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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典丨家有闺蜜——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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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具体特征如下: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温馨提示

       “不义之财不可取”,诚实信用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知不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应该依法返还,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来源:石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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