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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合新冠疫情防控实际,通过线上与看守所视频直播的方式,公开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有力震慑毒品犯罪。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他人乘坐火车前往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月21日,张某携带冰毒乘坐火车从广州返回长春,23日到达长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张某随身携带物品中的卷纸孔内发现冰毒一包,净重27.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8%。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张某是毒品再犯,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张某以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某携带毒品在广州市乘坐火车,将毒品转移至长春市,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利用火车运输毒品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铁路运输毒品不但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且扰乱了铁路运输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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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编辑:陈晨 田兴志 

 初审:柏巍 

 复核: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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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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