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爱玩游戏的律师,团队管理更厉害?
作者 | 张桢
来源丨iCourt法秀
编辑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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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过网络游戏的人都知道,在游戏的状态下我们很容易进入所谓的「心流」,全身心地投入游戏中忘记了吃饭睡觉、不在意身边发生的事情,就连正常的生物钟都可以被通宵游戏改变。
有人做过统计,说是人类每周花在游戏中的总时间为30亿小时。30亿小时是什么概念呢!假定我们有一个10人团队,每天工作8小时,需要大约十万年才能达到30亿小时。
试想一下,我们如果把玩游戏的状态、时间用在工作中,那么所取得的成就远非现在可比。实际上不少人也已经开始研究游戏的运作机制,希望可以把游戏用在现实生活中,并催生出游戏化运营、游戏化学习、游戏化管理多个分支,我们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就是游戏化管理在律师团队中的运用。
把游戏用在律师团队管理中,在我看来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以游戏之美弥补现实之不足」。而游戏之美是什么呢?按照简.麦格尼格尔《游戏改变世界》这本书的说法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目标、协同、规则、参与感。
目标这个词汇,可以说是律师团队的一个常用词汇。年初我们会设定一个年度目标,比如团队年创收额达到500万,个人年创收额达到60万;在具体的业务中,我们会和客户商谈项目目标,比如一个裁员业务,裁减人员的数量目标、裁员方式的结构性目标;而对律师个人来说,个人发展的职业目标同样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那么现实中的目标和游戏中的目标有什么区别呢?
作为80后的小伙伴都玩过一款经典游戏「俄罗斯方块」,这款游戏设定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呢,就是「玩死你」。游戏越升级,方块下落的速度越快,最终的结果肯定就是失败。按照现在的说法,这款游戏是一个以过程为目标的游戏,体验的是过程中不断挑战极限的快感。
而现实生活中,我们目标设定的一个特性就是「结果导向」,不论是上面提到的年创收额,还是具体业务中的裁员目标,都是以追求特定结果作为目标。
以过程为目标和以结果为目标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通过一个法律检索的案例来具体看看:
1.做一份XX案件法律检索报告。这个是团队leader向助理交代任务的一般场景,目标就是检索报告的结果。作为助理会将这个任务纳入自己的日程表,并通过了解案件详情、制定检索方案、做出法律检索,最终形成一份法律检索报告提交给leader。
2.通过XX案件学习法律检索技能。这样的目标设定下,助理不会一开始就做法律检索,而会先收集法律检索技能方面的材料或者检索报告模板,而后会结合学到的法律检索知识对XX案件做检索,以学促做,最终形成法律检索报告。
两个场景很明显,第一个场景是以结果为目标,助理只会作为一个「待定的任务」来完成;第二个场景是以过程为目标,学习检索过程就如同游戏一样,是不断升级自身技能的一个体验,而在这个体验中做出检索报告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两者谁优谁劣,也很容易看出来。以结果为目标,我们的关注点仅仅是结果,追求的是「最快捷、最轻松」的方式完成这个目标,选择的路径也是「最小阻力之路」;而以过程为目标,我们的终极目标是提升自身的检索技能,做出检索报告只是这个终极目标下的小结果,为了追求终极目标,我们会不断给自己「找麻烦」,不断发现自己检索技能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各种方式弥补不足,提升自身的检索技能,最终形成的就是一份相对完美的检索报告。
所以目标方面,游戏给我们的启示是将团队目标从结果导向转入过程导向,让工作成为一件关乎团队成员成长的、有趣的事情。而从结果到过程的关键在于目标的设定,比如上面的例子:做一份法律检索报告和学习法律检索技能,前者从特定结果角度设定目标,而后者是一个开放的设定,将重点放在对过程的关注上,而结果是过程践行中必然产生的。
律师这个行业历来被看做自由职业,多数律师从事这一行业也是看重「自由」这一行业特质。想把这批自由分子组成一个紧密团队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这也是律师团队未能形成合力的主要原因所在。不过有时候我们换个思路,重新定义问题,也会难题就能轻松得到解答。
律师团队和单个律师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答案应该是协同。律师团队是一个多人协同的组织,内部有角色划分(leader和member)、有分工体系、也有利益分配机制,基于这些条件完成大家共同的目标。
但律师团队又不像其他行业,协同的紧密型没那么高。比如出一份法律意见书,前期的案情分析、法律法规收集、案例检索的工作可以交给团队其他成员做,也可以自行来完成,虽然会多费点时间。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追求紧密的团队效果,为什么不能在自由和协同之间做个均衡。我们找到的这个均衡的办法叫做「好莱坞协作模式」。
平常看好莱坞大片的人都知道,这类大片一般的制作成员都是以亿元计算,任何一家公司独立来负担都够它哼哧一阵,所以它采用的模式是有钱出钱、有人出人。导演、演员、道具、美工、特效、宣发、投资等人员共同组建一个剧组,以这个剧组作为电影生产的基本组织,电影杀青上映后按照协议共同分账,同时剧组也宣告解散,各路人员再寻找下一个剧组,拍摄下一部电影。
律师团队,尤其是大型律所中的团队其实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运作,只不过律师聚集的原因不是为了拍电影,而是共同完成「法律项目」。
这种好莱坞协作模式在游戏中表现尤为明显,比如我常常玩的一款网络游戏“龙之谷”,有些关卡任凭你个人怎么努力都不可能通过,这个时候游戏系统就会告诉你需要组建临时团队,并提供了组建临时团队的便利条件。我们可以根据关卡的需要,按照游戏的中的角色、等级、装备综合考量,组建一个临时的打怪团队,共同闯关。
同样的,面对复杂法律项目,律师们也可以做成一个临时的团队,根据法律项目的需要按照律师的专业技能、执业经验、关联资源搭配成一支团队,共同完成「法律项目」。
而对于简单法律项目,我们也没有必要非强求按照团队的方式作业,律师个人足以完成的,就让律师自行完成,毕竟团队作业沟通成本、分配机制、运作程序都比较复杂,是一种高成本的作业方式。
不过也有人会说游戏中我们很容易组成团队去做协同,但现实中却会受到利益分配、分工、投入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好莱坞模式的雏形即所谓的无边界律所已经提出好多年了,但到现在还没什么眉目,主要原因就是这些现实条件的制约。但是现在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了,游戏中的协同容易达成是因为大家有协同的基础,也就是存在「共性」。游戏中的人员,尤其是网络游戏有可测量的技能、有共同的目标地图、有匹配的装备、更有一个容易协同的游戏系统,所以很容易完成陌生人之间的组队。对律师而言,进入互联网时代,律师之间的沟通变得方便快捷,通过大数据可以对律师做出初步的技能分析,通过阿尔法系统我们有了共同的作业模式,这些条件的出现为律师行业建立好莱坞协同模式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然有了必要条件还不足以产生协同的结果,关键还是在人,需要我们不断去尝试,不断突破律所的边界、不断协商出利益分配的方式、不断深入发掘个性化的专业技能。惟其如此,我们所期望的好莱坞协作模式也不远矣。
曾经听到一个笑话,说是清朝时候中国官员出访英国,看到英国人踢足球,11个人围绕1个球踢来踢去,就问了一句“贵国是堂堂大国,竟然连足球也买不起吗,让11个人抢1个球”。
足球,其实也是一种游戏,这个游戏的目标很简单,就是把球踢进对方球门里。四年一届的世界杯,有人戏说这是地球绕着足球转的年度奇观。一个简单的游戏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魅力呢?在我们看来,规则和参与感是其中很重要的两个因素。
有个哲学家伯纳德.苏茨给游戏做个一个定义「玩游戏,就是要自愿克服种种不必要的障碍」,这里的不必要障碍就是规则,而自愿考虑的是参与感。如果没有这两个要素,游戏就会变得索然无味,同样在律师团队管理中,这两点也很关键,失去了参与感和规则,团队就会成为一盘散沙。
先说参与感,这个概念大家很容易理解,通俗地说就是给自己干事比给别人干事要用心很多。这点在足球游戏中体现的很明显,足球游戏中有球员和球迷两种人,即便是再铁杆的球迷,如果不能下场踢球,恐怕足球给他们带来的快感也只是摇旗呐喊而已,所以大多数的球迷一定也是足球的票友,只要有机会肯定会下场踢两脚。
而参与感本身也是上面提到的好莱坞协作的内容之一。在律师行业干了这么多年,我一直不愿意将自己框死在某个团队,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团队模式是固定的,而未来需要的是「流动性」的团队。这种流动性的团队人员不固定、任务不固定、管理模式、分配机制也不固定,一切都是根据法律项目的需要做临时匹配。
在这种流动性的团队中,个人即是团队的成员,也是团队的boss,你可以以时间做投入,也可以以技能做投入,和其他人一起共享团队的收益。这个时候我们才能真正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去完成各项任务,也不妨碍我们同其他成员的协作中扩展自己的技能和知识边界。
再说规则,这里的规则其实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障团队运作的规则,不论是好莱坞式的剧组,还是律师组成的项目小组,我们需要建立一些规则保障团队的运作。这类规则类似于传统律所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确保我们的行为在既定的框架内,比如你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能撬取其他同事的客户。
第二类规则是制造一种环境,让我们可以充分参与进来,并和其他成员深度协同。团队按照熟悉程度分类,可以分为熟人团队和陌生人团队,传统的团队多是熟人团队,团队成员长久在一起,彼此之间形成亲密的同事关系。而好莱坞协作模式下,这类团队多是陌生人团队,就像那句话说的「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了一起」。法律项目将这些相互陌生的律师聚集到一起,但想让他们真正协同工具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就类似于足球游戏中的场位置和配合,从而保证这些陌生人发挥整体的效能。
不过想实现团队管理的游戏化远不止我们上面提到的四点,还应当包括故事性、场景感和反馈系统,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会陆续做介绍,目的只有 一个:让律师团队管理变得「有趣、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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