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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报2022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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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农业行政执法护农保粮作用,2021年以来,安徽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环节、区域和重要农时,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亳州市车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1年1月24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车某在城关镇闫集村家中私自屠宰生猪。经查,当事人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10头,涉案生猪产品939.6千克、生猪副产品241千克,查获屠宰工具18件、假检疫印章一枚,涉案货值金额4.64万元。依据2016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939.6千克、生猪副产品241千克、屠宰工具18件、屠宰设施2台和电子秤1台,罚款23.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使用假检疫印章,利辛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车某进行立案侦查。

二、滁州市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6月7日,滁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滁州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经营活动,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门店一楼中央处置室及二楼更衣室发现人用药品,现场清点登记共有硫酸阿米卡星等22种人用药品,共计410支(瓶、粒),且部分药品已被用于动物进行治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马鞍山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18日,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对马鞍山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养殖的草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草鱼样本中地西泮超标。经查,超标原因系该合作社工人在翻塘的过程中使用了地西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2月31日,按照农业农村部《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将当事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在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

四、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饲料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4月2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县公安局通报,该县某家庭农场负责人报警,称养殖的鹌鹑因食用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造成批量死亡。执法人员对该批饲料进行抽检,经检测送检项目全部合格。经查,桐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12吨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到祁门县,货值金额4.68万元元。案发后当事人补偿了养殖场的经济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谅解。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8万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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