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堂实录】文化遗产2016热点话题——Reconstruction(下)|郭旃
在了解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对于“重建”的讨论后,我还是想回到一个原点的话题,也就是重建的基本概念到底是什么?是restoration还是construct a new还是re-build、presentation?我们注意到,同行们关注的重建有着不同的客体和基础条件,不同的诉求、目的和目标,当然也包括相同条件下主张不同的原则、方式和做法。
关于保护真实性的问题,故宫大修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Authenticity的翻译,好像现在不少同行还坚持用原真性。原真性这个提法最早好像是从日本开始的。当然,怎么翻译还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怎么理解,怎么掌握的问题。
关于“原真性”这个词,这里面还有一个小故事。一个日本的同行见到我说,1994年中、日、韩三国同行坐在一起讨论过authenticity该怎么翻译,当时三国的语言里都没有对应的概念和词。韩国人翻译成本真性,日本人翻译成原真性,中国人翻译成真实性。日本人就提出,咱们用的都是汉字,既然中国用真实性,咱们就都用真实性。后来又发现,中国同行们的很多文章里都仍然用原真性,他还来问我,咱们不是商量好了,怎么你们还用原真性呢?!我们目前当然还无法统一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术语的翻译对应。其实,最初我也感觉原真性比真实性显得更彻底,也不是特别反对用原真性。但在故宫大修时的讨论上,非要追求原来的真实性,后来我就不大敢用这个词了。
不同的“重建”还有一种就是“纯粹服务于展示需求、提供大众视觉感受和具象理解的考古遗址重建,如日本的平城京,绳文遗址;唐大明宫,隋唐洛阳城”。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自说自话。我记得当时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遗产的时候,我给世界遗产中心的官员介绍,这片隆起的草地下面就是当年的一个佛教寺庙,她也哈哈大笑。她说,你说是寺庙,我看就是草地。殷墟也有这样的问题。对于考古遗址,即使盖了保护棚,依然会风化、变色、坍塌,这是个进退两难的问题。如果想给公众一种直观的享受和理解,就要将遗址暴露出来,暴露出来就意味着破坏。而遗址最根本的一点,要先把真东西保住,保护妥当。所以保护和展示总会存在一些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像日本考古遗址所做的那样,恢复一些半地穴式或者干栏式的房子。过去他们是在遗址上做,现在更稳妥了,先将遗址覆盖,建保护棚,再在旁边进行复原。对于这种展示,我觉得,不管多么权威,还是一家之言。我注意到河北有一处古建筑的修复,同样的资料,杨鸿勋先生和傅熹年先生各做了一个方案,两个方案完全不一样。所以我在想,这种展示是以一种观念去引导观众们,还是多几种方案不做永久的固定展示,或者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给公众提供多一点思考,让大家继续探讨,是不是会更生动、更好一点儿呢。
我注意到新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前言中说,“新版《准则》将已损毁的历史建筑重建,定位为对原有建筑的展示方式,确定了重建建筑的性质和价值,回答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争议”。我认为这也只能是对这个类型的重建的诸多解释之一,更谈不上回答复杂多样的关于“重建”的所有的争议。
还有一些“重建”是基于社区传统,延续使用的社区活态遗产特定的保护和传承方式。我心里念念不忘的就是“清源”提到的一个案例,青海的和日经墙,还有在斯里兰卡看到的佛塔的维修。这里面一些基本的理念是可以坚持的,但技术问题特别复杂。另一个极端案例可能是伊势神宫。
还有一种“重建”是自认为“恢复”、“再现”、“重生”了历史建筑原物的重建。我们的很多同行都是遵从这个理念,认为只要按原构造、原设计、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精心制作的产品,它依然具有三大价值。言外之意就等于把历史的文物再造出来。
还有一种“重建”就是借助历史记忆和情感,服务于旅游开发的“打造”性重建。基于以上两点理解和认识的政绩工程,长官工程,或盲目的文保工程,这恐怕是我们眼下常见的一些现象。
有一个衍生问题是,按照这样的方式制造出来的东西200年以后能不能是文物?应该说,200年以后有可能是文物。但这里模糊了一个概念,就像今天的华沙只能说是二战之后重建的华沙,假如我造了一个仿唐的塔,那200年以后,如果可以被认定文物,那也只能说是200年前,按照唐代风格建的塔,而不能说它就是唐代的塔。我想这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毕竟时光不可能倒流,文化遗产既然是历史的原物,当然不能再造,这在逻辑上也不成立。
另一方面,为着某种艺术、精神、信仰、情感的追求,按照某个时代风格、传统或源起重新创造复古建筑,蔚为世风。目前看,粗制滥造者多;但也有精品出现,也会成为新的古风文化遗产。但这与对真实存在的文化遗产的重建没有直接关联。见仁见智,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好。
一个就是咱们“清源”讨论过的和日经墙。它作为老百姓的信仰,已经坍塌了,那什么才算是它的原状。而且它每天都在往上加,都在改,那么原位归安,最小干预,显然生搬硬套到这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那么这就要根据当地的信仰,群众活动规律,是不是再加上一种阶段性的记录和档案做辅助,以及某些特定时代标记的方式,来完满地解决它功能的延续、活态、在用,尽最大可能地体现遗产保护真实性的理论要求。
我们在斯里兰卡的时候,该国同行给我们放了一些图片。这四个塔其实是一个塔,是不定期到了某个朝代,或出于某种政治原因,要不断加建改建。现在我们如何来认识它的真实性?它在过去肯定没有历史标记,也不能打开来看,这显然也是个难题。这两个案例,我一直在思考,但不管怎么说,对真实性的坚持还是应该在不同条件下去尝试。
再有一种“重建”就是今年所谓的热点,集中在特定历史事变中,大范围社会公众出于共同身份属性的认知与寄托,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延续,对具有重大标志和里程碑意义的历史建筑、甚至传统住区的重建,比如:战后华沙、叙利亚,灾后尼泊尔。这是一种世界遗产保护接受的重建。当然,从理论上,我认为这种重建一定要界定清楚,它的重建的属性是什么?是重建恢复了原来的东西,还是就是像Jukka说的,造了一个新的、但是按照特定的历史记忆去建造的?它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某种精神、某种文化的延续。它的物质寿命就是它重建在什么时候,就是开始于什么时候。
对于战争损毁的文化遗产,比如叙利亚,如果按照《威尼斯宪章》第15条进行恢复,是不现实的。要花多少钱,多少时间,当地人能等吗?就像Rohit说的,文化不能等待,这种方式恐怕会遭遇现实严重的挑战。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诉求,但永远无法抹杀“真实性”的意义。如果不是历史原物的话,它本身就不是历史的遗产,新的东西可以有新的价值,但不能把新旧混为一谈。
在对待重建的问题上,我们首先应该弄清重建的类型,基于这种类型的目的、属性、原则、预期目标、准则、效应、花费、回报等,仔细研究相关的投资、设计、施工、工艺、材料、管理、可逆性等。Giora虽然强调服务于展示、公众的享用权、知情权决定了重建势在必行,但他也支持,首先要保证现存的历史遗迹和历史环境不得因为重建有任何损坏。另外一定要有准确的历史依据,要有传统的技术、知识、队伍。这些都清楚了之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该是不难选边站的。
尽管我们举一些例子,事物背景条件、社会舆情千差万别,具体归结起来会无法预料的复杂和困难,需要理念+技能+协调管理能力,既要坚守,又要有变通。我注意到,我们的队伍需要顽强,需要良心,需要无我,再一点是不忘初心。
初心:什么是文化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它的意义作用是什么?这个不用讲大家也都很清楚。保护的要素、要点是什么?是真实的东西、历史的原物。在这个背景下考虑重建到底采取哪种方式呢?我想应该是不难界定的。认识到真实性对遗产的致命影响,那么最少干预意味着什么?爷爷的牙坏了,假牙需要换,但把满口牙都换了,把下巴磕都换了,就没必要了。所以最少干预就是不得不干预,起到一个最低的加固保护作用,消病去灾就可以了,再现辉煌显然是不恰当的。
关于保护和展示的关系,确实考古遗址是存在这种矛盾。从目前来看,一般的还是把考古遗址稳妥地掩埋起来,在上面做标识,或者一些不伤害遗址本身的复原展示的项目,哪怕有争议,哪怕将来再去掉都没关系,只要不影响原来的遗址就行。以前的考古发掘大多侧重在研究,不关心展示。其实展示也是一门科学,没有历史观、审美观,没有历史遗产知识是做不好展示的。现在一提到展示就是开发、利用、旅游,其实展示主要是提高我们的解读、展示和阐释的水平,包括改善展示手段,统筹保护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等等。
基于以上的认识和情感,我目前希望对重建持有如下认知与态度:
第一,“重建”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有时无法回避、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和举措。因为造出来的东西并不比没有历史的真东西更具历史价值,但是它没了、毁了,大家希望能够再现它的外貌,纪念意义,或者情感寄托等,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一些重建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措施,如果局部不做一些修复,整体可能会继续损坏。
第二,支持为文物安全所必须的保护性修复“重建”措施,和不影响文物及其历史环境原状的少量、适度展示性“重建”活动。现在有个很大的问题是,讲到最小干预,《文物法》给了一个很笼统的说法,就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对于原状,有人就认为,初建时的状态就是原状或者最辉煌时期是原状。有一次我和谢辰生老先生讨论,“原状”在现实中确实经常遇到一些无法解脱的困惑,执行起来五花八门。他讲1961年国务院讨论《文物保护条例》的时候,大家就在争是保护现状,还是保护原状。最后觉得原状比较笼统,就这么沿用下来了。到故宫再现辉煌的时候,就有先生认为原状是原来最辉煌时期的状态。也有人认为原状应该是它的全过程到现在,只要没有塌、落、毁,历史的沧桑就要保持下去。我建议,“一般情况下,原状应当是一项文化遗产被社会和国家认定为文物保护对象时的现状”。这是第一层界定;然后加一点,“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威胁文物安全、稳定的现状因素,应予整治,并遵循‘最少干预’原则”。谢老同意这个阐释。
第三,任何形式的“重建”都应充分认识和尊重真实性对文化遗产本质的直接关联和敏感影响;确认重建的部分和整体不是历史的原物;重建内容在可能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时的属性将仅限于自身实际存在的时间和所模仿的时代风格。包括永定门,也引起了很大争议。Jukka赞赏这一个重建项目。说你们北京的中轴线是古代都市城市景观的一个非常独特的孤例。过去中东等地区也都有城市中轴线,但随着时代的变迁都消失了,唯独北京的中轴线依然在,北京城也因而依然在呼吸。他认为,永定门作为一个北京中轴线南端的标志,重建可以理解。但我对复建是比较保守的。林徽因说,今天你们拆了旧的,明天再建只能是个赝品,假的。确实,虽然赝品有时也可以成为一个典范作品,但它哪年建的就是哪年建的,不能说是再生了明代,或者清代的原物。
第四,我想说一下在国际同行公认的世界遗产背景下,对于重建遗产的世界遗产身份的接受,慎重措辞。可否说,尊重不同社区基于民族、社区、家乡身份和情感的认同,历史记忆,宗教信仰等缘由,针对战争、自然灾害、文化侵略和其他重大社会突发性事变对本社区传统文化所造成的破坏和改变,所采取的“重建”活动;注意到此类“重建”的文化遗产获得世界遗产身份的事实;不排除基于同样的理由,慎重适度采取同样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措施的可能。
任何关联尚留存有历史遗迹、遗物的“重建”活动,都须以完全不损伤真实遗存,不对真实遗存造成即时或永久的负面影响为前提。对坍塌但保留有历史构件和残片的历史建筑,仍应尽最大可能遵循《威尼斯宪章》第15条anastylosis的原则和倡导方式。困惑就是,在现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对文化遗产瞬间造成破坏的情况下,用什么样的力量,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迅速实现这种原物原位归安,可能会存在很大的实际矛盾。
第五,“重建”的形式、材料、结构、工艺、色彩、体量和完整方案,要建立在可信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有充分可信的历史依据。
第六,地面无历史遗迹遗存的考古遗址,可适度采取服务于准确、生动科学展示目的的“重建”措施,但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推断。
第七,鼓励经过可靠的实验验证后采用适当的现代技术和手段,应用于对历史建筑、城镇、街区、残损遗址和地下埋藏遗址的解读、阐释和展示。
第八,是针对我国国情的,不支持或反对仅仅出于官员政绩、旅游开发或盲目“恢复”文物的目的所采取的“打造”性“重建”;尤其反对没有历史根据、劳民伤财的此类举措。
第九,一切“重建”动议和立项都应经过严谨细致民主充分的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并应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认真反应。
国内业界现在对《曲阜宣言》基本持一个贬低的态度,但是后来我将它发给了Jukka和Feidlen,他们大加赞扬,给了我很大启发。也就是说,人家对体现东方文化传统和智慧的传统保护方式和理念看的很重。他说,尽管里面一些具体提法他们也有不同意见,但我们依然觉得这非常值得鼓励。我由此想到,学术争端,我们应该摒弃“冷战”、斗争思维,多些相互尊重和倾听。我很希望,等ICOMOS理论委员会的会议召开时,可以将主笔《曲阜宣言》的各位先生一起请来,不同的观点,大家都能特别自由、特别平和地讨论起来,这样我们的理论才能够不断提升和发展。
比如按照“四原”的方式,或者有人还加了原位置,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这里的问题是,这个价值是什么时候的价值?复原了唐代的文物,这个价值是唐代的价值,还是现在复原的价值?这里面提到,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被视为“假古董”。按照林徽因的说法,现在再造的永定门就是“假古董”。而另一方面,它100年或200年后能否成为文物呢,又是有可能的。我想,同行之间有互相尊重、民主平等的讨论环境,会有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那么,文化大革命不管是negative也好,是什么也好,它是一个时代。我就在想,这个毛主席像应不应该保存下来?后来有次和楼庆西老师讨论,他说二校门牵系着成千上万清华人的心,大家想着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想着对二校门的回忆和怀念,所以恢复二校门是合理的。之后有次和单院长讨论,他说,假如把主席像挪到旁边,再恢复二校门,是不是就两全其美了。我想说的是,理论的问题经常会争论不休,到了实践中又会碰到很多具体的困惑和问题,甚至“疑难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