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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瞒报、不配合隔离的,可能会触及刑法

2020年1月7日21时,经对武汉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疫情病原学鉴定,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潜伏期大约在10天左右,最短的潜伏期有1天发病,最长的潜伏期是14天,潜伏期具有传染性。23日,武汉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采取“封城”措施。武汉人民停下了出行的脚步,其实就是在刹住疫情前行的脚步。


留在家中

就是你们对抗击疫情

最大的奉献和牺牲


倡导大家都要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坦诚自己的疫区接触史、相关症状等信息是个人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定义务。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新华网2月1日报道,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隐瞒病史,不配合诊疗隔离,害人害己,更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已经打响,科学防控、坚定信心,就是抗击疫情最好的疫苗。为了对个人、家庭、社会负责,请务必如实陈述疫情旅游史、患者接触史,积极配合诊疗隔离。隔离病毒,但绝不会隔离爱,让我们一起加油,互相给予温暖,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众志成城,没有我们过不去的坎,请相信中国,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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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刑一庭 


 编辑:张大治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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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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