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省十大优秀案例,泉州中院两篇入选!

 

更多法院资讯、立案查案小程序

敬请关注!

喜 讯

泉州中院两篇案例获评

“2022年度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




日前,福建省妇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妇儿工委办联合举办2022年度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发布活动,泉州中院承办的《严厉打击非正常送养亲生子女犯罪——泉州晋江市王某、李某拐卖亲生儿子案》《“双令”发力 督促家长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泉州晋江市辍学学生家庭教育缺失、行为失范案》两个案例入选“十大优秀案例”。

本次发布的“2022年度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是全省各地经过层层筛选推荐工作,再经综合评审,从遴选报送的140个典型案例中推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和维权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意义,展示了社会各界力量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生动实践和重要成果。










自成立以来,中院民四庭(少年家事审判庭)坚持精审思维,擎住典型个案“匠心研磨”,有效融合审判逻辑思维与社会治理意识,透过个案探究其深层成因,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精准延伸司法服务,由个及共、由点带面夯实办案效能,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通过“小案例”讲明“大道理”,最大限度激活个案裁判的辐射效应。

入选理由

现场颁奖


案情简介

王某、李某拐卖亲生儿子案

向上滑动阅览

据悉, 2002年至2006年期间,王某、李某夫妻二人为了牟利,陆续将二人生育的三个男孩出卖给他人并收取钱款。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儿童“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若是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结合王某、李某夫妻当年的收入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量,王某、李某“送养”亲生孩子前询问并索要了高额“营养费”,非法获利的目的明显,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泉州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聚焦反拐专项行动,主动担当作为,严把审判关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坚持“买卖同究”,发现未追究收买一方责任,及时到案件经办的公安部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强化反拐力度;同时,跟踪落实被解救儿童包括户口在内的安置问题。在民事审判中,发现可能存在或涉及儿童非正常收养、抱养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线索材料,依法排查涉拐嫌疑。注重源头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反拐教育宣传,着力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


辍学学生家庭教育缺失、行为失范案

向上滑动阅览

据悉,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在林某芳经营的某娱乐城内,组织陈某某等多名女性未成年人,为客人提供有偿陪酒服务,并从中获利。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性等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城经营者林某芳与组织未成年人表演的管理者李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泉州中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多为休学、辍学初中生,自由出入娱乐性场所被利诱进行有偿陪酒服务,此案暴露出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人监护缺位、家庭教育能力缺陷等问题。“堵”“疏”结合,方能标本兼治。针对社会治理、家校联动薄弱环节,泉州中院发出司法建议、联席座谈、联动控辍保学等有力举措,“堵”住“异态”学况未成年人流向娱乐场所之路;针对监护人监护缺位、管教不当,综合运用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进行有效“疏”导,敦促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案促治促建,源头联动治理,共同筑牢防范未成年人失范行为的“法治堤坝”。



今后,泉州中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泉家福”家庭教育司法协同、“泉家和”反家暴联协、“泉心护”心理观护等“泉”系列涉少涉家事司法创新机制,深度运用好丰富生动的案例资源,强化司法延伸服务,拓宽司法善治领域,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驾护航!


供稿部门:民四庭(少年家事审判庭)

撰稿:陈伟莲

▼往期精彩回顾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树绿大地,法润千家丨一周概览

巾帼集体风采展播:德化法院“微光”巾帼司法服务队

分享、点赞与在看

让生活更好看,戳戳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