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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烧金”祭奠引发林火,他们要赔巨额损失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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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是百姓祭拜祖先、缅怀逝者、寄托哀思的重要时节。但诸如烧金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祭祀方式,用火频繁,再加上大风升温等因素,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起山林草地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本是怀着一片思敬之情,却因为用火不慎而酿成大祸,不但要赔偿巨额损失,而且还触犯刑法而获罪。灾祸忽临,平安幸福落空,又何谈清明倡导的“孝”和“礼”?


值此清明节来临之际,泉法君特选取清明期间用火不当引发火灾的部分刑事案例,提醒市民在祭祀扫墓时务必谨记用火安全。



案例一

苏某犯失火罪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于某山场自家设置的“土地公”处烧“金纸”,因燃烧的“金纸”被风刮到茅草里引燃茅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794.4亩,被烧毁茶树的直接损失5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担扑火费用。

02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苏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满七十五周岁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已支付扑火费用,悔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03

法官说案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春季气候多变,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山林火灾,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二

林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在为其亡夫举行安放骨灰盒仪式时,因焚烧纸钱不慎引燃安息堂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25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9千余元。案发后,林某投案自首。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大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25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林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03

法官说案

林木对于稳定生态系统发挥了其他生物无可替代的作用,而森林火灾则会给森林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殡葬仪式、上坟祭祖,特别是清明扫墓祭祖用火等传统风俗活动中“焚纸”“烧香”“燃炮”等行为已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案林某的疏忽用火行为,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正所谓“旧伤未愈,又添新痛”。在传统祭扫活动中应特别注意用火安全、防火防于未“燃”,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同时,公众应文明祭扫、绿色殡葬,让“魂系生态、叶落归根、回归自然、绿荫后人”的生态文明殡葬蔚然成风。





案例三

吴某犯失火罪案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在某山场山脚下祭拜“土地公”时烧“金纸”,因燃烧的金纸被风刮至山上引燃杂草,火势蔓延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09.39亩,其中有林地面积76.88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13.21亩,非林地面积19.3亩,被烧林木 7845株,立木蓄积量178.0958立方米,造成林木直接损失价值6万7千余元,被烧茶树、油茶、竹子、水管等的直接损失价格22万7千余元。经协商,被害人与被告人吴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吴某与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交森林火灾植被恢复费押金、支付扑火费用。


02

裁判结果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支付扑火费用,且与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交森林火灾造林押金,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03

法官说案

时代在发展,祭祀活动也应该与时俱进。缅怀先人,重于心胜于形,祭扫活动重点应当放在缅怀逝者、寄托哀思、追忆美德上。注意分辨封建迷信活动、抵制低俗祭祀用品,一旦燃火失控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被告人失火造成的过火面积达209.39亩,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希望广大市民自觉传承优良家风,理性寄托哀思,过一个绿色、文明的清明节。


时节将至,祭拜贡果,祭奠先人,是闽南人的传统习俗。广大市民应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做到文明祭扫,不在田间野外使用明火,防患于未“燃”。



供稿:生态庭

整理: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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