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宣判两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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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和卢龙县法院一审宣判两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徐某发、张某滨等7名被告人依法受到法律惩处,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是我市法院系统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又一重大行动。
今年年初,我市法院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先后两次集中宣判了4起涉黑恶势力案件,对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组织了此次集中宣判活动。
这次的集中宣判活动分别在卢龙县法院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展。
卢龙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滨(绰号张二,男,卢龙县人,被捕前任卢龙县蛤泊镇西洼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张某军(男,卢龙县人,201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周某山(男,卢龙县人,2016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顾某永(男,卢龙人,2017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涉寻衅滋事罪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滨纠集被告人张某军、周某山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手段在卢龙县蛤泊镇区域内分别伙同被告人顾某永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滨纠集被告人张某军、周某山分别伙同被告人顾某永等人在卢龙县蛤泊镇区域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施工车辆和人员,经公安民警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属于多次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一股恶势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撤销被告人周某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周某山犯寻衅滋事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滞后性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顾某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徐某发(男,秦皇岛市人)、任某(男,秦皇岛市人,2016年2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海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丁某东(男,秦皇岛市人)、常某(曾用名常某,男,秦皇岛市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发、任某、丁某东、常某等人构成的恶势力团伙为非法获取钱财,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区多处饭店周边蹲守疑似醉驾人员,采取驾车尾随、故意追撞的方式人为制造交通事故,以告发相威胁对驾驶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发伙同任某、丁某东、常某多次敲诈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被告人任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海港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次集中宣判涉黑恶势力犯罪将进一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力地保障秦皇岛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建设。
记者:孙雪梅
通讯员:甘军 王鹏
编辑:王美洁
责编:王勍 李蔷
终审: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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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7206838;
青龙县:78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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