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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查原则及意见陈述

金石猴 知识产权进行时 2020-10-29


刚刚!国知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11月1日施行
《浙江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的倡议书 (征求意见稿)》

专利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

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章和第三章中提到,无效程序涉及以下九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


请求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的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

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依职权审查原则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七种情形。


听证原则

决定作出前,给予决定结论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听证方式: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处决定变更的,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公开原则

除需要保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口审公开举行,决定公开发行。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已作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放弃的理由和证据,不再审查。

专利权人可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放弃部分权利要求,视为承认自始不符合规定,免去请求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


01

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补充无效理由和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理由的增加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具体说明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证据的增加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证据,并且应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外文证据的译文,提交的期限与该证据本身的期限要求一致。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证据,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制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口审辩论结束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的,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针对权利要求修改不允许补交证据

可以调整证据组合方式,补充公知常识性证据

其他陈述的期限要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指定的期限答复。


02

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具体修改方式

(1)权利要求的删除

(2)技术方案的删除

(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4)明显错误的修正

延期举证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不允许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无效宣告程序与授权程序不同

对意见陈述的期限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

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延期举证:同请求人规定。


无效程序的终止

作出审查决定主动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针对的专利权被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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