林从未使用过枪支,未给社会造成任何伤害,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熊某林仅因为对枪支好奇而购买枪支部件组装,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3.熊某林在网上购买枪支部件,根据商家提供的视频,对部件进行简单的组装,没有改变和增加部件功能,枪支性能没有被改变,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熊某林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刚刚达到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入罪标准,其出于爱好非法制造枪支,无牟利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故意,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熊某林在民警到其家中核查时,主动上缴藏匿的枪支给民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涉案枪支的数量、性能、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情节,熊某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一审判决未认定熊某林构成自首,量刑不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上诉人熊某林在京东商城网购了射钉枪的各个零部件,按照卖家提供的安装视频将零部件组装成射钉枪,再在京东商城的其他商家购买瞄准镜和枪支架加装到射钉枪上,试枪之后,熊某林便将枪支放在位于××乡××村××楼房××内的衣柜上,未再使用。2021年3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某局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找到熊某林核查,熊某林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出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四盒及其他枪支零部件,民警依法扣押上述物品。经百色市某某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熊某林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证据证实,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枪支零部件自行进行组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熊某林在民警到其家核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枪支及零部件,民警第一次询问时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熊某林的辩护人提出熊某林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意见,经查,熊某林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零部件,按照卖家提供的视频完成组装,在网上其他商家购买瞄准镜、枪支架,在原射钉枪上加装了瞄准镜和枪支架,经鉴定,熊某林组装、加装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熊某林不仅有组装枪支零部件的行为,而且还有加装枪支零部件的行为,制造行为包括组装和加装行为,熊某林通过组装、加装枪支零部件,使得枪支零部件变成具有正常射击性能及致伤力的枪支,熊某林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对于上诉人熊某林及其辩护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熊某林构成自首,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上诉人熊某林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熊某林系少数民族,从小受当地文化影响,对枪支产生好奇心,出于好奇和爱好购买枪支零部件组装,主观恶性小,熊某林试枪之后,未再使用,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熊某林平时表现良好,未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偏远山区少有的大学毕业生,承担家庭生计大任,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熊某林的改造以及发挥自身作用,故本院决定对熊某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即所扣押的涉案枪支及枪支零部件,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某局依法处理;二、撤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即被告人熊某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上诉人熊某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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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山东高法、最高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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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受聘担任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张智勇律师受聘担任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近日,重庆市第二届法官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市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惩戒委员会副主任戴军主持会议。会议上宣读了市委组织部《关于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审议通过了《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审议稿)》。(会议现场:市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惩戒委员会主任李永利发表讲话)重庆市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惩戒委员会主任李永利为任职委员颁发了聘书,并发表讲话。我所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获聘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张智勇律师获聘重庆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是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最后,李永利院长强调,要加强法官惩戒与纪检监察的程序衔接,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运用惩戒制度优势,堵塞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制度时的漏洞,有力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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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吸毒人员的宾馆房间内垃圾桶搜到毒品,因孤证且有合理怀疑,法院宣判无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并没有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并不否认该规则的客观存在及其有效性。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因仅有证人证言这一孤证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而宣判无罪的非法持有毒品无罪案件,其焦点事实是能否认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法院对此的分析如下: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案号:(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判日期:2015年03月20日合议庭:审判长余志球、代理审判员张西俊、人民陪审员罗伟良、书记员胡巍华//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陵立),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审理程序情况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材料,白色晶体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达8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提出在垃圾桶搜出的79.23克毒品是宋某的辩解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和疑似麻古的红色片剂(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宋某:陈述其于2014年春节后在朋友聚会时认识陈某,二人曾经进行过性交易。6月4日9日时许,陈某再次打电话给其提出性要求,双方谈好发生一次性关系是1000元,陈某要求其先到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其就打的过去并开了8005房。然后,其先到蒸汽房蒸汽并冲凉好在房内等陈。当日14时许,陈某来到房间,二人聊天一会儿,陈某从黑色挎包拿出一点冰毒放在一张锡纸上并用火烤冒出白烟,接着陈某用一个矿泉水瓶装半瓶水,再插两根塑胶管,陈某将一根吸管给其,其吸了两三口,陈某就自己吸食。约半个钟后,就有人敲门,陈某马上把吸毒工具拿去房间的窗户往外面扔掉,并从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拿出三包毒品(其中两包是用白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透明晶体,一包是蓝色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红色药丸)藏到垃圾桶。其当时起身去开门,没有留意陈某有无藏毒品到其他地方。其打开门后,警察就进来检查并从房间的垃圾桶搜出毒品。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其从2014年5月6日开始吸食冰毒,每天吸食一两次,有时也不吸食,其所吸食的冰毒都是陈某提供的,其每次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就给其钱和提供冰毒给其吸食。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指认笔录:指认黑色挎包是陈某的。(二)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4年6月4日15时许对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垃圾桶内发现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中两包是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一包透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量疑似冰毒的透明晶状物。(三)物证白色可疑晶体、红色可疑药丸重共约84.2克:系缴获的毒品。(四)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红色药丸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某系被动到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毒品收缴清单:证实缴获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移交东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理的情况。3.现场检验报告书: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4.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的身份情况,已满18周岁,没有前科。5.住房登记:证实假日酒店8005房由宋某于2014年6月4日登记入住。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六)犯罪嫌疑人供述陈某:其承认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否认非法持有垃圾桶内的毒品。供述其从2014年4月开始吸毒冰毒和麻古。2014年6月4日,其和宋某约好去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宋某先去开8005房,当日14时许其去到8005房,之后两人在房内吸食冰毒和麻古,没多久警察就来查房,警察在其挎包缴获一瓶装有冰毒和麻古的瓶子。随后警察在房间垃圾桶内缴获大量冰毒和麻古。其挎包里的一瓶毒品,是冰毒和麻古混合在一起,冰毒是透明的晶体状,麻古是红色片剂,共净重4.97克,这些冰毒和麻古是一个叫“老黑”的朋友给其用于吸食的。其不清楚垃圾桶内的大量毒品是何人的。指认笔录:指认装有毒品的黑色挎包;指认其吸毒所用吸管;指认其黑色挎包内的一瓶毒品(冰毒和麻古共重4.97克);指认警察在假日酒店8005房的垃圾桶内缴获的四包冰毒和麻古。//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经查明,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均经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97克,未达10克;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焦点是能否认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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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十大刑案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文章来源:法律一讲堂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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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认定为诈骗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第1432号指导案例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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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近,借钱的人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作者:侯迅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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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鉴定人前后出具两份截然不同鉴定意见,法院再审宣判证据不足无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作为八大类证据之一,因蒙着科学技术的面纱,其地位一直难以撼动。但实际上,在过去几年公开的冤假错案中,司法鉴定总成为错案的诱因之一。如何正确认识司法鉴定,成了辩护律师不可回避的课题。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因两份鉴定意见前后不一导致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任某福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4刑再1号案由: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合议庭:审判长刘光生、人民陪审员黄代慧、人民陪审员许光轩、法官助理石琳民、书记员李密//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原审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任某福,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审理程序情况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任某福向本院提交了新证据,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邹文祥、检察官助理李炎卓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任某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通知本案的侦查人员向某某出庭作证,并通过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被告人任某福出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交换。//原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审查明,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任某福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寻找药材“五贝子”时,发现树林里有一株红豆杉,任某福觉得该“红豆杉”好看,想着将红豆杉移回家栽种,且如果有人购买就将“红豆杉”贩卖牟利。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任某福在明知国家不让采伐红豆杉的情况下,从家中携带弯刀、锄头,驾驶三轮车到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山上将一株野生红豆杉树挖掘出来,等天黑后,任某福使用三轮车将红豆杉树运回家,并于第二天将挖来的红豆杉树栽种到自己家房屋旁边的小园子里。2018年夏天,任某福未对挖来栽种的野生红豆杉进行养护,导致红豆杉死亡。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福非法采伐、破坏的红豆杉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该株红豆杉树已经死亡。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原审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任某福经公安机关电话后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控辩双方意见再审中原公诉机关认为,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新的证据证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某福采挖并移栽的树木是南方红豆杉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请法院根据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再审中原审被告人任某福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福采伐的对象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再审法院认定情况经再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9)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9日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中,包含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84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的植物树种为南方红豆杉,起源为天然野生树种,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南方红豆杉存活时的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任某福向本院提交了与原审案件鉴定意见书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人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即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该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木并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在再审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33号补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本院的(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检察建议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原审及再审过程中分别提交了鉴定意见,而该两份鉴定意见对于涉案林木是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结论相互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福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故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宣告任某福无罪。任某福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渝0114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任某福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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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了”什么情况要去医院?你关心的10个问题,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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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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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 两高发布《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读+案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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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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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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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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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是否一律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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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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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工资应该怎么付?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对于这两个问题,人社部早就有相关的规定,赶紧一起来看看。01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算工伤,但是有条件。1、人社部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2020年2月,人社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的解答中:“15、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2022年12月14日
其他

为卖淫女提供场所、规定工作时间、收取分成、望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容留卖淫罪论处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同属于卖淫嫖娼类犯罪的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会出现交叉包容的情况,而在审判实务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为模糊。实际上,在组织卖淫案件中,罪名辩护为容留卖淫罪往往也是辩护人最常用的方式。小编认为,组织卖淫罪的最本质核心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其他卖淫嫖娼类犯罪的特征——组织性,而其组织性又体现在组织者对其他卖淫者的管理、控制或支配上。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管理、控制进行严格的定义,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容留卖淫的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人开设按摩店招募卖淫女,并规定上下班时间,使用微信群进行联系和管理,从卖淫女每单卖淫所得中获得60元,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法院认为,行为人与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紧密地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为人没控制和管理违法所得,也没有实施其他与卖淫活动直接关联的行为,故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工作时间、收取分成、望风等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论处。姚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2刑初1457号案由:组织卖淫罪裁判日期:2020年09月03日合议庭:审判长王明森、人民陪审员谈爱萍、人民陪审员王秀英、法官助理庞一超、书记员庞一超//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201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4月15日起,被告人姚某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北翟支路XXX号开设一无名无证按摩店,先后招募卖淫女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该房屋内以人民币150元至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规定上下班时间,建立微信群用于联络和内部管理,卖淫达一百多人次。被告人姚某从卖淫女每单卖淫所得中分成50元牟利,共非法获利约六千余元。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及三名卖淫女的4部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到案后,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款明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姚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租赁的房屋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被告人姚某和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和定性提出辩解,称被告人没有招募、管理卖淫女的行为,所谓上班时间是因当时正处疫情期间,疫情防控人员晚上8点撤岗,故告诉卖淫女晚上8点后来上班。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4月15日起,被告人姚某(微信昵称“雨露均沾”)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北翟支路XXX号内开设无名无证按摩店,容留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三人在店内实施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姚某规定了上班时间和嫖资标准,并在三人收取嫖资后从每单中分成50元。为了便于联络,被告人姚某与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建立微信群用以通知上班时间。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与上述三人的4部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期间,被告人姚某非法获利约6,000余元。到案后,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20年5月3日晚上,李某某跟随杨某某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北翟支路附近找工作,看到被告人姚某的无名按摩店,询问招不招人,姚某告诉二人做的是“敲背”,就是卖淫,价格分150元和200元,提供场地但不负责客人,每做一单收取50元,并明确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两人表示同意并当天就上班了。姚某还建了微信群,其微信昵称是“雨露均沾”,群里还有其他卖淫女。店里除了李某某和杨某某,还有另一名卖淫女。当嫖客来了后,她们会带嫖客到旁边的小平房内实施卖淫活动,姚某则在附近望风。5月3日,李某某接了10单左右,收取嫖资后转账给姚某600元。2.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姚某,是微信昵称“雨露均沾”的使用者;辨认杨某某和黄某某;辨认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信息以及转账记录;辨认微信群聊截图。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20年5月3日晚上,杨某某带李某某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北翟支路附近找工作,看到被告人姚某的无名按摩店,询问招不招人,姚某告诉二人做的是“敲背”,就是卖淫,价格分150元和200元,提供场地,每做一单收取50元,要求晚上8点来上班,两人表示同意并当天就上班了。姚某还建了微信群,其微信昵称是“雨露均沾”,群里还有其他卖淫女。店里共有三名卖淫女。当嫖客来了后,杨某某会带嫖客到按摩店二楼的房间内实施卖淫活动,房间内的避孕套不知道是不是姚某提供的。卖淫时,姚某则在附近望风。5月3日,杨某某接了16单左右,收取嫖资后转账给姚某800元。4.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卖淫地点;辨认被告人姚某,是微信昵称“雨露均沾”的使用者;辨认李某某和黄某某。辨认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信息以及转账记录;辨认微信群聊截图。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20年5月2日,黄某某经介绍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北翟支路附近找工作,看到被告人姚某的无名按摩店,询问招不招人,姚某告诉黄某某做的是“敲背”,就是卖淫,价格分150元和200元,提供场地,每做一单收取50元,黄某某当天就上班了。姚某没有规定上班时间,想什么时候来就什么时候来,也没规定下班时间。店里除了黄某某,还有另两名卖淫女。当嫖客来了后,黄某某会带嫖客到旁边的小平房内实施卖淫活动,姚某则在附近望风。5月2日和5月3日,黄某某接了5单左右。6.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姚某;辨认李某某和杨某某。辨认微信账号信息以及转账记录;辨认微信群聊截图。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20年5月3日晚22时,周某某来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北翟支路附近与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向杨某某支付了200元嫖资。8.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2019年10月份,姚某承租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诸翟村北翟支路XXX号的民宅开设按摩店,安排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三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每单收取50元,并建立微信群告诉三人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微信昵称是“雨露均沾”。平时姚某在弄堂里,有嫖客来问就会将他们引到店内,然后在外面望风,嫖资由卖淫女收取后再转账给他50元,转账记录都删除了,获利6,000余元。9.被告人姚某的辨认笔录:辨认按摩店、李某某、杨某某和黄某某;辨认微信账号信息和微信群聊截图。10.支付宝、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微信群聊截图、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被告人姚某的微信昵称是“雨露均沾”,姚某收取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嫖资抽成以及微信通知上班时间。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以及扣押被告人等的财物情况。12.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姚某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定性,即应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据此可以认定组织卖淫体现为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违法所得以及卖淫活动实施组织行为。就卖淫者,行为人的组织行为是两者之间形成的较为紧密地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违法所得,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包括收费定价、收取嫖资、确定分成比例、分发工资或提成等,体现的是对财物的直接占有、控制和分配;就卖淫活动,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卖淫者、散布卖淫信息、指挥调度卖淫者、提供物质保障等直接与卖淫活动关联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姚某的主要具体行为包括提供卖淫场所、确定上班时间和收费标准、望风以及抽成等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的客观行为要件。首先,提供卖淫场所和望风等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其次,被告人姚某规定的“晚上8点上班”不能等同于对三名证人的管理和控制。理由一是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虽然证实被告人规定了上班时间,但相关证言并未进一步明确该规定的约束性。理由二是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反证了被告人姚某没有规定过上班时间。理由三是微信群聊天记录只能客观反映被告人通过微信告诉三名证人上班时间到了。其三,被告人姚某没有控制和管理违法所得。根据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规定了收费标准和分成,但均是由三名证人收取违法所得后再将分成支付给被告人,且被告人所得分成在违法所得中占比较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亦能印证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内容。其四,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姚某实施了招募卖淫者、散布卖淫信息、指挥调度卖淫者、提供物质保障等直接与卖淫活动关联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与证人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之间没有形成紧密地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人没控制和管理违法所得,也没有实施其他与卖淫活动直接关联的行为,故被告人姚某为三名证人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工作时间、收取分成、望风等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认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应构成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自有的或租赁的、固定的或流动的场所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姚某自认开设无名按摩店就是为了从事卖淫活动,且实际上也为三名证人提供了卖淫场所,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对被告人姚某的罪名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姚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自认违法所得6,000余元,按其每单提成50元计算,其容留他人卖淫次数达百余次,故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一、被告人姚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被告人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2022年12月13日
其他

公安部:对此类人犯罪,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转自:刑事实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规定要点:1.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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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未说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检察院认为程序违法进行抗诉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上述条款实际上在实务中很难应用,因为一般而言公诉机关不会在开庭时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意见,所以往往刑事案件在财产执行环节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另外,即使公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意见,法院很有可能也不会在判决书中予以评析。今天小编分享的一起二审检察院抗诉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一审时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就涉案财产的证据当庭出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但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对以上涉案财物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作出说明。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核实涉案财产情况,对程序性违法事宜并未评析,最终在评析争议涉案财物归属后,直接驳回了抗诉。李某香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9刑终574号案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21年12月02日合议庭:审判长王东、审判员李莉、审判员王春利、书记员刘敬//控辩双方基本情况抗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某香,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捕前住沧州市运河区,系鸿岳地产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香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9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香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香在沧州市新华区方世纪城底商开了一家名为鸿岳地产的房产中介,2019年4月份至2020年9月份其通过多种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经沧州元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香共计诈骗金额为17566302元。一、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香开始向刘某1借钱,至2019年2月,李某香为逃避还款,谎称将百合世嘉一套房产卖给刘某1,并将刘某1之前借给李某香的钱冲抵房屋首付款,造成刘某1损失16.45万元。二、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王某1、王某2二人转给李某香10万元用于购买两个房号,2020年7月份,李某香对王某1、王某2二人称白酒厂要选房需要交20万元首付款,王某2给了李某香7.4万元现金并给李某香转账32.6万元,李某香给了二人分别出具了20万元收据。三、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刘某2转给李某香5万元用于购买房号。四、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赵某2转给李某香5万元用于购买房号。五、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孙某转给李某香5万元用于购买房号。六、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张某16.8万元用于购买公租房首付。七、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谎称百合世嘉27-3-1602号房屋为自己所有,并将该房屋卖给李某。经审计李某一共给李某香70万元房款。经核实百合世嘉27-3-1602号房屋系李某香租住。八、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办理公租房的事实,骗取杨某1转给李某香7.9万元用于购买公租房。2020年8月份李某香再次向杨某1虚构需要2.8万元用于办社保证明的事实,骗取杨某1转给李某香2.8万元。九、2019年9月份,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香,李某香以做房屋贷款打凭条业务为由向官某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官某共计借给李某香2306万元,李某香还款2127.75万元,仍有178.2552万元未归还。十、2019年12月份,杨某2听侄子杨某1称李某香能办公租房,遂找到李某香咨询。李某香虚构能办理沧兴一品公租房的事实,骗取杨某2转给李某香16万元用于购买两套公租房,后李某香再次向杨某2虚构需要每套转2.8万元用于办社保证明的事实,骗取杨某2转给李某香5.6万元。十一、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可以办理房屋过户减税的事实,骗取买某转给李某香13万元用于办理新证过户减税。十二、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刘某3转给李某香20万元用于白酒厂首付款。后李某香又以选大平米房屋为由,骗取刘某3转给李某香3万元。十三、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韩得霞转给李某香20万元用于白酒厂房首付款。十四、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赵某3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李某香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6月16日李某香通过POS机刷卡支取现金19.9万元。2020年8月赵某3从李某香父亲口中得知李某香出事后遂将银行卡补回来,卡中余额1000元左右。十五、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尹某1转给李某香12.4万元用于白酒厂房首付款。十六、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尹某2转给李某香20万元用于白酒厂房首付款。十七、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王燕的身份。将一辆宝马X1轿车卖给于某,收取其购车款5万元。于某转款后发现王燕系李某香虚构身份,也不存在宝马X1轿车。十八、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香以办理银行倒贷款业务和凭条业务的名义向朱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朱某共计借给李某香1116.5万元,李某香还款1012.5万元,仍有104万元未归还。经查,实际借款李某香并没有用于倒银行贷款和凭条业务。十九、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许某1转给李某香20万元用于白酒厂房首付款。二十、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丰某转给李某香40万元用于购买白酒厂房号。后因丰某买房需要向李某香要回20.3万元,剩余19.7万元未还。二十一、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香虚构能够便宜购买白酒厂片区房子的事实,骗取张某2转给李某香60万元用于购买白酒厂房号。后来张某2称钱是跟同学借来的要求李某香返还,李某香给其转回20万元,剩余40万元未还。二十二、2020年7月份,许某2想要通过被告人李某香购买万泰丽景小区6-3-802室,被告人李某香谎称自己可以新证办过户减税,许某2就将5万元钱转给李某香,实际李某香并不能办理新证过户减税,致使许某2被骗5万元。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二十三、被告人李某香在沧县军转干小区有一套房子,为骗取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7月份,李某香跟被害人张某3虚构称苗智邦(实际为李某香员工)想要购买该房屋,需要借款45万元偿还贷款才能过户,过户后再用房屋抵押贷款偿还张某3借款,张某3借给苗智邦45万元,并和李某香、苗智邦签订了借款协议。实际上45万元被李某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苗智邦并非真实买房人,仅是应李某香要求为其顶名。二十四、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香以倒房屋凭条为由向郭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10日,郭某共计借给李某香29万元,李某香还款13.34万元,尚欠17.06万元未还。经查,实际借款李某香并没有用于倒房屋凭条业务。二十五、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香为了借款偿还贷款,遂找到其员工苗智邦告知其前往银行协助郭某办理借款事宜。郭某向受害人赵某1介绍称,苗智邦在银行有抵押贷款需要还,因此需要借款65万元,并且郭某给赵某1看了假的银行批复,以证实苗智邦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赵某1给苗智邦转账65万元,并与苗智邦签订借款合同,由郭某担任保证人。苗智邦将借款转给李某香,李某香用于借款偿还外债。借款到期后,李某香将借款及利息9750元转给赵某1。还款当天李某香找到苗智邦要求继续帮忙借款,苗智邦又找到郭某,二人以同样的方式向赵某1借款70万元,苗智邦将钱款转给李某香,李某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十六、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香以倒房为由向贾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30日,贾某共计借给李某香975万元,李某香还款576.46万元,尚欠398.54万元未还。经查,实际借款李某香并没有用于倒房。二十七、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香以倒房资金链紧张为由,向王某3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后王某3给李某香转账50万元,王某3的父亲王某5给李某香转账25万元。后来李某香通过魏学军的卡给王某3转回5万元,同时王某3、王某5二人共收到了1.5万元利息,经查,李某香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十八、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香以买房为由向崔某借款50万元,后来李某香又以银行走单子为由向崔某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26日,崔某共计借给李某香210万元,李某香还款63.2万元,尚欠146.8万元未还。经查,李某香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二十九、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香以倒房屋首付凭条为由向王某4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至2020年8月28日,王某4共计借给李某香434万元,李某香还款91.4万元,尚欠342.6万元未还。经查,李某香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虚构自己能办理白酒厂房产、办理廉租房、办理过户减税等事项,骗取被害人财物,第二种方式是在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理由,以返还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借钱,李某香把所借款项都用于偿还了他人债务被告人李某香一审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香退赔被害人刘某1损失16.45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王某2损失50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2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损失6.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70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损失10.7万元;退赔被害人官某损失178.2552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损失21.6万元;退赔被害人买某损失13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3损失23万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损失20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3损失19.9万元;退赔被害人尹某1损失12.4万元;退赔被害人尹某2损失20万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损失104万元;退赔被害人许某1损失20万元;退赔被害人丰某损失19.7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损失40万元;退赔被害人许某2损失5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3损失43.3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损失17.06万元;退赔被害人贾某损失398.54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1损失70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3损失68.5万元;退赔被害人崔某损失146.8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4损失342.6万元。//双方意见抗诉机关提出:该案侦查机关查扣3套房产(沧州市新华区沧县军转干宿舍楼3号楼1单元402室、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运河区天成玉玺台8号楼3单元1001室)及1075900元作为涉案财产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就涉案财产的相关证据当庭出示并进行了举证、质证,但对于李某香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对以上涉案财物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作出说明,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二审庭审中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支持上述抗诉意见。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的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不得没收。本案中,对扣押的嘉禾一方及军转干宿舍房产产权性质及所剩价值,以及扣押徐茂财的107.59万元和玉玺台房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进一步侦查核实,核实后在判决中作出处理。李某香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某香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对李某香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定情况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对经一、二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不得没收。本案中李某香名下的沧州市新华区沧县军转干宿舍楼3号楼1单元402室,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李某香犯罪时间自2019年4月份开始,故该房产系李某香合法收入购买,与本案无关。李某香与前夫徐茂财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2020年徐茂财个人购置沧州市运河区天成玉玺台8号楼3单元1001室,系徐茂财个人财产。扣押徐茂财的1075900元系徐茂财自愿替李某香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应由扣押机关直接处理,及时挽回受害人损失。沧州市运河区,现有证据表明该房产由祁宝顶李某香之名购买,且该房产系多人共有并有银行抵押,涉及案外人财产权益,本案不能做出裁决处分。综上,本案侦查机关扣押房产及财物经审查,不能确认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故不得没收。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不予支持。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李某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判刑罚适当。对于辩护人所提对李某香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虚构自己能办理白酒厂房产、办理廉租房、办理过户减税等事项,骗取被害人财物,第二种方式是在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理由,以返还高息的方式向被害人借钱,李某香把所借款项都用于偿还了他人债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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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预警!请所有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全体干部、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反诈志愿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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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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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案件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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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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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局退休做律师,因教官员“安全”受贿被判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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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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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己种的树也是犯罪,法院判决构成滥伐林木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罪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那么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呢?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所以,按照特定情形,即使是自家种植的林木在采伐前也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否则会构成犯罪!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希望引起大家的警醒!符某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琼97刑初7号案由:滥伐林木罪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0日合议庭:审判长赖永驰、审判员张模金、审判员蒙良、法官助理张生廷、书记员吴淑骞//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符某1,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2月22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审理程序情况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8年8月初,被告人符某1为种植东方市政府扶贫时发放的槟榔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到东方市江边乡土眉村西面小溪附近砍伐自家种植的橡胶树。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为11.43亩,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400株(无幼树),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43.8912立方米。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符某1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符某1手锯(一把)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报告单、东方市林业局的复函、扶贫手册等书证;3.证人符某4、盆某、符某5、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符某1的供述和辩解;5.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橡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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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案件团队讨论机制,定期在每周五下午由所内全体律师对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为进一步提升办案水平,加强业务沟通、交流,现我们将对讨论过程中遇到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以及具有很强参考性质的案例进行梳理,在保障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化名并简化、修改案情),提炼出辩点供大家参考。同时,欢迎读者在后台留言参与评论。本文系刑事法律圈原创,若转载本文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基本案情:甲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A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A地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但由于A地看守所整修等原因,受条件所限,甲某被异地羁押到B地看守所。因甲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理由,辩护律师向A地检察机关提出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在沟通过程中,A地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提出,由于目前甲某羁押在B地,辩护律师应当向B地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讨论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异地羁押、管辖争议观点:一、本案虽然办案机关是A地公安机关,但由于目前甲某被羁押在B地看守所,由B地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故辩护律师应当向B地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二、本案甲某虽然羁押在B地看守所,看似B地检察机关更容易接触当事人甲某。但是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需要掌握案件基本情况,需要与侦查机关沟通衔接。故实际上由办案机关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办理,才更有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高效。三、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根据规定来提出申请的理由,同时要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智豪辩点:异地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提出。同时依据规定提出合理理由,并需附有一定的证据材料支撑。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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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被害人转账后签署还款协议虽未实际履行协议但有履行能力,故不认定为诈骗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小编之前曾分享过《检察院: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扣除,法院:能!》一文,此文中的法院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与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一致。而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中,法院也认可案发前归还的数额应当在诈骗数额中扣除,但是法院不仅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还依据行为人案发前有还款行为且与被害人签订了还款协议这一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此笔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诈骗罪,不是案发前归还的金额予以扣除,而是此笔事实的全部金额予以扣除。这也就充分说明了一点:关于诈骗金额是否能够扣除的问题应当结合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认定来进行来综合分析。最终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改为四年六个月。陈某诈骗犯罪刑事二审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营刑二终字第00062号案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15年05月05日合议庭:审判长王振宇、审判员李汝亮、代理审判员傅尧、书记员吴昊//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2013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移送至盖州市公安局,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并在其住处执行,2014年3月6日被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盖州市人民法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诈骗犯罪一案,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盖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重新作出(2014)盖刑重字第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仍不服,并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一光、盖远铭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常某宾、矫某平、魏某华,原审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8、9月份至2012年4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是北京泛华集团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投资总代理,并以工程项目及食堂将来承包给常某宾和冯某丽为诱饵,同时以需要银行转款手续费为名,先后骗取常某宾、冯某丽共计人民币66万元。后赃款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能买到便宜地产房和经济适用房,同时以认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人、办事需要人情费、办贷款时能优惠等为名,骗取盲人夫妻矫某平、魏某华共计人民币41.5万元。已返还赃款39.5万元,余款未能给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欺骗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人已返还绝大部分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依法追缴赃款二万元返还被害人矫某平、魏某华。//控辩双方意见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为:1、第一起犯罪事实属于民间借贷,不是诈骗犯罪;2、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矫某平所交的11.5万元购买夏家河子的购房款也属于民间借贷,其他一样买房子交钱的人都已经到大连沙河口区法院和甘井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经判决;3、所在钱款上诉人已经全部还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第一起犯罪事实在立案前上诉人已将全部款项归还,并偿还了高额利息,故该起事实不应当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2、上诉人为矫某平夫妇买地产房的11.5万元,不是诈骗行为;3、上诉人为矫某平夫妇经济适用房而收取的30万元,是代保管的关系,也不是诈骗行为。被害人常某宾的诉讼请求为:追究上诉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矫某平、魏某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陈某赔偿损失,追究上诉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能买到便宜地产房和经济适用房,同时以认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的人、办事需要人情费、办贷款时能优惠等为名,骗取盲人夫妻矫某平、魏某华共计人民币41.5万元。已返还赃款39.5万元,余款未能给付。另查明,矫某平、魏某华于2013年7月7日出具谅解书,内容为陈某涉嫌诈骗矫某平、魏某华41.5万元人民币一案,因陈某的父母陈某森、常某文将其所有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一期33号楼1-3车库作价35万人民币抵给矫某平、魏某华并同时支付6.5万元人民币。现房屋抵顶协议双方已签字,矫某平、魏某华已收到陈某森、常某文给付的6.5万元人民币。因此,我们谅解陈某,请求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2013年9月3日,矫某平、魏某华与陈某森、常某文、孔某杰签订协议,内容为陈某涉嫌骗矫某平、魏某华41.5万元人民币一案,陈某的父母愿意对矫某平、魏某华进行赔偿。赔偿方案如下:给付现金12.5万元,其中10.5万元签协议当场给付,另外2万元在2014年9月1日前给付。陈某的父母陈某森、常某文用自己所有的坐落大连市甘井子小区贤林园一期33号楼1-3车库折价29万元过户给矫某平、魏某华(过户已完成)。矫某平、魏某华对陈某给予谅解,不再追究她任何责任。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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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所复工!恢复线下办公告客户书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恢复线下办公告客户书尊敬的客户朋友们: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重庆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防控形势趋稳向好。现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全市有序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将于2022年12月5日恢复线下办公。疫情仍在,切勿放松。在此提醒来访客户做好防护措施,正确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扫场所码。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层电话:(023)63891336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2022年12月5日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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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处实刑二审以无罪理由上诉后认罪认罚,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一般而言,在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实刑二审改判缓刑的概率是较小的,小编之前也分享过关于二审改判的条件。其实简单来说,二审想要改判必须得体现一个“新”字——新事实、新证据。今天小编分享一起一审判处实刑二审以无罪理由上诉后认罪认罚改判缓刑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改判缓刑时着重评价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稳定的角度考虑进行裁判。这足以证明在争取缓刑辩护时,当事人的客观家庭情况对判处缓刑肯定是有利的,这些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或者说证据往往可以起到好的效果。叶某俊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6刑终329号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19年09月30日合议庭:审判长林立、审判员高振乾、审判员罗德渊、法官助理林志梅、书记员曾翊//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某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闽06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判认定,2017年4月1日至同年6月26日间,被告人叶某俊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四季动漫城”内,设置1台“海洋之星”八人赌博机、1台“捕鱼”八人赌博机、8台“六狮传奇”单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刘素未、钟春红、林鸿艺、李桥、丁奇林、蔡晓琴、徐迎雪等人在现场管理。期间,累计办理会员卡人数达到66人以上。原判认定上述的证据有证人蔡晓琴、刘素未、钟春红、林鸿艺、丁奇林、张隆平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漳州台商投资区四季电子游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叶某俊的供述与辩解等。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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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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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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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公诉人网上为夫鸣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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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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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新增处罚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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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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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劳荣枝案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执行死刑)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审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宣判,当事人的部分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旁听了宣判。小编语:本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并不代表劳荣枝死刑板上钉钉,只要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终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拍板决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对劳荣枝来言,其本人和辩护人还有最后发表意见的机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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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预告丨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12月3日线上举办,聚焦研讨“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尚权刑辩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牵头,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发起。该论坛设立的宗旨,在于研讨刑事辩护前沿问题,交流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为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能力、推动我国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2022年5月29日,以线上方式成功举办了首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研讨主题为“刑事诉讼有效质证”,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在线实时收看达2.5万余人次。为总结、交流程序性辩护方面的实践经验,探讨、研究相关立法的完善,定于12月3日(周六)举办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主题为“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以线上方式举办,对外全程视频直播。程序性辩护是相对于实体性辩护而言的概念,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内容,包括:管辖与回避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证据收集手段和程序合法性之辩,审判程序违法之辩,等等。本届论坛举办前,主办方向刑事专业所律师征集了20余个程序性辩护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将在论坛上予以介绍、交流,为刑辩律师有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有益借鉴。论坛还邀请了知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担任与谈人,阐释程序性辩护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敬请法律界朋友关注参与!扫描下图中的二维码,即可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收看沙龙直播!-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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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按摩促使女性产生性欲后发生关系,是否属违背妇女意志?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转自:刑事正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一、案情简介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二、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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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虽自愿认罪但未退赔、缴纳罚金,法院不认定其“认罚”故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今天小编分享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未在审理阶段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故认定不属于认罚,从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上述条文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一种悔罪态度的认定,而并不全然是履行处罚的一种考量。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是否退赃退赔、履行罚金刑为标准衡量是否认罚明显错误的!第一,针对退赃退赔而言,必须要考量到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是能退而不退?还是退不出来?要是退不出来就不认定为认罚,那很多案件都无法使用认罪认罚程序;第二,针对缴纳罚金而言,在法院未作出刑事判决前,没有明确的罚金刑,被告人如何缴纳?即使经过庭前协商,法院告知被告人需要缴纳相关数额的罚金,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就超期了吗?相信每一个判决书关于罚金缴纳的规定都有提到:“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那么没缴纳罚金就不属于认罚,是否也太过牵强?小编认为,关于自愿认罚即自愿接受处罚的考量,不能以判决前的履行程度来确定判决后的自愿态度。按照法条的精神,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只要被告人在审判前明确做出了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表述即可认定为认罚,若非如此便会陷入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况,人为地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911刑初85号案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21年12月02日合议庭:审判长刘海波、审判员于娟娟、人民陪审员张巍、书记员夏宇//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10日,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侦查机关执行逮捕,2021年5月11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宇、检察官助理聂晓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被告人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办理驾驶证保过的虚假消息。被害人邱某为了让程某给办驾驶证分别于2021年1月1日给程某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同)、于2021年3月21日给程某微信转款8500元;被害人张某1为了让程某给办驾驶证于2020年12月23日给程某微信转款5000元。被害人刘某为了让程某给办驾驶证于2020年4月12日给程某微信转款3500元、于2020年4月15日给程某微信转款3000元;被害人李某为了让程某给办驾驶证于2020年5月18日给程某微信转款3000元、于2020年9月1日给程某微信转款3500元。被告人程某没有给四名被害人提供真正的驾驶证,诈骗四名被害人共31500元。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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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运动是犯罪!吴亦凡什么时候重见天日?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本文由智豪君原创,转载请注明。时隔一年,吴亦凡案一审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消息一出,网络上议论纷纷,特别小编注意到网络上对聚众淫乱罪的认识也不够,所谓的“自愿3p“并不是合法行为,是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故针对网络上网友们提出的问题,小编简要进行解答,以望各位读者对我国刑事法律有更清晰的认知。01一、13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吗?从北京朝阳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来看,吴亦凡触犯的罪名有两个:一是强奸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但针对吴亦凡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等内容,法院并未公布,于是小编大胆判断:吴亦凡在本案中很可能是进行无罪辩解,对基本事实可能是予以否认故很难认定坦白情节,而自首、从犯等情节更是无从说起,至于立功情节无法确认。故小编在吴亦凡没有任何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量刑进行分析:第一,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亦凡的强奸犯罪事实为: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简单来说,吴亦凡的上述犯罪行为就符合“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的强奸罪加重情节,其量刑幅度就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区间,所以法院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那么11年6个月有期徒刑是否过重呢?首先,吴亦凡先后强奸妇女三人,其量刑起点就是10年;其次,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来看,吴亦凡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较为恶劣;同时,吴亦凡在被害人网络发声发后仍没有认识到事态严重性,将一件原本属于娱乐圈的八卦事件,正逐渐演化成了一起法律案件和公共事件;另外,小编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两个一审法院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处10年以上的强奸案例,其中1起案例是行为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后行为人自动投案,北京朝阳法院考虑了轮奸加重情节、自动投案酌定从轻情节,最终判处行为人12年有期徒刑。由此综合来看,11年6个月有期徒刑系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且量刑结果与此前判例并未有过大差距,属于法院酌定处理下的正常量刑结果。第二,关于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很多人认为自愿3p是不构成犯罪的。在此,小编也提醒各位读者,组织3P、4P及NP、换妻等集体淫乱活动的,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均有判处实刑之案例,也就是说不管是1对2,还是2对1的3p行为均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回到吴亦凡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亦凡的聚众淫乱犯罪事实为: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吴亦凡的上述犯罪行为并无未成年人参与,故其此罪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编经检索,一般来说,法院对聚众淫乱罪的量刑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间,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较多。而法院对吴亦凡聚众淫乱罪的量刑为1年10个月,属于法院正常酌定范围内相对较重的量刑。第三,关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法院判决吴亦凡强奸罪11年6个月、聚众淫乱罪1年10个月,总和刑期13年4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因此,法院酌定执行的刑期完全合法且合理的。综上所述,13年有期徒刑的结果并没有过重。从上诉到二审阶段的角度上说,吴亦凡一审判决结果的法院量刑部分是处于合理范围的,以量刑过重为由进行上诉要求改判是很难得到二审法院支持的。02二、什么时间服刑?驱逐出境后在境外服刑?小编首先要说明的是,北京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并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法院公开信息中也提到吴亦凡当庭表示上诉,那么本案势必要经过二审程序,只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本案才会生效,届时吴亦凡还有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申辩的权利,故吴亦凡离服刑之日还早,在经二审审理、一审判决生效后才会涉及到执行徒刑。另外,关于是否驱逐出境后在境外服刑的问题,小编想说,各位老铁想多了!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即判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先在中国境内服刑,而后由公安机关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如果本案判决生效,吴亦凡应先在中国境内服刑,之后由公安机关驱逐出境。03三、被驱逐出境后还能入境吗?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也就是说,吴亦凡被驱逐出境后十年内是不能入境中国的。04四、吴亦凡什么时候重见天日?在确认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情况下,吴亦凡服刑刑期为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吴亦凡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那么从2021年7月31日到一审判决结果生效之日之间为先行羁押期间,应当在刑期中予以抵扣。简单来说,吴亦凡的的刑期从2021年7月31日开始,至2034年7月30日截止。但是13年的服刑期间并不是不可变化的,吴亦凡还可通过假释或者减刑的方式早日出监狱重新做人。第一,关于假释的问题。假释是一种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但是可惜吴亦凡并不能适用假释,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二,关于减刑的问题。既然假释不行,那么减刑最多能减多少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7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但是小编想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款中2年以上并不代表服刑2年就可以减刑,减刑的幅度不超过9个月也可以是1个月,也可以是不减刑。在从严掌握减刑的刑事政策下,吴亦凡减刑势必会遇到很多困难。同时,吴亦凡作为养尊处优的大明星,入狱后是否能够适应监狱的制度也尚未可知,是否能够积极劳动得到相应积分也需要打问号。但是,吴亦凡能够克服所有的困难,按照最机械最有利的算法,小编粗略计算吴亦凡可以减刑2年左右,也就是说吴亦凡最早可以在2032年下半年出狱。最后,小编借用人民日报对吴亦凡事件的评价——法律面前没有顶流!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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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官员嫖娼是否属于行贿?性贿赂行为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性贿赂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行受贿行为呢?按照司法实践及法律条款的理解,性贿赂一般不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性贿赂能折算成金钱对价关系则构成。今天小编分享一起行贿人通过支付开房费的方式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的性贿赂案例,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并以最低标准计算开房费用来由此认定受贿金额。晏某军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20刑初74号案由:受贿罪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6日合议庭:审判长周绍庄、审判员林慧娴、审判员梁凌波、书记员李仲明//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某市人大代表(已请辞),曾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某市委员会副书记、中国共产党某市某区委员会宣传部长、副书记、某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等职务。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审理程序情况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军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伟、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军及其辩护人李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犯罪事实: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在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某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6年4月,被告人晏某军在兼任团市委“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期间,向X船舶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晏某军仅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元交给活动演出组组长、团市委干部黄某勇作为该活动经费,而将人民币4万元占为己有。2.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伙同黄某勇利用职务便利,与广州凯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公司”)签订虚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骗取某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人民币20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8万元占为己有。二、受贿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晏某军先后担任某市某区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合计人民币159.60165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2万元、英镑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1为其在某市威斯汀酒店支付的开房费、嫖资共计人民币125.901657万元,并收受郭某1贿送的美元1万元。2014年,被告人晏某军帮助郭某1获得某市某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2.2010年,被告人晏某军为凯路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获得某市十三行历史陈列馆等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被告人晏某军在某市威斯汀酒店先后两次收受刘某1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要求刘某1为其在某市威斯汀酒店办理了1张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游泳卡,一直未向刘某1支付费用。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接受刘某1贿送的其位于某市天河区穗园小区G栋2205房的装修费用人民币3.5万元。3.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在和时任广州某区景区管理中心主任、广州某区东沙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某勇打牌期间,收受黄某勇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晏某军在私人宴请的过程中,要求黄某勇准备供其派发的红包,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晏某军以到英国旅游、要求帮忙兑换英镑为名,向黄某勇索要英镑2000元。4.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以要求提供陪领导出差费用为名,向时任某市某区水务和农业局局长黄某1索要人民币6万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晏某军被某市纪委调查。同年8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晏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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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连发三个世界杯预警提示,请全体球迷、民警、辅警、干部转给身边的人!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公安部、警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随着2022卡塔尔世界杯如火如荼的进行涉世界杯警情也随之增多要么有球迷被骗要么相约看球、观赛饮酒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上升近日公安部三大业务局连日分别发声提醒广大球迷公安部交管局:世界杯期间将严查酒驾醉驾公安部交管局19日发出提示,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文明观赛,远离酒驾。世界杯期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将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严防世界杯期间酒驾醉驾肇事肇祸,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球迷迎来四年一度的足球盛宴,相约看球、观赛饮酒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上升。公安部交管局提醒广大球迷朋友,尽兴观战、举杯欢呼之余,应牢记交通安全,既要文明观赛、快乐看球,又要远离酒驾、平安回家,切勿心存侥幸。一同观赛聚餐饮酒的亲朋好友,要劝阻酒后驾车行为;餐厅、酒吧、涉酒娱乐场所要主动开展宣传提示,为家人、朋友、社会尽到安全责任。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公安部刑侦局:请查收!2022年世界杯防骗指南公安部网安局:必看!莫让世界杯成为“骗子的狂欢”!记住了没?快转发给你的球迷朋友!一起文明观赛、快乐看球!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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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买假冒商标产品用于工程,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共犯?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不构成犯罪的,刑法只对销售行为予以处罚。今天小编分享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罪案例,其基本案情是行为人在实施项目工程中,为应付业主方要求使用的品牌产品,在网络上查询联系到卖假货的销售者,预定了一批假冒产品,随后用于项目工程上。可以看到,法院、辩护人、被告人与检察院的观点是十分对立的,其核心是行为人是否是“买假用假”?能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与销售者并非是市场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关系,而是行为人对同案犯进行了教唆,并提供了帮助,使得同案犯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属于“买假用假”,故行为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评判十分精彩,法院认为,行为人与销售者系市场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关系,并非行为人要求销售者才实施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属于“买假用假”,故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陈某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刑终590号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日期:2020年04月14日合议庭:审判长谭辉、审判员翟羽、审判员刘梅、法官助理眭欧丽、书记员牟其凤//控辩双方基本情况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勇,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7月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审理程序情况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渝015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廖祥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情况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0月,陈某勇为负责人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重庆分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协议,整体分包某甲高速公路某甲服务区、某乙收费站、某丙收费站房建项目。2016年6月,陈某勇在实施项目装饰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方推荐使用“TOTO”“科勒”品牌卫浴洁具,陈某勇经市场询价后,认为和中国某公司约定的卫浴产品价格与正品“TOTO”价格悬殊太大,欲使用假冒“TOTO”产品,遂安排工作人员帅某甲在网上查询到苏某乙所开网店,帅某甲向苏某乙表明采购假冒“TOTO”洁具的意向。帅某甲通过询价、比价和查看样品并得到陈某勇认可后,在网上与苏某乙商定所要购买假冒“TOTO”卫浴洁具的型号、数量、报价及电子版订货合同,并于6月22日前往广东省潮州市苏某乙的卫浴经营部,与苏某乙签订了纸质订货合同并支付定金。之后,帅某甲再次到潮州验货并支付货款,将购买的假冒“TOTO”商标的卫浴产品运输至重庆市梁平区,陈某勇将这些产品全部安装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上。案发后,经TOTO株式会社授权的北京某公司鉴定,陈某勇安装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某乙收费站、某丁交界处收费站标有“TOTO”商标的洁具产品,非“TOTO”公司生产或者“TOTO”公司授权生产,系假冒“TOTO”品牌产品。2018年7月10日,陈某勇经通知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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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最高法: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转自:民商事法律帝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用人单位可以以疫情停工,不可抗力为由不发工资吗?答:不可以(后附最高院指导案例),正确做法是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可适用且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即此情形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此处没有规定,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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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申诉案件,如何会见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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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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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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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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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含退休)被拘留、逮捕、判刑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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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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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组长驻足观看他人持刀伤人而未有任何制止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此罪名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有不履行职责。今天小编分享的一起玩忽职守案,其案情非常简单,即公安纪检组长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路过看见有人被殴打,目睹了持刀伤人的过程而置身事外,最终发生了有人被殴打致死的结果。那么行为人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目睹他人被侵害而未予以制止,是否属于不履行职责呢?关于人民警察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故针对今天分享的判决,小编提出几点疑问供大家思考:1.行为人作为纪检组组长是否应当履行制止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2.行为人是否必须直面持刀暴徒制止犯罪才算履行职责?3.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任何制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包括进行劝阻,即使未能亲身搏斗也不构成犯罪?陈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南岔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0703刑初1号案由:玩忽职守罪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1日合议庭:审判长李萍、审判员李颖、审判员王安华、书记员周东帝//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于伊春市铁力市,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伊春市铁力市,住伊春市铁力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审理程序情况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南检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控辩双方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同柏某、李某(已判刑)、张某1、梁某等人酒后到朗乡林业局XX宾馆休息,当日13时25分许,陈某与盛某等人欲离开XX宾馆,此时李某与柏某在7207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柏某从房间内跑出,李某持刀在后面追赶至宾馆一楼大厅时,柏某从陈某身后跑过摔倒在朗悦宾馆北门第二层门前,李某追上后二人相互厮打,李某持刀捅刺柏某右腿部,陈某目睹了整个过程,没有进行制止。后柏某从西侧门跑出朗悦宾馆后倒地,陈某从东侧门离开现场。柏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柏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断右侧腘动脉及右侧腘静脉致失血死亡。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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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伤员将非法讨债人员堵门车辆损毁,经再审宣判系正当防卫无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有一定的限度,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相信近几年发生于欢案、昆山案,都让社会认识到了何为正当防卫以及在刑案中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再审纠错认定正当防卫的无罪案件。其是否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行为手段是否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终再审认定为抢救伤员将堵住通道的车辆毁坏并未超出明显限度,进而宣判无罪。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故意毁坏财物再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381刑再2号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裁判日期:2020年04月27日合议庭:审判长李玲、审判员王朝发、审判员陈学清、书记员李斯//原审基本情况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上列三被告人经本院原审终结后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云03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以三被告人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13日,本院对三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审理程序情况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云03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2019〕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三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建议本院对(2018)云03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云0381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惠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审查明: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孔德泽(另案处理)、郭浪(另案处理)纠集多人驾车携带木棒等工具到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找陈某7讨要债务,讨债人员在煤矿内持械使用暴力手段与花月煤矿工人发生打斗,造成多人受伤,经煤矿矿长陈某甲安排,由煤矿员工陈某乙、陈某丙驾驶煤矿的装载机将讨债人员驱的云D×××**号丰田越野车、云D×××**号长城哈弗越野车、云D×××**号和云D×××**号重型自卸货车从15米高的围埂推下受损。经认定,上述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03242元。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赔偿受损车辆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余某、何某1的陈述记录,孔德泽、郭浪的供述记录,证人王某1、张某、陈某1、顾某、雷某1、陆某、浦某、潘某、邓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李某1、李某2、赵某1、高某、候某、王某2、李某3、冯某、赵某2、陈某5、陈某6、雷某2、王某3、邓某2、李某4、李某5、刘某1、陈某7、李某6、李某7、陈某8、刘某2、徐某1、单某、段某、徐某2、何某2、朱某1、刘某3、宁某、李某8、朱某2的证言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提取笔录,视频资料光碟,赔偿协议及收据,谅解书,说明材料,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情况证明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原审认为:公民发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擅自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侵害受法律保护调整的社会关系,应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具体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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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挪用取保保证金被判滥用职权罪,申诉再审终获无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今天小编分享一起滥用职权无罪判决,其基本案情系公安局长因办案经费不足请示过领导后,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作办案经费,后案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最终经过申诉再审改判无罪。其无罪的理由是:首先1999年至2001年是东港市恶性刑事案件高发期,东港市政府未能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保证刑警大队的办案经费。其次2000年8月13日刑警大队给东港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的《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关于申请增拨办案经费的报告》和东港市公安局(2004)9号文件《关于急需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占用保证金作为补充办案经费不足的请示报告》两份书证,可以证明徐某安挪用保证金的行为请示了相关领导,且两份书证可以和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徐某安挪用保证金不是个人行为。第三徐某安挪用的106万元保证金,是用于办案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务开支。原审认定“20余万元下落不明”,应该包括17.8442万元、7.149万元两笔,有证据证明该20多万元用于公务且有领导签字。第四缴纳保证金的183人中,只有11人到刑警大队以外的东港市党、政机关去索要过,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徐某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文书情况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8)辽审刑提字第5号案由:滥用职权罪裁判日期:2009年01月08日合议庭:审判长张锐铭、代理审判员张颂秋、代理审判员王颖姝、书记员辛颖(代)//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安,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某安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9月3日被取保候审,12月28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审理程序情况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安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元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安不服,提出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作出(2005)丹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徐某安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19日本院根据辽宁省人大办公厅、信访局意见函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本案,2005年8月15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丹审刑监字第20号通知,驳回徐某安申诉。徐某安不服继续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7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丹审刑监字第11号通知,驳回徐某安申诉。徐某安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2007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函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本案,2008年3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丹审刑监字第4号通知,再一次驳回徐某安申诉。2008年徐某安又向本院提出申诉,2008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08)辽立刑监字第1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辽宁省检察院函告本院不派员出庭,本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情况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安于1993年3月至2001年1月任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其在任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8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擅自决定挪用刑警大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31笔,累计金额1063800元挪用于支付刑警大队的各种费用,至2001年4月11日,刑警大队取保候审保证金帐面上仍体现保证金余款为1063800元,但实际库存金额为零。其中由刑警大队各种费用单据顶帐811229元,用虚假特情《奖励呈报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审批表》的手段虚报特情奖励费178422元,违法发放福利费74149.50元。至今尚有201名当事人共计839800元保证金无法返还,从而导致百余名当事人从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不断地到东港市公安局、东港市政府、人大、东港市委、东港市委政法委、丹东市公安局、丹东市委政法委上访,要求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东港市人事局文件、XXX东港市委组织部文件、东港市人民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徐某安系国家工作人员。2、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刑警大队银兴城市信用社存款对帐单,证实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支出取保候审保证金1063800元的情况。3、证人董××的证言,证实从1999年至2001年挪用保证金106余万元均系由被告人徐某安同意支出的。4、证人宋××的证言,证实1995年7月至2000年5月宋××任东港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被告人徐某安未向其请示过挪用保证金,而且其不知道挪用保证金的事。5、证人刘××证言,证实2000年5月至2002年6月刘×任东港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徐某安及公安局的其他领导从未向其请示过挪用保证金,其明确表示过,不得再挪用保证金,并组织人对以前挪用保证金的事进行过调查。6、证人赵××的证言,证实1996年10月至2000年5月赵××任东港市公安局政委期间,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从未向其请示过,东港市公安局也没研究过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7、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王××任东港市公安局政委期间,没有人向其请示过挪用保证金,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其以前不清楚,2001年1月徐某安任副局长时才知道。8、证人刘××、赖××的证言,证实他们不清楚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9、证人周××的证言,证实1994年4月至2004年5月其任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从未向其请示过,东港市公安局领导班子也未研究过此事。10、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01年以后东港市公安局党委因群众上访,研究过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11、证人宋××的证言,证实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的事从未向其请示过,其是2001年以后才听说刑警大队动用了100余万元的保证金。12、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刑警大队是1999年开始挪用保证金的,开始动用时大队长徐某安并没和其商量,征求意见,其是2000年才知道的。徐某安对其讲经费紧张,挪用保证金的钱用于办案、修车、加油、维修大楼及市公安局盖楼借款20万元。之后其和崔××、徐某安、孙××去过几次财政局要求拨款,还上挪用保证金的钱,财政局领导答复以后逐渐拨款帮助还上动用的保证金。赵××还证实1999年、2000年刑警大队给干警搞福利是经过刑警大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但钱从哪出没研究过,因为刑警大队徐某安是财务“一支笔”,由徐某安决定。13、证人肖××、孙××、张××、的证言,证实刑警大队班子未研究过挪用保证金的事,1999年、2000年年终搞福利的钱是从保证金出的,他们均表示不知道。14、证人谷××的证言,证实2001年1月18日其接替被告人徐某安任刑警大队长后,能有100多人次来找其上访,索要保证金,闹得刑警大队无法正常工作。15、证人姜××的证言,证实刑警大队挪用保证金没向其请示过,对公安局的保证金财政局也无权管理,200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崔××、徐某安、赵××一起来找过他,他们讲到刑警大队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没钱都已挪用保证金支付办案经费了,要求财政局给拨点款,其答复说等财政状况好转以后,尽力想办法返还刑警大队全部罚没款以补充办案经费。16、证人于××的证言,证实2000年刑警大队队长徐某安找其,说刑警大队经费严重不足,已经挪用保证金支付各种办案费用了,请求财政局拨款以弥补动用的保证金。其答复等财政局状况好转了,会尽力给解决。以后徐某安多次找其要求财政尽快拨款,为此东港市公安局多次给财政局打报告,公安局分管刑警大队的副局长崔××、刑警大队教导员赵××也为此事找过其。2002年一天,其到东港市公安局参加一个会议,会后时任公安局长的刘×把其叫到办公室,当时崔××、政委王××也在场,他们要求其给刑警大队拨款以抵顶被动用的保证金,其当时答应说以后财政每年将刑警大队上交财政的罚没款中拿出20万元拨给刑警大队抵顶被动用的保证金。但由于东港市财政形势一直不太好,所以其对公安局的这个承诺一直没有兑现。17、证人邓××的证言,证实其与董××核对未付保证金人员共计200余人,金额是846800元。18、证人宋××的证言,证实2004年刑警大队用暂扣款给6个人退了保证金,共计17000元。东港市公安局会计郑××告诉其,公安局替刑警大队垫付了两个人的保证金,是7000元。1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0年8、9月份徐某安带队将东港市上网追逃的一号通辑犯于宝安从鞍山抓获带回,其率领东港市政法委领导、市公安局领导迎接他们,赵××提出办案经费紧张,说连车加油都困难,已经挪用保证金了。徐某安讲已经挪用保证金80-90万元左右。其说你们动用那么多是严重的违纪。这时刘×、王××、徐某安、赵××都讲,这钱已经动用了,都是为了办案,让其跟财政协调一下,给拨点款弥补上这个“窟窿”。后来其催让财政局姜局长逐年拨点款,把窟窿给顶上。20、证人任××的证言,证实2000年6月对东港市公安局及下属交警大队、刑警大队等部门的财政状况进行了审计,截止2000年5月31日,刑警大队保证金短款1019918元。21、2000年8月13日刑警大队给东港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的《关于申请增发办案经费的报告》,证实1998年至2000年共占用保证金1203492元。刑警大队1999年至2000年8月上交财政罚没款1649415元,退库802740元,尚有846675元未退库。22、刑警大队《关于欠占保证金问题的报告》,东港市公安局《关于对刑警大队占用保证金款处理意见的报告》、徐某安的《关于占用保证金的情况报告》、《关于占用保证金的情况说明》、丹东市公安局审计处2000年6月做的《审计报告》,证实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保证金短款1019918元,全部被工作占用。具体去向为:修缮费130254元,差旅费301770元,燃修费418335元,购置费44600元,办公费25428元,特情费69531元,水电费30000元。23、未付保证金花名册、返还保证金人员名单,证实201名当事人有839800元保证金没退还及东港市财政局拨款20万元、东港市公安局拿出7000元、刑警大队拿出17000元用于返还保证金。24、丹国恒审字[2004]第23号《关于东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取保候审保证金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实刑警大队有839800元保证金无法返还;虚列特情奖励费178442元;违反财政规定发放春节福利费74149.50元;用保证金抵顶的抓赌丢款2700元。25、刑事特情奖(惩)审批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审批表共计15份及证人崔××、孙××、董××的证言,证实1999年至2000年没有支付对象的虚假特情奖励表为15份,金额为178422元。26、证人洪×、宋××、邵××、李××、黎××、安××、赵××、杨××、赵××、徐×、解×、李××、王××的证言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鉴定文书》7份,证实虚假的特情奖励表均系办案人代签的,特情未得到奖励的事实。27、证人宋××、刘×、崔××、周××、赖××、谷××、高××、孙××、秦××、宋××、张××、刘××、滕×、王××、赵××、曲××的证言及于××等181名取保候审人员的证言、上访记录、上访信、证实181名取保候审人员多次到东港市、丹东市有关部门上访索要保证金的事实。28、三组照片,主要展示书证刑警大队的通用记帐凭证中记载的挪用保证金的事实。29、被告人徐某安的当庭供述,对经其决定挪用保证金的1063800元及主要证据不持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安无视国法,在其行使职权时,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判决:被告人徐某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徐某安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1、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安犯滥用职权罪,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2、本案绝大部分证据是在立案前收集的,程序违法;3、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安擅自决定挪用保证金的证据不足;4、上诉人徐某安是由于刑警大队办案缺少经费,挪用保证金是为了办案,并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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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送朋友就医醉酒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为生命呐喊,为自由辩护!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今天小编分享的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例,行为人发现朋友受伤后醉酒驾车将其送到医院,那么行为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从而可以阻却其犯罪成立呢?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出于不得已,即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按照小编的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有三个要求:一是法益位阶,二是行为适当,三是情况不得已。所谓法益位阶,是指被保护的法益所处位阶高于或等于另一法益。所谓行为适当,是指为保护某一法益而实施损害另一法益的行为,不得逾越实现保护法益目的的程度。所谓情况不得已,是指别无他法,只有实施这一损害另一法益的行为才能保护某一法益。本案中,法院以不符合“不得已”这一要求否定了紧急避险的成立,具体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发现朋友受伤后,可以选择向他人求助、拨打120医疗救护电话或者乘坐出租车等方式救治朋友,而不应是醉酒驾驶送朋友到医院,如此一来极有可能将朋友置于更危险的境地。综上,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送朋友到医院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6号案由:危险驾驶罪裁判日期:2015年02月28日合议庭:审判长黄婷、人民陪审员罗祝红、人民陪审员曾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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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小姐被强拉卫生间发生关系,因身体无伤痕且有出台费要求,最终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办理案件超万件。案件合作VX:zhihaolawyer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刑事法律圈对推文的导读及标题拥有权利,若转载则需标注转载自刑事法律圈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导读: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在强奸案件中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特别是综合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被害人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今天小编分享的不起诉案例中,检察院认为:杨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杨某某除第一次在喝了酒的状态下供述黄某某一开始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没有明显反抗,之后供述在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就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前就谈好了出台费,黄某某陈述其在被强奸前通过微信向同事发出了求救信息,但双方均把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而且黄某某明显可以向同包厢的人求救,该陈述不符合常理,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黄某某身上无任何伤痕、衣服无撕破情况,黄某某及KTV工作人员当场要求杨某某赔偿5万元以私了,故认定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强奸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47号//当事人信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家组,现住址:瑞金市***镇瑞金市第*中学对面。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本院取保候审。//程序情况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瑞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法律咨询进入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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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个玩忽职守无罪判决,看律师如何成功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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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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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78种犯罪立案标准新旧对比表

刑事法律圈公众号由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知名律师张智勇领衔百人团队,办理案件超万件。案件合作VX:zhihaolawyer了解智豪律师:cqzhihaolaw.com招聘邮箱:1335919895@qq.com来源:微信公号“山东高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新旧对比(简化版)整理:刑事实务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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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找关系虽无能力办成但仍有想办法,私吞关系费用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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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