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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典丨广场争霸——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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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
这次四位富太
因为舞团在小区的收入规划
又开始新一轮勾心斗角
到底谁才是小区广场的王中王
是时候来一场真正的较量了
(国语版)
(闽南语版)
问题来了
小区里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到底该归谁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七十八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官说法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物业利用电梯、外墙、公告栏等张贴广告必须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这些广告收入均为业主共有。《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范围,对这一密切关系到业主利益的问题给予了明确
来源: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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