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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担保成征信不良怎么办?法院还您“清白”
案例释法
事实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未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金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金某免除保证责任,该保证债务归于消灭,金某作为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金某享有的保证债权,因保证期间届满使债权消灭,在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银行将金某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已无事实基础,侵害了金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银行消除金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息记录。
盲目担保有风险
替人担保有风险,当贷款人本身不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不但要承担贷款人未偿还的债务部分,还有可能因还款不及时登上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有风险,替人担保更有风险,切不可盲目担保,以免后悔莫及。重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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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微信号 : jilinshenggaoyuan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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