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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陈大宇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推动我国售电业务开展

2017-05-27 陈大宇,陈广志 电力系统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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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2015年3月15日电改九号文发布以来,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第三个年头。随着2016年12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发布,全国各省市建设电力中长期市场成为2017年我国推进电力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本公众号特邀华北电力大学刘敦楠副教授担任特约编辑,邀请来自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发电、售电企业方面的电力市场专家,针对规则中优先发电权、跨区跨省交易、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新型交易品种、多种交易协调、考核结算方式等关键问题,进行专题解读。希望对电力交易市场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提供有益的参考。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推动我国售电业务开展

陈大宇,陈广志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中发9号文印发以来,我国电力行业在售电业务领域的探索如火如荼,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售电行业,成为本轮改革的一大亮点。然而,下游售电业务与上游电力批发市场的关系,具体的售电业务定义各方众说纷纭。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虽然聚焦于电力批发市场,实质上却为真正的售电业务萌芽成长创造了条件。



一、起步中的中国售电公司


2015年初,中发9号文印发后,各地售电公司组建如雨后春笋,投资主体既包括业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承装承试企业,也包括来自业外的各种投资主体。从分布范围来看,地理上覆盖了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自去年开始广东等地售电公司已经入场交易,并产生了深电能等一批明星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和售电业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种培训班亦是受到热炒,甚至部分高端的“售电总裁”培训班收费达到万元每日,成为业内津津乐道的业务话题。


随着售电公司进入实操,售电业务以及与电能批发市场的关系受到广泛的关注。去年的普遍说法是售电公司可以帮助降低电价,售电公司在某地区更精通报价技术,售电公司会提供节能方案等;同时,质疑部分非业内主体投资的售电公司为“皮包公司”性质的声音也逐渐出现。这场争论中,不管正方还是反方,都在进行深入的研究,力图清晰描述中国的售电业务。


二、售电业务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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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内看,现代电力市场机制较为成熟的各国,改革历程基本上从电力批发市场出发,总体趋势引入竞争的次序是在垂直一体化垄断的基础上率先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形成批发市场,并随着用户准入和放开逐步形成售电侧竞争格局,系统调度、输电、配电环节因基础特性而保持管制下垄断。


通常来说在现代电力市场里,所谓的售电业务通俗就是售电公司可以充当电力用户和电力批发市场之间的媒介,可以代替电力用户承担风险。一方面售电公司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从电力批发市场中购买电能量,将电力用户的需求反映在电力批发市场的供需环境中,从而影响批发市场的均衡,使电力用户不必花费精力关注时刻波动的电力现货市场,解放电力用户的同时提高市场运营者的优化效率;另一方面,售电公司作为专业购电者,在电力现货和电力期货市场做出组合,通过为电力用户提供较长期固定价格的电能供应,规避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其实在国外,参加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大用户也很少,都委托售电公司或从售电公司购买,例如美国PJM市场装机容量1.77亿千瓦(2015年数据),而直接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用户仅有41个。一言以蔽之“跑腿”和“代冒险”是售电业务的两大核心领域。当然在英国等“双边实物合同+平衡机制”的市场模式里,售电公司还有协调用户和发电企业分解实物合同,形成次日有功功率等作用。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面临着很多特殊因素,一方面中小用户因暂时未放开(有序放开而非一步放开)而被传统电网企业代理,或中小用户被列入了优先购电由传统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中小用户是售电公司最为天然的客户来源,但是传统电网企业替代了售电公司并锁定了中小用户独家售电服务。另一方面,电力现货市场尚未建立,电力远期合同交易和期货交易更是目力不及,售电公司无法代替电力用户冒险。没有能够真正开展售电业务的大环境,难怪行业内很多专家看待售电公司的“眼神很怪”。究其根本,所谓“皮包”售电公司存在的核心原因还是由于缺乏电力现货市场造成的。此外,不公平竞争、地方政策多变也加重了售电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引入的售电业务


综上,“吃价差”模式并不是真正的售电业务,这种模式也不能培育起来适应现代电力市场机制的售电公司。眼下的售电业务何处去,聚焦于电力批发交易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通过一些内容的规定,为售电公司开启了从事真正售电业务的大幕。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市场准入第十六条规定,自愿参与市场的用户原则上全电量参与市场,取消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退出后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还对退出市场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前的保底供电实行1.2-2倍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引入预挂牌机制,超用、少用电量均按照系统上下调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对用户来讲,在总体供大于需的环境下,进入市场或多或少会获取电改的“红利”,用户可以在年度买、月度买、合同转让市场买,并且对于实际用电和交易合同电量之差由市场各环节形成的电价进行结算,最终用户全部合同都未覆盖的电量计入偏差,换另一句话说在用户的视野里任何“目录电价”都不再出现,极大调动了用户参与市场的主观积极性,但是偏差也成为用户不能回避的风险,单个用户月用电量要么比买到的合同电量多,要么比买到的电量少,结局只有一个——接受偏差考核。


在这个过程中,当前地位略显尴尬的售电公司终于找到了其合适的定位,拥有不同用电性质众多用户的售电公司平滑偏差的能力远远强于个体用户,并且专业化的售电公司能够主动调整用户的用电习惯以期适应偏差考核。从而售电公司作为“整合用户用电需求,优化用户合同”的平台,在电力中长期合同和偏差考核之间做组合,代替用户承担风险,开展了类似“现代电力市场”中真正的售电业务,对于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以及推动售电市场的二级市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广东的市场交易规则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要求采取用户全电量进入电力交易,引入电力零售交易,规定大用户可参加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在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整合合同偏差平滑曲线、发挥专业优势避险等方面做了引导性规定。实际执行中,广东年度837亿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97%的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因为售电公司有能力进行优化组合尽量减少偏差考核费用,“代替用户冒险”的作用得到了广大电力用户的普遍认可。按照微信自媒体的说法,全电量模式下“绕开售电公司进行电力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已经是少数中的少数”


此外,《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还鼓励享受“优先购电”政策的用户“下海”,通过一种类似“单程车票”的机制设计,鼓励“优先购电”的中小用户改投售电公司,享受目前的“电价红利”,为售电公司引入最可靠的用户群体。


尽管《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引入了近似于真正的售电业务,但是其描述的仍然是类市场化交易,未体现电能的物理特性,真正的现代电力市场仍然应当是“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的模式。只有在真正的电力市场模式下售电业务才能真正成长壮大,相应培育出的售电主体才能适应未来真正电力市场机制的需要,走的才更长远,路才更平坦。


以上文章仅代表专家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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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者简介

陈大宇,博士,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经济专业。先后供职于原国家电监会市场监管部、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从事电力市场建设、电力市场监管工作近十四年,本轮改革全程参与了配套文件以及有关规则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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