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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快审快判模式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全省法院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3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主题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苏明伟向社会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7起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后,吉林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为全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45件57人,审结38件49人。其中,妨害公务罪21件25人,诈骗罪10件14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件2人,非法狩猎罪2件2人,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犯罪4件6人。‍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

疫情防控初期,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从严从快打击影响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迅速组织全省法院学习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全省法院迅速行动,成立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专班,将打击涉疫情犯罪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刑事司法保障。‍



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全省三级法院建立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快立、快审、快判”。2月12日,梅河口市法院对我省首例涉疫防控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宣判;14日、15日、18日,部分基层法院又对10起13人涉疫防控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通过快审快判和集中宣判,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一是加强案件管理,建立涉疫案件“日报告、周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全省类案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总结司法实务经验,解决难点问题;二是创新审判模式,充分利用线上审理平台开展审判工作,在确保卷宗流转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法院视频系统进行律师阅卷、庭审、宣判等,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共有17件案件采取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占结案总数的44.73%。三是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释法明理、阐述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减少被告人对审判的抵触心理,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四是加强审判指导,建立裁判文书“三审、三校、一抽查”制度,合议庭成员审稿,庭长、主管院长严格把关,上级法院抽查审查制,避免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截至目前,审结案件中,只有一起案件上诉,息诉服判率达97%,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舆论引导,发挥司法社会职能

全省法院开展了三次涉疫情案件集中宣判专项活动,并充分运用官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报道,省法院还联合省电视台开展了两期庭审电视直播,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我们所采取的上述做法及开展的专项活动,充分履行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涉疫案件过程中强化司法的社会功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以典型个案和法律解析实现警示、规范、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充分诠释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治国重器的功能价值和社会意义。





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一)妨害公务犯罪

案例一:刘某妨害公务案

在吉林省实施疫情防护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刘某自2020年2月6日起,乘火车先后辗转辽宁省开原市,吉林省四平市、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等地,后因疫情封路于2月11日返回吉林市船营区其姥姥满某某家。船营区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满某某家进行核查并送达“外省来吉返吉人员居家单独隔离观察告知书”时,刘某在房间内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恐生意外,遂离开上车,刘某从室内冲出,手持折叠刀奔向工作人员所在车辆,在工作人员驱车驶离中,刘某持刀追赶约200米,并用刀扎击车后备箱盖,工作人员甩开刘某后驶离现场。

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向船营区法院提起公诉,船营区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启示】

被告人刘某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阻碍疫情防控措施实施,以辱骂、恐吓、暴力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战疫就是战役,皆为战时,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老少妇幼,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期间政府规定,要主动学习防疫知识,既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家人、社会负责,任何恣意妄为,擅越红线的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都应该依法严惩。


案例二: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3日,松原市排水公司工作人员曲某某、高某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宁江区某小区进行疫情防控工作。当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欲进入该小区,李某某拒不配合检查登记,并用卡簧刀威胁曲某某,用拳头击打曲某某右臂,后离开现场。李某某回家取一把锤子再次返回疫情检查点,持锤子威胁、辱骂曲某某、高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捕。

松原市宁江区检察院向宁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宁江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启示】

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疫情防控属非常时期,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每一个人都应严格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约束个人的行为,守住法律的底线,守护公共安全的红线。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威胁抗法的行为应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三:尤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尤某在未佩戴口罩、未登记、未测体温的情况下欲进入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某村,被工作人员阻止,后又欲绕道进入某村,被赶来的辅警多次劝阻。劝阻时,尤某将辅警摔倒在地,骑在辅警身上殴打其头面部,致其受伤。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尤某抗拒执法,使用木棍击打民警头部,后尤某被抓获。

安图县检察院对尤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安图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根据尤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启示】

2020年1月25日,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全省各地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实一级响应相关措施、规定,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尤某在当地管控期间,不佩戴口罩、不登记、不测体温、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民警出警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并致一民警一辅警受伤,其行为扰乱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予以从快从重处罚。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广大市民要严格服从政府防疫管控措施,学习防疫知识,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任何任性妄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务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孙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尾随他人进入吉林市船营区某小区,该小区保安及社区工作人员依规告知其应出示门禁卡、通行证或配合登记进入小区,孙某某拒不配合工作,辱骂、推搡小区保安,对录像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录像设备打落在地,致社区工作人员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对孙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当日船营区法院受理该案并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鉴于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孙某某服判,不上诉。

【案件启示】

疫情防控工作与公共安全和社会大众利益休戚相关,每个公民都应配合,被告人孙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手段妨害防疫工作,已经构成犯罪,严重威胁疫情防控秩序,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法院迅速启动刑事案件快审快办机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受案当日便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对打击和减少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诈骗犯罪

案例五:李某犯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相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张某某欲募集捐款购买口罩,支援灾区。李某为支付网络赌博的开销,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二至三天就可以邮寄,骗取了张某某信任。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张某某将募集的捐款向李某转账108,000元,李某收到转款后立即用于网络赌博,最终将108,000元全部挥霍。到案前,李某委托其姐夫郭某某向张某某还款5000元,其余钱款尚未返还。

辽源市西安区检察院向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疫情非常时期,利用人们急于向灾区实施爱心援助的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电信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并将善款全部挥霍,遂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此案系吉林省首例侵害爱心人士财产权的涉疫诈骗案件。在全国人民踊跃捐款支援武汉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被告人利用爱心人士捐款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迫切心理,实施恶意诈骗,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综合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给予从严、从快、从重惩处。通过非常时期法治“硬”手腕,打击无良不法分子,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骗意识。


案例六:苏某诈骗案

在疫情期间,被告人苏某利用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 34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00元、被害人孟某人民币4 50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 300元,被害人龙某人民币6 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29 840元。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苏某在吉林省桦甸市的家中被抓获。

桦甸市检察院对苏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桦甸市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案件启示】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导致民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无法满足突发性需求。被告人苏某利用民众对口罩急需的迫切心理,利用微信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从严从重处罚。本案从案发到判决仅数两天时间,快审快结彰显了对涉疫情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与此同时,广大群众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要轻信网络或微信中来源不明的信息,尽量选择正规购物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物品。


(三)非法狩猎罪

案例七: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某村自家院内私设粘网2张,用于狩猎鸟类。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发现“三有”动物鸟类活体12只,鸟类死体159只,共计171只及捕猎工具粘网2张。经讯问,李某某供述以上鸟类为其在院中设立2张粘网所获。

长岭县检察院对李某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当日长岭县法院受理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启示】

疫情发生以来,因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决定》要求,“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疫情关键时期,专门出台这个决定,就等于扎紧了野生动物需求的口子,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李某某非法捕猎、杀害“三有”保护动物鸟类171只,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回顾




☛ 徐家新在检查省法院机关、长春法院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开放情况时强调: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执法办案上来 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 省法院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 要求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 疫情防控期间 省法院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探索庭审新模式 省法院审监庭防疫、审判“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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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省法院刑一庭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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