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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宗,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
2月8日,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委会安监巡查员收到丁某德(乐平镇源潭张岗头村暂住人员,湖北随州人)妻子甘某的电话,称其之前隐瞒了一家回湖北过年的情况,真实情况是其一家于2020年1月20日回湖北老家过年,1月26日回到三水乐平。现丁某德出现身体不适,怀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
接报后,村委会将丁某德送医院检查,于2月11 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现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1月25日,乐平村居干部禤某就曾电话联系甘某。甘某称其一家人未回湖北,在广东河源过年。甘某的故意隐瞒导致当地疾控防御部门未能对丁某德一家人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而丁某德一家回到三水乐平后,也没有按规定进行自我隔离,继续外出在三水西南及禅城一带活动。
丁某德一家的行为现导致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委会张岗头村5人被集中隔离,220人在家隔离,对张岗头村及周边居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公安部门协助进行隔离)
2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对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的嫌疑人丁某德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目前,暂无相关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被证实与丁某德一家人有直接关系。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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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邓伟豪
校对丨黄飞龙
审核 | 杨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