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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依法重判性侵幼女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有可能吗?
一、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是不是一条理由啊?通过陈有西大律师的操作,这个社会影响是不是够坏呀?
二、可通过上级检察院抗诉(哪怕是二审维持之后一一明人明察语),不必只在顶格5年的法条里边打圈圈。
三、调查其是否涉及新罪,有偿通过别人寻找幼女性侵幼女的王振华,只有这一次犯罪行为,你信吗?公安机关只局限于调查这一次犯罪的根据是什么?
四、通过为其寻找幼女的吸毒女子周某打开缺口,在技术上应该没有难度,为什么不去做呢?王振华与周姓女子有20年以上的合作关系,难道不值得重视吗?
五、王振华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拒不认罪,更无悔罪表现,还要洗白自己,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还要恢复其社会名誉,如此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满足了他的愿望,将是怎样的社会后果?
六,尽管处于初级阶段,但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资本的意志不能为所欲为,资本亵渎法律、资本强奸法律、资本操控法律的丑剧不能在中国公开恣意妄为。
七、保护民营企业家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这个共识大家均有,但他们当中的害群之马严重违法不予严惩破坏的将是整个国家的法治信誉,以俞敏洪为代表的企业家已经开始与王振华切割了,不必为判处王振华有任何忌惮。
下面的话是一位要求隐去姓名的老同志写的,兹附录于此。
自从改开后法治学西方,中国的法官就成了无脑的木瓜,律师就成了罪犯的帮凶,而检察官成了资本的陪衬。
此案明显涉及到周与王长期联手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链条,周拉皮条,王给予重金支持,且这次性质已属拐骗幼女并予以奸淫伤害的严重犯罪,王给的10万元显然不只是一次性报酬,而是要周继续供货,或支付先前的货款。
对这种伤天害理的重大犯罪行为,律师与罪犯狼狈为奸,难道国家公检法的官员就看不见,都不长脑子?检察院就不告不察?法院就装糊涂僧判糊涂案?为什么不叫公安部门介入深入调查?现在的检察官断案法官判案,连封建社会的七品芝麻官都不如,这还叫人民司法为民做主吗?简直把党的威信败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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