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质检——实体问题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在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方案与发明本身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或不合适。
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是指与其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所以,如果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会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1、针对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和发明人沟通,理解发明的本质,然后从专利的角度确定发明目的,可以是多个,也可以是一个,但有个原则,就是:越少越好;
2、如果发现原来的发明目的确定得不对,则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发明目的来调整该独立权利要求;
3、如果发现原来的发明目的正确,只是该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有问题,则对该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调整。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不清楚,语言晦涩或有歧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
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没有区别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
1、专利法有明确规定,一个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由于实用性一般没有问题,所以撰写一个权利要求时,应该重点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讲,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求:至少有一个发明点,在保证新颖性的前提下,使得创造性有60分即可,至于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范围内的最大保护范围。
将现有技术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一一拆开,进行对比,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若区别技术特征较多,应当结合发明目的考虑什么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什么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以确保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和发明人沟通,确定出和发明目的相关的技术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到达的发明目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
某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或包括了本可以分成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1、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效果,当然,通常来讲,从属权利要求的有益效果要比独立权利要求多或相等,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应该包括所有实现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
2、每个从属权利要求相较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都会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在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时,一定要满足最少原则,即:在满足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否则,在无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并权利要求而出现保护范围不合理缩小的情况。
1、确定每个从属权利要求正确的有益效果及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调整,保证其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2、根据增加技术特征最少原则,来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拆分或合并。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有其对应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只包括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即可;
2、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对有益效果没有贡献,所以没有必要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
和发明人沟通,确定出和有益效果必要的技术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有益效果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
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骤之前用编号。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
和发明人沟通,在保证方法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是清楚、完整、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不必要的逻辑关系删除。
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相应权利要求类型的撰写风格,如: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方法中涉及的设备;对于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产品中涉及的方法或处理步骤。
1、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不一样的,这种保护对象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各自权利要求撰写时,所关注重点的不同,产品权利要求关注产品的各个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间的关系,而方法权利要求关注为达到发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骤;
2、审查指南中也有规定,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除非是方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说清楚发明技术方案时。
根据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特点,调整权利要求。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间明显没有单一性。
根据专利法31条规定,同一个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间应该具有单一性。
1、和发明人沟通,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发明技术方案;
2、判断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间,是否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具有单一性;
3、如果有单一性有问题,且其中每个技术方案都很重要,则应该分案申请。
从引用关系上讲或从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上讲,权利要求间的关系不正确。
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是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是指新加或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加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所以,一旦引用关系或技术特征间的逻辑关系不准确,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现错误。
1、和发明人沟通,清楚而完整地理解技术方案中各组成部分/步骤间的技术逻辑关系;
2、认真检查从属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并通过制作权利要求树来检验引用关系是否有错误,如果有错误,则根据所述的技术逻辑关系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
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语气很强硬的词,如:只有,就是,仅仅,最好是,核心思想,必要,唯一等。
语气很强硬的词的限制性特别强,但专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这种限制极有可能将后续出现的等同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和发明人进行确认,确定是否需要此类词。注意:超过90%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保留此类词。
出现“例如”、“最好”、“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约”、“接近”等类似用词。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中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一般情况下,应该将此类词删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施例的情况,适当使用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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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软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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