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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栏 | 芝罘法院发布4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芝罘法院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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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

芝罘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宣判的4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

01

王磊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3年6月张弛成立了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人鹏,被告人王磊是股东和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张弛。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文良加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4年3月张弛将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王磊。2014年3月、2015年4月被告人王磊分别成立了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瑞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瑞泰合作社),并先后纠集被告人修琛善、张文良、赵彦娜、王良、刘振玺、刘胜刚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瑞泰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亿余元,并以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对外进行放贷。

被告人王磊为催收贷款,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先后纠集被告人刘胜刚、修琛善、臧文才、刘超、孙伟等多次对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并在讨债过程中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王磊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胜刚、修琛善、臧文才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超、孙伟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磊纠集被告人修琛善、张文良、赵彦娜、王良、刘振玺、刘胜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磊为催收贷款,纠集被告人刘胜刚、修琛善、臧文才、刘超、孙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磊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王磊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继续退赔涉案赃款;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等。被告人王磊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马连述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马连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等被判刑,出狱后以社会“大哥”身份自居,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将被告人侯晓、栾平东、李子宁、陈鹏等人纠集在身边,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连述为首要分子,以侯晓、栾平东为重要成员,李子宁、陈鹏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04年至2010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连述、侯晓、栾平东、李子宁、李海涛、李系民、钱鑫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连述、侯晓、栾平东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连述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连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马连述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马连述等四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任双兴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4年2月,被告人任双兴将被告人杨易勇、姜坤、杨锡传、姜朋等人聚拢在其周围,形成了以被告人任双兴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易勇、姜坤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杨锡传、姜朋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市莱山区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起、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任双兴、杨易勇参与全部犯罪。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双兴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双兴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任双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等。同案人王远虓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吴林波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吴林波自2008年以来,在山东省莱阳市利用经营生猪屠宰生意之机,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吴金成、吴林娟、唐彩柱、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等人聚拢在其周围,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林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吴金成、吴林娟、唐彩柱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罪1起、寻衅滋事罪6起、敲诈勒索罪2起,违法行为17起。另外,被告人吴林波个人实施敲诈勒索罪2起、寻衅滋事罪3起、非法采矿罪1起,个人实施违法行为3起。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林波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销售其代理的肉类商品,情节特别严重;纠集他人非法管理肉类市场,多次强拿硬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林波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被告人吴林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返还财产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等。被告人吴林波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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