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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双轨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难匿藏

2019年,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某工资款13,248元。后被告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向伊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伊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以“单位没有资金、该笔款项需向上级单位审批”等理由巧言抗拒、规避执行。执行人员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不向法院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而无法查询,刘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着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在网络查控无法推进的情况下,执行人员通过传统查询财产的方法对辖区内银行网点进行了地毯式财产查询。在执行干警对调查回来的账户财产信息的分析研判下锁定了该单位在伊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使用较为频繁的一个银行账户,执行人员在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当即调取了该账户近半年的流水,发现该账户确为被执行人常用账户但余额不足,为防止资金流失,干警对该账户立即采取了冻结。

数日后,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查询该银行账户,发现户内资金已达到执行标的金额后,现场对银行下达协助扣划等法律文书将账户内13248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并于次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伊通县人民法院在网络查控路径不通之时毅然采取了传统财产查询方式,发扬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以地毯式排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幻想,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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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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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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