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监管检查表(推荐文本)》(附件2)所列项目和内容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1.专利代理机构2020年以来人均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以申请量为)是否远高于正常水平;是否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已离职专利代理师是否及时办理执业注销手续等。2.执业专利代理师2020年以来年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仅统计第一专利代理师,下同)是否远高于正常水平;执业专利代理师是否专职在本机构执业等。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代理机构人均专利代理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作为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其专利代理质量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2020年及2021年1-7月专利申请量监测时发现,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发明和实用新型人均代理量持续过高,明显超出正常代理水平,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难以负责,可能存在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问题,导致代理质量下降,严重影响委托人利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专利代理机构人均专利代理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人均专利代理量检查工作是落实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对加强专利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共治格局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专利代理机构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市场行为,有助于降低专利代理违法违规风险,对于构建良好的专利代理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创新创业者切身利益,着力提升专利代理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二、检查的范围与内容
(一)检查范围。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省外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江苏省内开设的可以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专利代理师。按照《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规程(试行)》中《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监管检查表(推荐文本)》(附件2)所列项目和内容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1.专利代理机构2020年以来人均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以申请量为)是否远高于正常水平;是否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已离职专利代理师是否及时办理执业注销手续等。2.执业专利代理师2020年以来年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代理量(仅统计第一专利代理师,下同)是否远高于正常水平;执业专利代理师是否专职在本机构执业等。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实施。收到本通知后,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尽快组织部署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行动。各专利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后,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尽快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法规学习教育,明确自查要求,制定自查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填写自查表(附件1),并按时向当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二)加强跟踪督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日常监管、调研指导等工作,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自查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机构及时完成自查整改工作,按时报送自查表。各专利代理机构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成自查,对瞒报乱报的机构,省知识产权局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三)开展重点检查。对自查未发现问题、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自查问题突出的专利代理机构,各地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抽查,省知识产权局将于12月初对上述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特别是自查中未查到问题、但重点抽查时发现问题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将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如存在应给予停业、吊销执业许可证等重处罚情形的,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强化整改落实。人均代理量持续过高,或者存在不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机构整改报告应当包括自查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成效和防范措施等内容,专利代理师整改报告应道包括年均专利代理情况、产生的原因、防范措施等内容。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机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机构自查表和相关机构的整改报告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联系人:知识产权服务处姚之家,025-83279968
▌文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