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十娘 | 鲍之恶: “熔炉”之后,恐惧和希望皆有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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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葛圣洁
编辑|渡十娘 Eric.T
在美国,警方在网络聊天室里乔装未成年人,待聊天对象表露性交意图之后即可起诉对方,根本没有被害人也能被列入性侵犯名单中。大部分被控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没有资力聘请律师,就算未遂也只能接受认罪协商,而在某些州(例如佛罗里达州),认罪协商的结果也会使他被列入性侵犯名单中。
提前认定、公开信息、重罚罪犯、出狱管理,多管齐下,或许,我们在惩治罪犯的道路上也必经其他国家的艰难曲折,但毕竟就如同斯宾诺莎所说“没有希望就没有恐惧,没有恐惧也就没有希望”,期待我们的愤怒、我们的渴求和我们的希望,都有所归处。写在复活节,惟愿我们所有的孩子们平安喜乐,远离人间炼狱。
“熔炉”之后,恐惧和希望皆有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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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儿童远离人间炼狱
近日手机上满屏闪现国内某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幼女案”。家有两个女儿,我是个连看韩国电影《熔炉》都没有勇气的人。以至于看到此案“受害者”因为反抗而“被脚蹬得撕裂的床单”、听到那句男当事人“致我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气得久久无法平静,开始产生无数联想和担忧。
早在2013年,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的意见》,其中包含34条措施,被最高法新闻发言人称为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为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问题是,在一次次新案产生时,真实是否能被看清。就像《熔炉》所说:“不要用满腔的愤怒和眼泪结束,要凝视真实直到最后,重要的是永远记住真实,这才是拯救希望的稳固的根基。”
当真相可能永远是个谜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任由孩子暴露在未知的、隐蔽的、毫无人性的极端伤害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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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熔炉“剧照
我放弃对于此全球现象全面、理性的分析,暂且无法兼顾其他年龄阶段的各种性侵犯受害者,更无法站在更高伦理、法理层面去考虑对应的可能对罪犯产生的“副作用”。我们该如何拯救我们的孩子?
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变态恶魔的蹂躏,借鉴他国经验是一条捷径。专注于合力推动法令的完善,而不是在每次风波之后刷屏、议论、愤慨,随后又在爆炸式信息的席卷下,将注意力转移到下一个舆论热点,或许是我们普通百姓力所能及的。
人性无国别,但法案有交集。法案产生的背景、对罪犯惩罚的手段和惩罚力度之大,这三点上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甚至在不同国情背景下高度相似。
共同点之一,无论邻国还是欧美,多数法案都诞生在被害幼女的血泪甚至生命中。
在韩国,由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熔炉》及《素媛》的推动下,韩国通过了《性暴力特别修正法案》及《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化学阉割)的修订。
美国性侵案受害者梅根
美国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洁西卡·伦斯福德法案》(Jessica Lunsford Act)、《雅各布·威特琳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The 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英国的《萨拉法案》……光是听名字,就知道未成年性侵相关法案背后,往往都“站着”一个活生生的受害者(她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失去了年幼的生命)、一个痛彻心扉的家庭、或是为了实施推动法案通过耗尽心力奔走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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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判决性侵犯175年监禁
共同点之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采取的惩罚手段相当严厉。
200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出台的《洁西卡·伦斯福德法案》规定,性侵未满12岁儿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须处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无期徒刑;不管是因为刑期服满、假释或赦免而出狱,出狱后必须立即对其执行社区监控;终身配戴电子脚镣或卫星定位监控器材,不得接近或进入学校、儿童乐园、公园等儿童常活动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机关报到,周末和假日被监视等等。
对于同一法令,美国各州的加重刑期不同:堪萨斯州的初犯至少25年,性侵累犯-前科是性侵成人也算-至少40年。缅因州和阿拉巴马州不分初犯累犯都是20年以上。
能否假释的规定上,堪萨斯州的初犯还有机会假释,累犯就没有这种机会。,出狱后要不要戴电子脚镣的规定,也是各州不同。显然,法律的执行,在各州还是有不小的差异的,但惩罚的力度和本质并没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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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性侵多名体操名将的校队法医
个人以为,最重要的共同点,还数我狭隘眼光所关注到的第三条,对于出狱性侵犯的管理——信息公开和生理阉割。
尽管没有证据显示刑罚对于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但是有确凿证据显示,性侵犯本性难移,尤其在长期牢狱生活压抑之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心理学教授 Karl Hanson,对 31000 名性犯罪者追踪 5 年后发现,其重犯率为 13.7% ;再对 236 名性犯罪者追踪 7 年后发现,其重犯率则上升到 28% 。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曾对 740 名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分析,105 人在 5 年内重犯,占比 24% 。对于性侵犯的严格管理甚至延伸处罚,相当有必要。
在“人权”和“自由”至上的美国,颠覆保护个人隐私的传统,将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向社区与公众公开,可想而知,是经历了相当长的斗争与纠结。而今,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居住的社区中登记的那些有性侵前科记录者的详细信息,美国有的州甚至立法要求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必须在所居住房屋的窗户上张贴明显标识。
此外,美国七个州允许将服用抑制睾丸激素的药物作为判决、释放或监管的条件。美国阿拉巴马州2019 年6月10号签署的一项草案,再次引发了全球广泛的关注。针对儿童保护,规定性侵 13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21 岁以上罪犯,在距假释期至少一月前,自费进行化学阉割,否则,该犯将继续留监。
效果是立竿见影的。美国司法部研究表明:性犯罪者经化学阉割,在被释放后 3 年内,重犯率可从 60% 下降到 15 % ~ 20%。根据瑞典、冰岛、丹麦、挪威等北欧四国数据,化学阉割促使当地相关案发率,由 40% 减少到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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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儿童性侵案
2017 年 6 月 1 日,我国人民最高法院公布数据,称 2013 年至 2016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3713 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 1.0782 万件。
但是需要关注的是,这里的性侵儿童数据并不包括强奸这一更加严重的犯罪手段。迄今为止,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里,强奸儿童依然是和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的数据合并统计的,这还不包括考虑英国提出的“儿童性侵隐案率为 1∶7”的情况。难以想象有多少“看不见”的儿童性侵案、有多少躲在角落里用抑郁和恐惧消耗生命的男孩女孩。
但嫌疑人的认定,在性侵案件尤其是幼童性侵案中,依然是最具难度的第一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性侵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
其中有一条提出“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可以想见,法令的实施,可能会最大限度预防比例最高的熟人犯罪,但却无法阻挡躲在暗处、蠢蠢欲动的预谋罪犯,也无法让那些层出不穷的“送养女童”QQ群销声匿迹,背后可能的违法利益组织更是让人细思极恐。
作为两个女宝宝的妈妈,我甚至无条件举双手支持“无被害人犯罪”的钓鱼执法。虽然广受争议,但对于保护孩子心切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最大限度的双重保障。
在美国,警方在网络聊天室里乔装未成年人,待聊天对象表露性交意图之后即可起诉对方,根本没有被害人也能被列入性侵犯名单中。大部分被控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没有资力聘请律师,就算未遂也只能接受认罪协商,而在某些州(例如佛罗里达州),认罪协商的结果也会使他被列入性侵犯名单中。
提前认定、公开信息、重罚罪犯、出狱管理,多管齐下,或许,我们在惩治罪犯的道路上也必经其他国家的艰难曲折,但毕竟就如同斯宾诺莎所说“没有希望就没有恐惧,没有恐惧也就没有希望”,期待我们的愤怒、我们的渴求和我们的希望,都有所归处。
写在复活节,惟愿我们所有的孩子们平安喜乐,远离人间炼狱。
葛圣洁 :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美国 LA 一私立名校 MFA&MA 双硕全奖获得者。曾为军人、女警,现为全职作家,专注于悬疑情感类虚构作品。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第三十六届鲁迅文学院中青年作家高级研修班学员。 上海作家协会签约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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