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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士起诉本科生?梅桢“桢梅劲”...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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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一篇名为《对梅桢起诉我一事的简单回应》的推文火了。


如果你没看过《令人心动的offer》,一定会一头雾水——


梅桢是谁?

“我”是谁?

梅桢为什么要起诉“我”?



提到梅桢,

就不得不提起《令人心动的offer》。


在这档职场类综艺节目中,来自不同院校的8位法学高材生,要在一个月的律所实习生活中完成多个课题考验,一起争夺为数不多的2个转正名额。



而顶着北大学历的贴心姐姐梅桢,

正是“八仙过海”中的一员,


高学历、高颜值、富二代,

她的存在让很多人怀疑人生:

自己是不是个分母,

活着就是在凑数?


通过这档综艺,

梅桢走入了公众视野,

树立了学霸美女的人设,


虽然在节目中没能获得律所的转正名额,但她仍然收获了一众粉丝。


今年2021年7月份,华东政法大学还公示拟邀录用梅桢作为专任教师——

 


正当大家感叹“学霸美女博士”

的人生之路顺风顺水时,

华政的学子们却似乎

并不认同这位“梅老师”的降临。

 


而本次事件中的小黄同学,显然就是其中一位异议者。


在自己的个人公众号上,小黄发表了一篇《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对包括梅桢在内的三位华政拟招聘专任教师进行了学术背景及周边信息的检索和汇总。

 


在文章中,小黄揭开了梅桢“北大女博士”的神秘面纱。


相信在绝大部分中国人眼中,能够进入北大这座高不可攀的象牙塔,必然都是经历了寒窗苦读、天资过人的学霸。那么梅桢应当也不例外。然而,事实令人瞠目结舌——梅桢已改国籍为澳大利亚,本科读的是澳大利亚邦德大学,研究生和博士生才回国攻读了北大经济法学。众所周知,外籍进入高校确实比高考容易很多。

 


以外籍身份“走捷径”进入北大,本就让国内考生们感到不公,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位北大博士的学术成果居然少的可怜。


一位即将进入法学院任教的北大法学博士生,居然连一篇法学核心期刊都没有,硕士毕业论文和博士毕业论文也完全查不到。就算是仅发表的两篇经济学期刊的文章,也存在大量的问题,令人不得不怀疑她的学术能力。

 


梅桢到底有几斤几两?这个问题在综艺节目里也暴露过。


节目开始之初,大家都对北大毕业的梅桢寄予厚望,甚至觉得她会一路碾压其他选手。没成想,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久居澳洲的她不仅英语口语十分蹩脚,也丝毫没展现出“北大博士”应有的专业素养,甚至比不上同组的本科生,令人大失所望。

 


在抵制和质疑声中,今年7月13日,梅桢发文表示自愿放弃华东政法大学岗位。本以为这场闹剧会以梅桢的自知收尾,没想到,温柔的退让只是一种伪装,


梅桢反手就把小黄给起诉了。


一起被告的,还有让她火起来的腾讯……

 


正在准备法考和考研的小黄,就这样猝不及防地收到了诉状,

并在学习之余写下了《对梅桢起诉我一事的简单回应》。

 


一个是德不配位的博士,嘴上说退出游戏,背地里却插人一刀;


另一个是奋战双考的草根小白,被起诉了也不忘称赞梅桢依法维权、提醒公众聚焦问题本身。


这一对比,就更显得梅博士的格局更小了……

 


所以,回到“梅桢诉小黄案”,小黄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梅桢的名誉侵权?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小黄发的“尽职调查”有没有侵害梅桢的名誉权?实务中对不同情形、不同身份、不同程度的言论,认定可能并不相同。但就司法判例确立的观点,结合本案的事实来说,很难认为小黄构成了名誉侵权。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舆论监督的边界和判定尺度会因对象是“公众人物”而有所不同。2002年的“范志毅案”在司法实践中首次确立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该案的法官谈到:




在保护公众人物合法人格权益时,应当注意容忍义务的下限,即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当过分偏离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基本的道德观念,相关权利人必须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在是与非的评价中,应以普通公众的通常理解能力作为言论适当与否的标准。


若网络爆料所述的事实基本真实,定性准确,仅仅是遣词造句不当,或者个别言词有夸大现象,只要爆料人主观上出于善意,并无侮辱和诽谤的故意,就不应将其认定为名誉侵权;但如存在恶意抹黑、攻击、中伤他人,或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而转述他人不当言论,或存在引导性贬损评价,最终伤害了公众人物的基本人格尊严,无疑构成名誉侵权。



也就是说,梅桢作为公众人物,本就会吸引社会舆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小黄只需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就不应将其认定为名誉侵权。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小黄都说了些什么。从《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内容来看,小黄检索并公布了梅桢的学历背景、发文情况、工商信息,而这些信息本就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小黄并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只是对事实进行了汇总。


唯一值得探讨的是他在文中的一些措辞,例如“之后通过留学生通道进入北京大学就不说了,这种渠道和操作我想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梅老师真的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吗?我想这里大家心里面都已经有结果了吧”,这些话能否被视为侮辱、诽谤呢?类似案件的判决或许可以提供评判的标准。

 


在最近很火的影视导演竞技真人秀《导演请指教》里,曾因执导豆瓣2.2分电影《逐梦演艺圈》而获封“烂片之王”的毕志飞导演再次被骂上热搜。大家可能不知道,我们的毕导也曾打过一场名誉权官司。

 


一位同为电影学博士的作者在“拜读”了毕导的博士毕业论文后,“整个人都不好了”,于是发了篇长文对之口诛笔伐,甚至直接以“百度百科搬运工毕志飞”为标题。而该案的一、二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该案的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虽然存在夸大部分措辞,但本身无侮辱诽谤内容,主观上也没有侵权故意,最终判决毕志飞败诉。


这么一比较,小黄的措辞真的是很善良了——“这种渠道和操作我想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这句话到底怎么理解,是否可以看作小黄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从“普通公众的通常理解能力”来看,小黄这句话的意思是:以外籍身份进入北大和考入北大难度不可同日而语,而梅桢正是以前种途径进入北大的,也就是说门槛并不高。这难道不是客观事实吗……


值得一提的是,小黄的文章发表在华政拟录人员名单的公示期之内。“公示期”的意义何在?不正是让有异议的人提出异议吗?小黄作为华政学生,在公示期内对拟任职教师提出学术背景、学术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异议,是行使其监督权的体现,很难说他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抛开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讨论,一些营销号的恶意引导令人不齿。从梅桢的角度来说,自己因为他人的行为失去了工作机会、遭到了网络攻击,提起诉讼是正常维权的体现。而网络上却出现了很多对于梅桢诉讼动机的揣测,使问题上升到了人身攻击的层面——有的人骂梅桢是“心机婊”,专门挑小黄备战双考的关键时刻,在离小黄千里之外的深圳提起诉讼,就是蓄意打击报复。


舆论不应代替司法审判,虽然从目前的社会效果来看,梅桢从舆论场转战司法程序的做法并不明智,但网上的“阴谋论”、人身攻击、恶意中伤更应遭到谴责。


梅桢从“网红女博士”到“女版翟天临”的跌落以及相应的舆论反响,值得我们反思: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学术圈既内卷又鱼龙混杂的现状,教育的实质公平应当如何得到保障?


对外籍与中国籍博士学术成果的要求为何存在天壤之别?


高校为何会有意向聘请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网红”任教?


一个梅桢退下了,是否还有更多“德不配位”的梅桢作为漏网之鱼隐藏在高校的角角落落?





无论如何,在人格权被高度重视的时代,梅桢事件的发酵为公民行使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某种层面上的参考,这不乏为一种积极意义。


质疑和批判到底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


法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否在本案中达成统一?


期待南山区法院的判决为我们答疑解惑。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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