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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梦碎、回国受罚!莆田首次法检两长同庭打击涉缅北违法犯罪

4月22日上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以及被告人黄某、林某凡、陈某新、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当天,涵江法院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涵江检察院检察长姚舟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莆田市首次法检两长同庭打击涉缅北偷越国(边)境犯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锋受上线“阿文”指使,组织被告人黄某、林某凡、陈某新、陈某非法出境前往缅甸,并由“阿文”承担出境费用。其间,黄某锋在“阿文”的指挥下与相关协助非法出境的人员对接,使用“阿文”交给其的出境经费购买自福建省晋江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的机票,并负担运送车辆费用和旅馆住宿费用等花销,最终于2019年10月18日召集并带领偷越人员,共同结伙从云南省孟连县通过坐车、坐船等方式,一路辗转,非法出境至缅甸。


一个月后,被告人陈某单独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云南,被告人黄某锋、黄某、林某凡、陈某新经共同商议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云南省,后返回各自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陈某新向公安机关投案,还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凡、黄某锋,被告人陈某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偷越到缅北的短短一个月,被告人一伙经历了什么?“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刚到缅北时,身份证、手机、银行卡都被全部扣押,若不是及时逃脱,后果想都不敢想!”黄某坦言道。


庭审现场,部分被告人坐在被告席,其余则在远程视频端接受审判,均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涵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凡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新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了解,此次庭审,由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该做法有利于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凸显表率作用和引领示范效应。


教育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重拳打击,部分犯罪团伙转移到境外,特别是与我国云南省相邻的缅北地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场的栖身之地,跨境犯罪日益呈现高发态势。由于犯罪团伙需要大量帮助实施犯罪的“打工人”,因此便以所谓“高薪”诱骗一些年轻人以偷渡的方式到缅北实施犯罪,致使这些年轻人坠入犯罪的深渊。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一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或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诈骗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提示


1、出国务工,一定要通过合法途经。偷越国境到其他国家,由于缺乏合法身份,不但无法获得正当的工作机会,人身、财产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还时刻要面临回国接受刑事处罚的风险。


2、在网络社交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不要幻想去缅北后一夜暴富,莫让发财梦变噩梦,切勿轻信赴缅北地区务工的招工信息,如发现此类招工信息或人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切勿以身试法,缅北从来不是“人间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你的祖国、你的家乡才是最安全的地方!

来源:莆田反诈骗编辑: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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