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古建筑修缮起纷争,房地产合议庭专业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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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晋江法院房地产专业审判合议庭依法调解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蔡某、郑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至此,这起涉及闽南古建筑修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执近两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该村祖厅得以继续施工。
# 案情简介 #
2020年7月24日,晋江法院房地产专业审判合议庭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欧阳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蔡某、郑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9年2月3日,其与两被告蔡某、郑某签订施工合同《祖厅建设说明》约定修缮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的某祖厅并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承包范围及要求、承包总价、付款进度及完工时间等事项。之后,被告方未能依约完成施工的情况下就要交付。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蔡某称已完成合约规定项目,并提起反诉要求欧阳某某支付其增做青石雕、木作刻花、贴砖等项目工程款。
# 调解过程 #
经房地产专业审判合议庭法官审查,发现被告方蔡某二人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祖厅建设说明》应认定无效。同时,经现场实地勘验后,确认本案涉及工程基本完工,剩余未施工工程项目包括:1、油漆;2、堆剪;3、木作;4、五对联对。但对增做及更换的工程项目造价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蔡某一方执意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因本案涉及的工程是祖厅,属于闽南古建筑,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要求高,且涉及民间公序良俗,双方矛盾激烈。
房地产专业审判合议庭承办人考虑到对闽南古建筑的保护,且顾及该村村民对该建筑的赶工需求,多次到现场组织村两委、欧阳某某一方村民等一起参与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祖厅建设说明》及附件无效,且确认蔡某增做的青石雕、木作刻花、贴砖等不在原先约定的工作中,故由蔡某分期返还欧阳某某工程款1.8万元,该工程剩余未施工项目均由欧阳某某自行承担。双方各自放弃其他本诉、反诉请求。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来源:晋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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