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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析司法解释5大亮点:家暴不只拳打脚踢

陈晖律师 陈晖律师 LawyerFye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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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余秀华被家暴、1·19西安家暴事件、网红拉姆被前夫纵火烧死、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李金……近年来,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家暴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也推动反家暴立法进入了快车道。家庭暴力是一家之伤、社会之痛,在法治社会中,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试探。

在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道路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功不可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最高法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漏洞和操作障碍。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相较于以往立法,《规定》有哪些亮点?是否破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难点?

亮点一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依附离婚诉讼


现实生活里,很多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夫妻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法律也不好“贸然插手”,只有提起了离婚诉讼才能顺理成章地进行干预,这也是在观念层面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不力的原因之一。但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离婚诉讼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置条件,且根据《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受害人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适用并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本次《规定》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开宗明义地表明,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既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亮点二

明确家暴形式,扩大适用范围



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对于这个问题,《规定》出台之前的《反家暴法》第二条已经给出了答案。该条以列举家暴常见形式的方式给“家庭暴力”下了定义:“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在实践中,除了《反家暴法》明确列举的形式,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被申请人叶某就在申请人赵某提起离婚诉讼后不断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对此,《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亮点三

适度扩大代为申请情形及主体



在很多家庭里,受暴力所害的不只是成年夫妻,还有老人和子女等因年老、残疾、重病等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受害人。例如,在“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父亲朱某和继母徐某动辄对年仅十岁的朱小某进行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
司法解释
《反家暴法》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暴法》基础上,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全方位织牢织密对家庭弱势成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亮点四

明确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



证据和证明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10月,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0件,但因证据收集能力不足等原因,有43件申请被驳回,主要原因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但所载内容均为其自行陈述,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又如申请人主张受到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但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从实践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审判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等,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在证明标准上,《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无需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亮点五

加大惩治力度,违令行为入刑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并不仅仅是一纸文书,更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

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实践中,法院多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对施暴者予以制裁,几乎没有刑事责任的身影,导致威慑力不足,很多施暴者公然漠视司法权威,对申请人实施二次伤害。
对此,《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该条明晰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可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法不入家门”已成为过去,“家丑不可外扬”已成为历史。对于家暴,忍一时只会变本加厉,退一步只会得寸进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亮点满满的《规定》在立法层面对《反家暴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比起法律本身,当前反家暴工作问题更迫切的在于实施阶段。我们期待法网恢恢,遍及每一个有暴力存在的人间角落,我们更期待社会各方主体反家暴的神经更敏锐、执行更有力、落实更彻底,让饱受家暴折磨的受害人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护身符来保护自己。

主编 | 陈晖

文字 | 张东妮

设计 | 汤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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