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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美国企业独特的生死之道

墨菲家的小M 中信出版墨菲 2022-05-12


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令企业不断向死而生。没有企业不死的市场,但企业的“死法”却有高下之分。高明的破产重组不仅能免除“僵尸企业”对资源的无效占用,让受了市场纪律处分的企业家们再次出发,而且那些从企业“善后”里得出来的教训,还可以让存活者珍惜公司“生命”,保持更长久的竞争力。


30年前,1987年年末,一个雨雪交加寒风凛冽的下午,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的3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按照研究所领导安排,乘坐四处漏风的公共汽车,从安徽阜阳县赶到界首县进行乡镇企业破产制度建设的调研,这是中国第一个农村改革试验区的一项制度建设试点项目。3个年轻人中有两位正是本书的译者邱继成和陈剑波。此后,邱继成完成了《我国乡镇企业的破产制度建设——安徽阜阳乡镇企业破产制度试验的报告》,陈剑波完成了《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中国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与控制》。后者讨论了企业“生”的问题,前者讨论了企业“死”的问题。


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知生难,知死也难,但生死之事,唯此为大,对人如此,对企业也是如此。这本书讲述的是美国公司死亡的一种“独特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本“起死回生”的教科书。换一种说法就是,这是一本关于财富公平持续积累乃至经济增长持续、中断和如何重新延续的书。


对待生死,中国人千年以来一直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宋代的欧阳修在《唐华阳颂》里讲:“死生,天地之常理,畏者不可以苟免,贪者不可以苟得也。”宗教盛行之后,又有了“儒重死,道重生,佛重来生”的说法。著名华裔社会学家杨庆堃先生在他的《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一书中曾谈到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与西方犹太、基督信仰的最大差别,在于中国人的宗教情绪及相关的规制、仪式都融合在日常生活之中。而著名历史学家许倬云对此的解释是,中国存在两种能够相互很好融合的制度化的信仰体系:一方面,制度化的宗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都各自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方,又都同时存在民间的信仰系统——对宗族、先祖的尊崇。因此中国的宗教信仰,是神祇和祖灵两套主题,而在生死问题方面,祖灵的成分更为重要。两套主题的融合则体现在针对生死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制、礼仪和程式上。这些规制、礼仪、程式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现实生活当中,是一种传统、一种继承、一种规矩,能够使我们在面对生死问题之时,可以采取家庭、社会都予以认可的态度,做出正确的情感表达和行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虽然40年的经济高速成长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是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言,我们还仅仅算是刚刚起步。因此,与对待人的生死问题大不相同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企业的出生就与西方的企业有着很大不同,自然企业的关闭、消亡也就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中国的企业生死问题在制度层面还严重缺乏传承,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但也就是仅仅有了制度而已。20世纪80年代已经有不少研究者开始就企业债务负担、债务重组、企业破产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1996—1998年国有企业大量破产倒闭,企业应该怎么“死”、陷入财务或市场危困的企业该如何救,更是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当时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企业关闭不得不采取所谓“政策性破产”的方式——由出资者,即各级政府承担破产企业的损失和职工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费用。虽然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支撑下,我们很快顺利度过了国有企业大规模破产倒闭和重组的艰难时期,但是政府和社会都付出了十分沉重的代价,承担了高昂的成本。在此之后,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在内的涉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更多的时候,在实践和政策的层面,人们仍然重“生”轻“死”。由于计划经济、公有体制的影响,在如何对待企业生死的问题上,与纯粹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较,中国的企业有着完全不同的思想认识和运行机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媒体报道各级政府公布当年有多少企业注册成立,却少有公布有关企业注销或者倒闭的数据。国家工商总局在2013年发布过《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对2000年以来全国新设企业、注销企业、吊销企业的生存时间等数据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我国1 300多万家企业中,近50%的存续时间为5年以下,而企业5年累计消亡3成以上,半数能存活8年以上。这说明,企业消亡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轻视的一件大事。但是,报告中并没有详细分析企业是如何消亡的。


根据媒体报道,我们发现了一个更加令人惊讶的情况: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中国每年消亡的企业超过百万家,但仅有两三千家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市场经营的企业不足1%。而在美国,每年的企业破产案件近十万件。2011年9月最高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界定了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和举证责任,立案门槛有所降低,审查标准更为明确,法理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但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却未如预期那样同步大幅上升。2015年破产案件数量也仅上升到3000多件。这说明因未按规定年检而被吊销或未经依法清算而径直注销的企业数量巨大。由于现行破产程序复杂冗长、代价高昂,使得我们经常看到各类企业为逃避债务而选择直接“跑路”的报道。经营失败且又没有经过严格破产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合法清算的企业直接关闭,不仅令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还使企业财产消耗流失,股东、债权人权益受损,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成本。另外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危困之时,虽然也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其间会受到很强的行政干预。甚至,有些处于危困状态的国有企业,政府会调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来对其进行救助,这也正是当前出现很多所谓“僵尸企业”的原因。


显然,对待企业的生死与对待人的生死之间在认识和规则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这一方面当然是与历史和传统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我们的经济发展的路径以及相应的企业制度密切相关。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城市经济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农村则是以人民公社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在这样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下,有两个重要的特征。



一是城市企业在1979年实施拨改贷之前,几乎不存在真正的债务融资,因为生产按计划实施,产品按计划调拨,资金也是根据生产需要拨付,财务上只有资金平衡表,没有资产负债表。在那个时期,没有商业银行,人民银行要更多地担负结算功能。农村的情况略微复杂,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存在债务融资需求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此后出现的社队企业(乡镇企业),而对农村经济主体实施债务融资的则是农村信用社。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近30年时间里,真正意义上的发放贷款、开展债务融资的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粗略地调查统计,中国的企业,特别是城市企业,实际上是从1979年之后才开始出现具有债务性质的融资活动的。而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则是在四大国有银行从专业银行体制转为商业银行体制之后才开始的。主要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企业债券从1983年开始发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则是在更晚的时候才出现的。总体来看,中国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债务融资的时间大约仅仅40年。



二是在公有制经济下,由于所有企业的出资者都是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企业并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破产,而由于出资者的关系,也就基本不会存在债务融资问题和破产清算问题。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企业破产问题都不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这正是我们对待企业重生轻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当前与破产相关的各类制度严重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以银行为主体的债务融资体系规模日益庞大,中国政府、企业的债务负担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降杠杆、消除“僵尸企业”也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任务。这需要我们从完善市场制度、保持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企业的破产问题。正如这本书的作者所言:企业怎么消亡已经成为一个“破产的行业”。在过去的20年里,大量专门与不良债务人、不良债务投资人打交道的重整专家、破产与重组律师、破产法官、会计、银行家和其他的金融顾问等参与了这一巨大的产业。2005年,在美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人组织登记注册的专业人员多达7 000人。显然,加快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尽快设立专业的破产法庭,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促进相关中介机构发展已经成为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关键。而我们翻译出版《公司财务危困与不良债权投资》这本像教科书一样的著作,应该说正当时,它对我们进一步建设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美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比较独特的,主要体现在美国破产法的第11章,其独创之处在于推行了经管债务人(debtor in possession)模式,即由债务人公司自行控制并推进重整进程。一方面,它从司法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破产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合乎法律的程序;另一方面,它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和制度效率。例如,它对债务人比较宽容,只要管理层没有渎职或欺诈行为,现有管理层通常仍可被留下来参与或主导重整过程,而在别的国家,破产企业的管理层是要被统统赶走的,代之以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来处置破产财产。同时,它允许预重整和庭外重组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司法解决的成本问题,它还允许破产重整企业获得一定数额的融资以支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为此规定了优惠条件(如可以设置抵押和给予优先的偿还顺位),以吸引融资方参与重整过程。在此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美国的破产重整市场极其活跃,资本重组、财务重组和业务重整“三管齐下”,使得不少陷入危困的企业尤其是大而不倒的“巨无霸”企业获救。而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学习和接受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理念和内容。


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历了上百年的演变,从理念和操作方法上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始终遵循着节约交易费用和制度费用的原则。一直到19世纪,美国的破产制度还沿用着用解雇现行管理层并进行资产清算的方式处置陷于危困的公司,重整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当时的美国法律框架下很难完成。而破产重整制度则源于19世纪末的铁路扩张时期。由于当时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破产法,而美国的联邦体制又限制国会通过直接干预的方式拯救陷入危困的铁路公司,所以只能让当事人自行解决债务问题。在面对铁路公司的债务危机时,债券持有人、投资银行以及债务人等发现,变卖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不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只有通过重整让其存活才能更加保障他们的利益。于是,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投行发明了股权接管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债务人和债权人坐下来讨论可行的财务重整计划,一旦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法庭就会批准公司实施重整。股权接管成为当代重整制度的起源。不过,股权接管模式与经法律程序进行资产重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基础,个别债权人容易与债务人达成合谋,甚至用金钱来买通一些计划反对者以达到获取多数票的目的,从而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伤害。从1978年起,美国破产法的第11章就成了规制破产重整的法典。


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05年美国破产法案再次修订,虽然这次修订的重点并不在于破产重整制度,但修改后的美国破产法第11章已经成为一个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操作平台。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出售、债转股或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工具,以及重整清算等操作方法频繁地出现在当代美国的重整案件中。对危困企业救助所发行的贷款、高收益债、并购基金以及各种金融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活跃,使得不良证券的投资不仅对危困企业重整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本身也在金融市场上成为经得起考验的另类投资品种。深入了解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安排,对我国当前以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实施债转股、债务重组、处置低效产能甚至“僵尸企业”都会有很大助益。


本文为《公司财务危困与不良债权投资》译者序言,题目与导语为编者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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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阿尔特曼、伊迪丝•霍奇基斯 著



译者简介


邱继成,美国南加州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士。现供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任资深专员一职。毕业后在国务院原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所从事农村改革与乡镇企业发展研究,曾参与与世界银行合作的乡镇企业效率和制度研究项目并获世行好评,有多篇报告在国内发表,3篇合写论文在美国专业期刊刊出。1997年回国后先后在中金、壳牌东北亚集团公司、信达证券等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和宏观分析能力。

 

陈剑波,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企业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副处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处长、研究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一组巡视员。还曾主持和参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盟等国际合作研究,并应邀在美国布兰德斯大学、日本亚洲发展中经济研究所、亚洲开发银行研究所等从事访问研究。

 

范希文,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金融硕士、学士。现为中拉合作基金首席风险官。2015年回国前,先后任法国巴黎银行主做市商业务(北美)首席信用风险官、美国瑞迪安资产保证公司资深副总裁兼风险分析与模型部总经理以及美国ETF雷康资本董事。此外,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兼职教授,IMI和GATI等智库学术委员,在国内外发表文章数十篇。几年前,曾与孙健博士合著了《信用衍生品理论与实务:金融创新中的机遇与挑战》一书。

 

高瑞东,日本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硕士。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曾任职于财政部中美经济对话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副经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专注于全球和中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研究,曾参与“G20杭州峰会中美元首会晤经济成果”磋商、“国务院总理会见六大国际经济组织联合成果”磋商。在《会计与金融》(Accounting & Finance),《环太平洋金融杂志》(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中国金融》等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经济、金融论文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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